[中图分类号]B8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2826(2008)04-0049-06 社会公正问题是近年来中国社会各个阶层都很关注的重要问题之一,也是理论界热烈讨论并存在着诸多分歧和争论的问题。许多哲学家、伦理学家、政治学家、经济学家、社会学家都参与到讨论中来,罗尔斯、诺齐克、麦金太尔、哈耶克、奥肯,直到新近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的阿马蒂亚·森,都是在讨论的文章中被频繁引证的著名理论家。如此大规模大面积地讨论社会公正问题,在我国的历史上还真是不多见的,由此也反映出社会公正问题在当代中国被关注的程度。本文主要从哲学价值论的角度来对公正概念作一些分析,以期能够有利于讨论的深入。 一、公正是一种规范性概念 公正即正义概念既是伦理学的一个中心概念,也是政治哲学和法哲学的一个重要概念①,而伦理学、法哲学和政治哲学都属于实践哲学的分支门类。自古至今,对于如何理解公正,许多学者都提出了自己的意见,但一直是见智见仁,聚讼纷纭。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许多思想家包括一些伦理学家、政治哲学家,都沿着理论哲学的路子来理解和规定公正,总试图寻找一种关于“公正”概念的统一的普遍的真理性定义,试图寻找到一种客观的统一的也是唯一的标准。然而,正如麦金太尔所指出的那样,这些企图都失败了,实际上一直存在着多种正义论的传统,不同时期人们的正义概念是相互冲突的,“这些正义概念相互间在许多方面都处于鲜明的对峙之中。有些正义概念把应得作为中心概念,而另一些正义概念则根本否认应得概念与正义概念有任何相关性;有些正义概念求助于不可转让的人权,而另一些正义概念却求助于某种社会契约概念,还有一些正义概念则求助于功利标准”。[1](p1) 我们知道,理论哲学的一个典型特征或它的一个预设前提,是主体的统一性,无论是把主体当作是抽象的人类主体,还是理性的个人或个人的理性,总之主体是统一的。因此,只要把握了对象的真实情况,就能够得到普遍的认同和同意。这在认识论范围内,或许是合理的,但在实践哲学领域,在处理实际问题的过程中,这个前提就无法成立,因为人们的利益分化和对立是一个基本的事实。只要我们从现实的人出发,从人们现实的实践出发来考察问题,就会发现这些人们都是基于不同的利益诉求、不同的文化背景、不同的价值取向来进行选择和活动的。生活在一定社会条件下的人们并不是原子式的同质性的存在,而是结成一定的家庭、分成一定的阶层和阶级、以一定的群体形式而展开自己的活动。社会活动就是这些不同的个体、群体、阶层相互交往、相互博弈的过程,是不同主体间既有竞争又需要合作、既坚持自己的独立性又通过分工交往而相互依赖的过程。任何一种共同体,为了不至于在内部成员之间的竞争和冲突中解体就必须确立一定的竞争规则、交往规范以及与之相适应的文化上的规定。这些规则、规范、规定的创生和确立既有自发的一面,它们并非来自某个天才、圣人的设计,而是取决于当时博弈双方的力量对比,来自当时的特定历史情境、所要解决的具体问题以及解决这些问题的历史的和技术的条件所达到的水平,是在不断探索不断试错中逐渐确立起来的,是通过实践的逐渐扩展而获得一种合理性和普遍性的。但同时也有理性建构和主体选择的一面,在特定的历史情境中面对着一定的具体社会问题,解决问题的路径和方案往往不是一个而是多个,理论家们对不同解决方案的利弊分析、理论论证及其争论,政治家们的智慧和各种政治力量彼此之间在妥协中达成的共识,也都在其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这是一个自发性和自觉性相统一的过程,是有目的的选择和多种目的在相互磨合彼此抵消中达到某种共识的过程,是不同的制度设计在历史的竞争中既相互排斥又相互吸取的系统进化的过程。 无论是对一定制度的选择理由的论证,还是不同社会集团群体对一定制度的认同,以及后来的人们对既有的制度的批评,公正都是一个重要的维度,是一种重要的甚至首要的价值标准和评价标准。作为一种价值标准,它现实地体现着这样一种情况,如果一定制度对于所涉及的交往各方、博弈各方的利益关系,能够较合理地分配和照顾,能够使各自的权利与义务、应得与所得获得一种较好的统一,那么它就能化解当下的社会矛盾问题,有利于社会的安定、有利于规范竞争行为、提高合作水平、扩大交往范围,总体上有利于社会共同体秩序的稳定和发展。相反,如果一种制度,不能使这些权利关系、利益关系得到较好的处理,即使强制性地予以推行,也总是容易受到多方面的抵制和反抗,导致更多的矛盾和冲突,加剧社会的动荡,增加制度成本,降低社会总体活动的效率。而作为一种评价标准,它规定着人们对于一定制度的态度或理由,构成了一定制度的伦理基础和文化舆论的支援力量。当人们觉得一个制度是公正或比较公正的时候,也就是对其有一种肯定评价的时候,就意味着比较认同这个制度,相应地也就比较愿意遵从这个制度,这就增加了这个制度的合法性和权威性,减少了执行方面的阻抗力量。 把价值标准与评价标准分别讨论,是一种分析的说法,而在实际的生活过程中,人们对应的利益、应有的权利、应尽的义务等等的观念,在很大程度上就规定着对实际利益、权利和义务如何感受,决定着人们的现实态度。也就是说,当人们用公正作为标准来评价一种制度的时候,它作为评价标准和作为价值标准是混合重叠在一起的,人们觉得一种制度是比较公正的,自然也就认同和服从这种制度安排,对自己的实际所得比较满意,相应地就减少了社会矛盾或使矛盾容易得到化解,社会也就比较安定。这恰恰也就是公正概念作为规范概念的一种表现。规范之为规范,就在于它总是价值标准与评价标准的某种重叠和统一,合乎规范的就是合理的、有价值的、正当的,反之则是不合理的、不正当的,价值态度与价值感受表现出很大的一致性。而作为评价标准和价值观念,它与文化传统直接关联着,总是从一定的传统中寻求自己的根据和支持,也因其与传统习惯关联而容易获得比较普遍的认同和承认。 正义、公正、公平、正当这些概念都是同一序列的概念,其间虽有一些细微的差别,但更多的是一种语用方面而不是实质上的差别。它们都不是描述性概念,而是一些规范性概念,是作为人们评价和批评一定行为、尤其是一定制度的标准或根据而使用并发挥其作用的。由此也就可以明白,由于存在着不同的文化传统,由于不同的时代和人类的不同发展水平,由于不同社会群体的立场不同,所以从来就存在着“诸种对立的正义和互竞的合理性”,[1](p1)这实在是一种很正常的现象。我们只能通过彼此的对话来寻求最大的共识,获得最大的交集,而难以达到一种真理那样的普遍性的统一认识。在现实生活中,公正从来就不是一条“线”,而是一个“区域”或一个“范围”,无论是一国内部还是国际事务中,利益上和立场上不同且对立的各方能够对一种制度安排或一个规则或公约达到同意,认为其是公正合理的,其上限是“都很满意”,下限则是“还能接受”。正如工程、产品检验中作为规范的“合格”概念总有一个“公差”范围作为其必要的规定一样。公正作为规范概念也需要这样一个“公差”,只要基本上落在了这个范围内,就算是公正的。这种具有一定弹性的公正概念,其“公差”范围不是一成不变的,而是在不同的具体条件下有所不同,随着历史的发展和人的发展程度的提高,也会发生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