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9115(2008)02-0095-07 西方伦理相对主义的长期存在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社会现象和理论现象;从西方伦理思想的历史发展来看,伦理相对主义的表现可谓五花八门。西方伦理相对主义的多样性大致可以从两个方面予以分析。 一、西方伦理相对主义的层次 一般而言,伦理相对主义可以分为三个层次或层面,即规范层面的伦理相对主义、原则层面的伦理相对主义和体系层面的伦理相对主义。就实际状况而言,在伦理相对主义的各个层次中,以规范层面的伦理相对主义最为普遍、最为典型。 规范层面的伦理相对主义认为,各种伦理规范或道德规范的正确性都具有相对性,不存在任何普遍正确的道德规范,一种道德规范仅仅对把该规范作为其行为的道德准则的群体来说才是正确的;规范层面的伦理相对主义,其道德原则或伦理原则不一定就是相对的,伦理原则可能是相对的也可能是绝对的。抽象地一般地说,每一个人都不应当撒谎,撒谎是不道德的,但在特定的条件下,我们必须撒谎,撒谎反而具有相当程度的道德性,例如对待敌人、对待身患绝症而又缺乏心理承受能力的亲人、或者当撒谎有助于他人的利益时,我们就应当撒谎。可见,不应当撒谎,作为一个具体的道德规范或规则,具有很大的相对性或灵活性。有些学者则认为,规范的伦理相对主义是这样的:“正确行为和错误行为的标准依赖于一个人的社会情感或个人信仰;一个人应当做社会规定其为正确的行为,或他个人相信其为正确的行为。于是产生了群体形态的或社会形态的规范相对主义和个人形态的规范相对主义。”[1](P62)规范层面的伦理相对主义往往承认社会有共同的道德而且需要这些共同的道德,但对于其中的一些道德规范则采取灵活的态度。规范层面的伦理相对主义当然也承认个人的道德义务或者良心,但各自对义务或良心的解释十分不同而且也不追求相同。什么是良心?不同的人有不同的解释。当我们说做人做事要有良心、要凭良心时,实际上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而普遍的道德规范。规范层面的伦理相对主义涉及到道德规范的冲突问题,一方面,在某一特定的道德情境里,可能有数个道德规范均能适用,究竟采用哪一个道德规范才是正确的?另一方面,在不同的道德情境中究竟是采用相同的道德规范还是采用不同的道德规范? 原则层面的伦理相对主义是指现实生活所遵循的道德原则不是唯一的,而是众多的;这些不同的道德原则之间不存在轻重缓急的先后关系,它们具有相同的重要性或价值。同一道德现象可能适用不同的道德原则,同一道德原则可能被运用于极不同类的道德现象。原则层面的伦理相对主义把道德的相对性进一步提升或扩大,认为人们在道德生活中可以采用不同的道德原则,或者对道德原则的运用采取灵活的而非死板的态度。人们认为遵从不同的道德原则或者对同一道德原则作出不同的解释都是合理的、道德的。 体系层面的伦理相对主义是指极其不同的伦理学说或伦理体系都能够对同一社会生活予以同等程度的解释;在同样的道德生活中能够产生出极不同的伦理学说或伦理学体系,同一社会既可采用此一伦理体系,也可采用其他伦理体系。著名元伦理学家W.D.罗斯曾指出,不仅道德规则本身以及我们对这些道德规则的遵守,具有很大的相对性。而且几乎没有人能提出一个没有冲突、没有例外的道德体系,在他看来,道德生活的性质正在于——不存在例外情况的规则和原则的体系是不可能的。体系层面的伦理相对主义则主张不同的甚至相互对立的道德体系或伦理体系都是道德的;不存在永恒的、遍布一切社会的伦理体系。 原则层面的伦理相对主义和体系层面的伦理相对主义常常紧密地融合在一起,我们很难把它们区分开来。例如,功利主义和义务论都既可被视为一种道德原则,又分别是一种伦理体系,功利主义以行为产生的功利效果为判断行为善恶、决定行为取舍或选择的标准,而义务论则以是否出于义务为判断行为善恶、决定行为选择和取舍的标准。就这两种理论体系本身来看,它们各自仅把符合自己的、与自己的理论相一致的行为看作是道德的,从原则层面和体系层面的伦理相对主义来说,它们各自都具有道德性。 二、西方伦理相对主义的类型 伦理相对主义的类型也是多种多样的。一般来说,伦理相对主义可分为文化的伦理相对主义、经验的或境遇的伦理相对主义、主观的或心理的伦理相对主义三种类型。在伦理相对主义的各种类型中,文化的伦理相对主义影响最大。 1.文化的伦理相对主义 文化的伦理相对主义者认为不同的社会形态或文化系统必然要求不同的道德,道德是相对于该社会或文化系统而言的。文化的伦理相对主义主要与人类学或比较文化学的研究联系在一起。人类学家通常都非常怀疑发现普遍的道德原则的可能性,因为他们所看到的大多是不同民族、不同地区和不同社会的道德生活实践的巨大差异。文化相对主义者或文化相对论者通常认为,“一切道德信仰和道德原则都相对于不同的社会文化或个别的人。相对主义者主张,一个人的价值观或一种社会文化的价值观,并不或无需支配别人的行为。……道德的正确性或错误性随地区而异,并不存在可以在一切时代应用于每一个人的绝对的或‘泛之四海而皆准’的道德标准。”[1](P50-51)文化的伦理相对主义者主张“习俗支配一切”、“道德随地理而异”,不同的文化各有自己的是非标准和善恶标准,不能用一种文化的是非标准、善恶标准去衡量在另一种文化中生活的人的行为,不能站在一种文化之外的立场上(别的文化的立场上)去评判一种文化。人类学家通常认为,伦理类型决定于文化类型,伦理是文化形态的组成部分。文化类型只有作为一个统一整体才能加以理解,在某一文化中,道德总是同诸如语言和基本政治制度等其他文化特征紧密相联的。属于不同文化的各个社会形态,其道德上所赞成的与所反对的事物往往十分不同。但是在一个社会内部,所有社会中的大多数人都具有道德良心——道德的共同性,即关于道德上正确与错误的一般知识。在更广泛的意义上,文化论的伦理相对主义认为一切道德标准只是社会习惯或社会风俗的反映,即是说道德行为仅仅是在一个具体文化系统中被习惯所认可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