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N0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0763(2008)01-0022-05 一、引言 基因是“绿色黄金”,蕴藏着巨大的商业价值。随着基因工程的迅猛发展,基因争夺战尤其是基因专利的争论也愈演愈烈。例如,美国专利与商标局在1990年接受了约16000件与基因有关的专利申请案;到了 2000年,该数字增加到约33000件,2000年授予基因专利数约15000件。[1]到1997年,“欧洲专利局总共收到约15000件生物技术专利申请,其中,约4000件是申请基因工程方面的专利,包括1000多件指向转基因植物;500多件指向转基因动物;2000多件指向了从人类基因组分离出来的用于发展基因治疗和药物的 DNA序列。”[2]从1980至2001年,欧洲专利申请数(不含公开的PCT专利申请)是65112件,授予生物技术专利7270件。[3]在巨大的商业利益的驱动下,各国尤其是发达国家的生物技术公司纷纷申请基因专利。那么,基因专利合理吗?如何促进基因专利中利益分配的公正?本文从哲学伦理学的角度对其进行探讨。 二、基因专利的伦理争论及其评析 我国专利法第22条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如果某个基因或基因产品满足“三性”要求,可以授予专利权。其他国家的专利法中都有类似的规定。但是,基因专利还要受专利法中伦理条款的制约。我国《专利法》第5条明确规定:“对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许多国家专利法中都有伦理道德条款的规定。这就要求凡是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都应该符合社会公德和不损害公共利益,专利法中的伦理条款是对基因专利进行伦理约束的法律体现,也是给发明创造授予专利权的伦理基础。 对基因、基因技术和转基因生物体(genetically modified organisms——GMO)是否应该授予专利权的争论非常激烈。支持方认为我们应该对符合专利法要求的专利对象(例如基因、转基因生物体、基因疾病的诊断方法等等)授予专利权。其理由如下: (1)凡是符合专利法规定的专利对象都应该授予专利权,而不能因为是转基因生物体而另眼相待。笔者认为这种理由有一定的道理。专利法是专利权审查的主要依据,符合专利法“三性”要求的基因对象可以授予专利权。但是,“可以授予专利权”并非表示“应该授予专利权”或“必须授予专利权”,它还要受到“伦理道德条款”的制约。所谓的“道德条款”是指:生命物质符合相关专利法的条件可以授予专利权,但出于伦理道德方面的考虑也保留了一些限制。例如,欧盟《关于生物技术发明的法律保护指令》序言第(14)项指出:国家法“可以增加限制或禁止的规定,或者对研究进行管理和对该结果进行使用或商业化等,并尤其从公共健康、安全、环境保护、动物的生存、基因多样性的保存以及遵循一定的道德标准等要求的角度来考虑是这样”。[4]然而,专利机构或专利审查人在进行专利审查时,往往忽视了专利法中伦理条款的作用,这就导致了专利法中的伦理条款形同虚设,并没有起到伦理道德屏障的保护作用。在生物技术对人类各个方面的控制和破坏越来越严重的境遇下,给基因技术授予专利权,更应该加强基因专利中伦理条款的审查,以防生命技术给人类带来不必要的伤害。 (2)对基因技术的研究与开发投入了大量的费用,基因专利符合成本效益原则。这种理由有一定的说服力。“由于研究的最终结果受到保护,专利吸引投资者对研究与开发进行投资,确保他们的投资有回报”。[5]给基因技术以专利权首先是保证科学研究者与开发者的科研费用有正常的回报,也要保证投资者的资本能够得到收益。同时,对符合专利条件的基因、基因技术和转基因生物体授予专利权,是对发明、创造的一种鼓励,能够激发科研人员的研究热情,激发投资商对科学研究的投资兴趣。但是,这种理由也存在许多问题。一方面,对基因技术的研究与开发、生产投入的大量费用并不一定要通过专利权才能弥补,还有其他许多方式可以让研究开发者收回费用与成本。例如,对研究者进行科技奖励,对投资者进行减税或免税的方法都值得考虑。另一方面,专利法中伦理条款强调:授予专利权的一个前提条件是不应该破坏公共利益,不应该危害大多数人的利益,而基因技术的专利会使专利权人垄断一个产业,给公共利益带来许多不利影响,这种对公共利益的破坏是很难用经济成本来计算的。 (3)给转基因生物体授予专利还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转基因生物体被滥用。[6]但是,仅仅依靠专利权来防止基因技术被滥用是远远不够的,更多地需要依靠法律法规和伦理道德的管制,防止其被滥用。 而反对方则认为,给基因技术授予专利权会导致利益分配不公,并引起许多不良后果,人类不应该给基因授予专利权。这主要是因为: (1)给转基因生物体授予专利权,第三方使用要支付巨额的专利使用费,影响技术为人类服务进程。“如果不同的公司分别拥有同一领域研究的众多专利,这一领域的进一步研究的成本将会非常高。结果是,有效的资源没有得到充分的利用。”([5],p.105)基因专利的许可使用费非常高,导致其迟迟不能推广使用,阻碍了专利技术为公共利益服务。可能的反驳是:政府为了公共利益可以采取“强制许可”的措施推广专利的应用。这种反驳缺乏说服力。“强制许可”的措施一般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才使用。而基因专利的使用费都非常高,一个基因专利的使用费往往就是几百万美元甚至几千万美元,比传统的专利使用费高出许多倍,一般的公司都负担不起。如果为了公共利益的发展就造成大部分的基因专利技术都要采取“强制许可”的措施而推广使用,那么“基因专利”也就失去了本来的意义,也就没必要对基因进行专利保护。 (2)给转基因生物体授予专利权,造成大的跨国私人公司和发达国家对基因技术的垄断,损害中小公司、农民和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两极分化问题将越来越严重。([6],pp.118-119)发达国家利用基因技术的发展优势,不断掠夺发展中国家的基因资源据为己有,对其进行研究开发,获取巨额利润,而发展中国家从中获益甚少,还要支付高额的专利使用费;大的跨国公司几乎垄断生物技术领域的专利,中、小公司无法同它们竞争,有些可能破产;生物技术种子公司对农作物种子进行遗传改造,申请基因专利,剥夺农民留种的权利。这样,基因专利进一步扩大了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贫富差距,危害中小公司和农民的利益,导致严重的利益分配不公,这本身不符合伦理学的公正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