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2-052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0257-2826(2008)03-0027-06 道德与利益、道德与幸福是否有着内在的关联性?或者说,“德”“得”相通具有现实的可能还是内在必然,或仅仅是机会意义上的偶然?对于人们的道德要求仅仅是因道德之故吗?有德者可不可以有道德以外的要求?换言之,道德与利益、道德与幸福,或道德与好生活难道没有关系?或者说,两者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吗?或者还是别的什么关系?如果有德者得不到幸福,或因道德而没有好生活,那么现实生活中的人会怎样看待道德?人们可不可以把道德置之不顾,来追求自己的幸福?如果高尚成为高尚者的墓志铭,而卑鄙成为卑鄙者的通行证,那么道德的存在还有它的价值吗?我们所说的正常的道德还值得人们信奉吗? 一 道德是否与人们的利益、幸福或好生活相关联,这涉及道德存在的价值与意义的问题。长期以来,有些人把道德仅仅理解为是脱离现实利益追求的高尚精神。有道德的人所追求的,不是自我的利益,不是自己所属群体的利益,甚至不是自己社会的利益,而更多的是世界上2/3受苦受难人的利益,甚至不是现实世界的利益,而是全人类的未来社会的利益。那么,这种理解的问题在哪里?应当看到,道德与利益的关系确实是相当复杂的。在个人利益、他人利益与群体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关系上,相当多的思想家认为,道德是以或多或少的自我牺牲为前提。纵观人类历史中的不同的社会形态,几乎所有文明时代的社会都把那些为他人、为社会做出自我牺牲的行为看作是高尚的行为,把那些自愿为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做出自我牺牲的人称作是高尚的人或英雄,历史永远承认那些为国捐躯的人是英雄或伟人。 但问题在于,这是不是道德与利益相联结的唯一方式?如果不是,那我们应当怎样理解这种道德英雄?是不是如康德所认为的那样,有德者的幸福并不在此岸,而是在彼岸世界里才能实现。我们不否认社会中有人有着(无私而)高尚的道德情操,这些人永远是那个社会中的道德规范体系运行的中坚力量。但我们需要作一种推论性假设,假如这个社会中所有的人都是这样的人,即符合这样的道德定义的人:有道德的人或道德高尚的人都是把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放在首位,而不追求自己的利益,是一个真正无私的人。那么,是否可以说,人人都可以不要自己的现实利益?或者说,他们都不追求自己的利益,而只是追求他人利益或社会利益?如果对道德与利益的关系仅仅只有这一种理解,我们又可进一步假定,假如这些人都处在社会最低层,他们是社会最弱势的群体,其利益根本得不到保障,但因为他们有着这样高尚的道德情操,因而他们都能够从高尚精神的意义上为自己的处境进行辩护,即为他人利益或为了未来社会的未来人的利益舍弃自我利益,并因此而感到满足。甚至有人借口为了未来社会的利益而夺走他们现有的微薄的收益,他们同样也会认为这是他们应当做的,并以此为自豪。但是,我们从另一个角度来看,社会或他人这样来对待他们,是不是在以某种高尚的借口剥夺他们,而使他们处于一种贫困的状态之中?难道这是合理的吗?有道德就意味着应当不要自己的利益吗?或者说,他们的自身利益不需要保护吗? 我们明显地感到这里的思路有问题。难道我们因此而否认那些高尚精神的合理性吗?或者说,我们是否可以既承认高尚精神的合理性,同时也能够为人们维护自我利益而进行合理辩护呢? 我认为,存在着这样的可能性。实际上,那种认为真正高尚者完全不要自己的利益的理论是一种误解,或者说,是一个假命题。首先,任何现实的人的存在都不只是一种精神的存在,不是一种不食人间烟火的神的存在,而且是一个有着具体物质生活需要和物质生产活动的客观存在。马克思说:“我们首先应该确定一切人类生存的第一个前提,也就是一切历史的第一个前提,这个前提是:人们为了能够‘创造历史’,必须能够生活。但是为了生活,首先就需要吃喝住穿以及其他一些东西。”[1](P78-79)作为一个现实的人,你必须首先吃、穿、住以及其他东西,然后才能开展历史活动。因此,马克思主义认为,人们的物质利益是第一需要,是人的生存或存在的前提,离开了这个前提,一切都无从谈起。 就一个道德高尚者同时是一个普通生存者而言,他是一个必须依赖一定的物质利益才能生存下去的人。在这个意义上,他必须拥有他的最基本的利益,或者说,他至少应当享有社会给他提供的最基本的物质生活条件。他必须得到最起码的生存权利的保障。一般情况下,他不可能把维持生计的条件奉送给他人。一个社会也不能任意剥夺一个人的必要的生存条件。那么,我们怎么理解道德高尚者的舍己精神呢?只有在社会的危急关头,如外敌入侵、大敌当前,如果不牺牲一些社会成员的生命,就不可能拯救整个民族、国家;或者是那种需要随时献出自己生命的革命事业,即为了推翻一个旧制度,需要有人(一大批人)为此英勇牺牲;或者从功利主义原则出发,认为少数人的牺牲可以使多数人的生命得救;或者是道义论原则所要求的可能有的牺牲,如舍己救人本身,人们不应在他人生命存在危急的情况下见死不救(道德的命令)。但是,一个社会、一个组织不可能以社会或理想的名义,让人们作出无为的道德牺牲。只要这种牺牲是可要可不要的,那就必须以不牺牲为手段。换言之,只要可以不通过牺牲生命来达到某种社会的目的,社会就不应采取危害人生命的手段。社会应采取对人的生命危害最小的手段来达到社会目的,如果社会要人们采用那种可能有巨大危害生命的手段来实现社会目的,就是不道德的。这是因为,人的生命价值高于一切。同时,即使是非要作出牺牲才有可能实现某种社会的目标,那么也必须是得到个人的自愿同意,一个社会不可能以强制的手段来让人作出牺牲。我们还要看到,社会要求人们作出牺牲,人们也自愿服从,即同意作出这种牺牲——即使是在这样的前提下,也应确认道德牺牲或者是所带来的价值一定比牺牲者本人的价值具有更大的价值,或因此维持了道德普遍原则所要求的价值(如舍己救人的道德命令的要求)。生命价值原则是社会抉择中首要考虑的原则。同时,个人只有处于危急关头,才可以牺牲自己的全部利益、甚至生命从而得到道德的肯定和合理辩护(这种辩护同样需要慎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