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伦理学构建的立法原理和实践原则

作 者:

作者简介:
唐代兴,四川师范大学文学院教授。四川成都 610068

原文出处:
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

内容提要:

生命存在的本质即是创造,生命创造生命和生命创造自我之目的,是追求其存在的完整和生存的健康。生命为实现此双重目的,必须拥有其内在主体性和生命的知情权,必须以其自由为生命创造生命和生命创造自我的最高立法原理。根据此一立法原理,生命的存在展开,既要遵循自我创生原则;又必须以平等为平台,遵循互不伤害,相互尊重、相互完整的生他原则。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8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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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2-05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26(2008)03-0123-06

      “每一件事物在全部时间内都存在于所有的地方。因为每一个位置在所有其他位置中都有自己的位态。因此,每一个时—空的基点都反映了整个世界。”

      ——特海《科学与近代世界》

      生命哲学家狄尔泰逝世前,胡果·冯·霍夫曼斯泰尔拜访了他。后来,霍夫曼斯泰尔在回忆中,描述了他面对狄尔泰的目光的那种特殊的印象,说狄尔泰的目光把“世界分成了两部分,一部分是每个生命的魔鬼般的力量,另一部分是精神形式的神圣的、持久的力量”[1](P.92)。狄尔泰对世界的基本看待,正是生命伦理学所必须面对的两个方面:首先,生命伦理学必须面对生命那魔鬼般的力量,生命的这种力量,最终源自自然宇宙和生命世界之整体创化力量的灌注,这是生命伦理学必须了解的,并且唯有通过这种深刻的了解,才可能真正找到创构生命伦理学的起点。其次,生命伦理学必须通过对生命的神圣拷问而创构起生命的伦理精神形式,从而为人的完整存在和健康生存提供一种持久不衰的道德力量。

      一、生命伦理学研究的主要问题

      柏格森在《形而上学入门》中指出:哲学就是要改变我们思维的习惯方向。生命伦理学作为哲学走向实践的普遍方式,它的基本功能仍在于此。因而,改变我们思维的习惯方向,成为生命伦理学创构的起步性工作。

      (一)生命的创造·完整·健康

      生命伦理学研究的主要问题,是生命本身的问题。生命本身的根本问题,是生命的创造、完整和健康问题,而这些恰恰是生命本身所拥有的。

      我们认为,对于一个有意识的生命来说,存在在于变化,变化在于成熟,成熟在于不断地自我创造。

      对于我们的生命瞬间来说,也是如此,因为我们是其创造者。我们的生命的每一个瞬间都是一种创造。正如画家的天才在他们创造的作品的影响下形成,改变或变化,同样,我们的每一种状态在其出现在我们身上的时候,也改变我们本身,它是我们刚刚形成的新形式。因此,有理由说,我们的所作所为取决于我们之所是,但是,还应该补充说,在某种意义上,我们就是我们的所作所为,我们在连续地创造我们自己。[2](P.13-12)

      生命存在的本质即是创造;生命存在完整和生存健康,就是创造的展开。这是生命伦理学的基石,也是生命伦理学的目标。生命伦理学创构所需要解决的根本问题,就是如何引导世界上的一切生命,遵循自身的生命本质,启动自身的生命动力,去创造自我生命;并通过创造生命的行动本身,使自己与他者共同达向完整存在和健康生存。

      生命伦理学要担当此一根本任务,则必须了解生命,把握生命创造力的源泉:生命之所以拥有创造的本质,是在于生命本身就是创造的行动;生命之所以拥有创造的力量,在于生命本身就蕴含了自然宇宙和生命世界的整体创化力量。因而,生命的创造本质,就是自然宇宙和生命世界的生

      命本质,生命创造力量的发挥,其实就是生命与自然宇宙、生命与生命世界、生命与所有其他个体生命之间的创造力量的相互激活、相互发挥。所以,生命创造的存在本质,就是个体生命与其它所有生命的共在与互存;生命创造的生存本质,就是个体生命与其他所有生命的共生与互生。生命伦理学所首先需要创构的,就是这种生命与生命的共在与互存、共生与互生的整体创造论思想和精神。

      只有真正确立起这样一种共在与互存、共生与互生的生命创造论思想和精神,才可能引导生命朝着存在完整和生存健康的方向,勇往直前、义无反顾。因为从根本上讲,生命的完整性存在与健康生存,都必须以创造为动力,以生命与生命之间的共在与互存、共生与互生为其创造的展开方式。没有创造的生命,停止创造的生命,只能是残缺的生命,并且只能是缺少生意、丧失勇往直前、义无反顾之精神冲动和创造激情的生命,这种生命的存在,永远不可能完整、健康。

      生命以其自身为动力的创造行动展开对共在与互存、共生与互生的追求,展示了生命本身既是野性的、狂暴的,又是理性的、自我约束的。这表明,生命的创造本性激发生命可能以野性狂暴的方式勇往直前、义无反顾;但生命本能地追求共在与互存、共生与互生冲动,却又自我引导生命朝着理性约束的方向勇往直前、义无反顾。此二者完整地层示出生命谋求完整存在和健康生存的根本伦理诉求:这一根本的伦理诉求规范着生命展开其生存的创造行动,不仅为自己,也要为他者。因而,生命的真正完整与健康,恰恰是与他者(包括个体生命和整体生命)的共在与互存、共生与互生。

      生命的主体性创造,是生命的动力;完整存在和健康生存,是生命的目的;将此二者联系聚合起来而展开创造行动的,恰恰是生命的主体性品质与力量。

      主体性的问题,一直以来只是一个人的生存问题。这在于人类因其创造了文明,而高傲地居于这个世界中的众物之上,自命为万物之灵,并武断地取消了世界生命的主体性地位及其权利资格。虽然如此,“生命乃主体”这一客观存在事实却不容抹杀:一切生命都拥有其主体地位并享有主体资格与权利。因为所谓“主体”,就是自己确定自己的(存在、生存、行动)方式,并且自己按照自己的方式而存在而生存而行动的存在者。以此观之,人是按照人的方式而存在、生存、行动,猪是按照猪本身的方式而存在、生存、行动;河流与山峦、花草与树林、太阳与月亮、蓝天与白云等等,它们都各自按照自己的方式而存在、生存、行动,绝对互混的现象。所以,在自然宇宙和生命世界里,一切生命形式,都是自己主持自己、自己主宰自己、自己展开自己,并以此而是自己的存在主体、生存主体、行动主体。人类的虚妄,就在于硬性取消其他生命的主体地位、主体资格和主体权利,然后把人的主体意志强加在他们身上。比如鸡、鸭、牛、马、猫、狗等等,本来是野性动物,应该生活在旷野之中,但人却按照自己的主体意志,强行驯养,使之改变本性而成为家禽。再比如,江河滚滚而下,这就是它的存在、生存、行动方式,但人却以其强力意志,来筑坝修堤,蓄水发电,使江河之水丧失其自我主体的本性与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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