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构建中的穷人经济伦理问题

作 者:

作者简介:
孙春晨,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研究员。(北京 100732)

原文出处:
道德与文明

内容提要:

穷人和贫富差别现象的出现,本质上反映了一个社会利益关系中的矛盾和冲突。研究穷人的经济学,不能忽视穷人的经济伦理问题。穷人经济伦理的价值原则由针对所有社会成员的应得公正原则和针对穷人和弱势人群的补偿性公正原则构成。有计划、有步骤地贯彻补偿性公正原则,实现相对的分配公正,对构建公平正义的和谐社会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8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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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07)06-0076-04

      一、经济伦理学应关注和谐社会构建中的穷人境遇

      2005年3月14日,温家宝总理在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上回答记者有关“三农”问题的提问时,说了这样两段话:一是“我想起了诺贝尔奖获得者、美国经济学家舒尔茨的一句话。他说,世界上大多数人是贫穷的,所以如果我们懂得了穷人的经济学,也就懂得了许多真正重要的经济学原理”。二是“世界上大多数穷人以农业为生。因而,如果我们懂得了农业,也就懂得了穷人的经济学”。温家宝总理借助舒尔茨有关“穷人的经济学”原理所讲的一番话,可以说明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在一个社会中,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不能仅仅关注富人,而应当更加关注穷人;第二,政府引导人民找到致富的道路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政府更要关心穷人怎样才能脱贫的问题;第三,在当今的中国,穷人主要是农民,依靠农业为生,解决好农业的问题,就能最大限度地解决穷人脱贫的问题;第四,贫困是社会发展中的不和谐因素,只有消除贫困,才能有利于和谐社会的全面发展和整体构建。

      当年舒尔茨面对的一些经济困扰,在提出构建和谐社会的当今中国依然存在,甚至比舒尔茨当年看到的情形更为复杂。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使得我国的物质财富有了大幅度的增长,人民的生活水平得到了普遍的改善。但是在经济社会发展的进程中,贫富差别有不断加大的趋势,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穷人数量相当大。

      国际上确定贫困线的方法主要有四种:恩格尔系数法、数学模型法、基本需求法和比例法,但每一种方法都有其优势和不足。在我国,对于穷人和扶贫对象的界定是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有关部门考虑采用比例法,即把10%左右的最低收入人口作为扶贫对象,大体的情况包括三个方面。(1)10%左右最低收入的农村人口。根据国家扶贫部门的逐户建档立卡统计,这部分人口为10699万人。(2)城市贫困人口。我国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城市贫困标准,也还没有一个官方的规模数据。综合不同渠道的统计和研究者的分析,3000万左右的规模比较接近实际。加上近1.2亿从农村流动到城市的农民工贫困发生率为15%,贫困人口约为2000万,城市贫困人口规模大约在5000万左右。(3)综合发展水平仅相当于全国平均水平1/3的片区、县,这些区域也属于扶贫对象。[1]

      与穷人数量巨大的现实相联系的是目前我国贫富差别的加大。如果按照全世界公认的衡量贫富差别是否适度的基尼系数来评价,我国的贫富差别已超过了0.4的警戒线。这样的贫富差别不仅会阻碍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进程,而且会引发更多的社会问题,甚至会导致社会的不安定。

      造成上述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长期以来经济发展专注于量的增长而忽视甚至无视质的改善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在市场经济社会中,经济发展“量的增长信条在宏观经济和社会层面上是根深蒂固的,因为它最终意味着较高的货币收入。尽管这种增长违背了伦理学的主要原则,但仍为社会所一致认可”。与此相对,“伦理学观点认为,决策人付诸行动时,必须使这种行动的(可预见的)结果不仅在经济上是有效率的,而且同环境、社会和国际是相和谐的,必须就其行动的结果向后代人负责”[2]。美国经济学家迈克尔·P.托达罗(Michael P.Todaro)提出了一种新的经济发展观,他指出:“发展必须被视为是一个既包括经济增长、缩小不平等和根除贫困,又包括社会结构、国民观念和国家制度等这些主要变化的多元过程。”[3] 因此,经济发展既要重视量的增加,更要重视质的提高,而且质的提高“要求个人和集体决策人彻底改变其行为,必须使行为同时符合经济性目标和环境、社会和国际和谐性目标”[2](567)。

      我国构建和谐社会的总要求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而区域发展差距扩大的趋势逐步扭转,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基本形成,家庭财产普遍增加,人民过上更加富足的生活,则是到2020年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和主要任务之一。这里面就包含了解决穷人的生存和发展问题,体现了和谐社会构建中经济发展的伦理要求。正如美国经济学家加尔布雷思(J.K.Galbraith)所言:“在好社会里,所有的公民必须享有个人自由、基本的生活水准、种族和民族平等以及过有价值生活的机会。”[4] 生活在和谐社会中的人们,“谁也不得被排斥在外,丧失收入,沦入挨饿、无家可归、有病无处医或一贫如洗的地步”[4](21)。如果一个社会中有越来越多的人太穷,穷到没有尊严、穷到难以维持基本生存甚至穷到绝望的程度,那么,构建和谐社会就会失去其伦理上的支持而只能成为梦想。

      研究穷人的经济学,自然不能忽视研究穷人的经济伦理问题。无论是穷人数量的巨大还是贫富差别的加大,从本质上说,都反映了一个社会利益关系中的矛盾和冲突。利益关系是社会关系的本质。因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利益有多种表现形式,包括经济利益、政治利益和文化利益等,其中经济利益是实现其他利益的基础。这里讨论的穷人经济伦理主要涉及的是经济利益和经济权利,对穷人来说,能够获得保证其生存和发展的合理经济利益和经济权利是第一位的。追求利益是人类一切社会活动的基本动因,而利益差别则是社会矛盾产生的基础。和谐的社会并非是不存在任何矛盾或利益冲突的社会,但一定是重大矛盾能够得到有效化解、各种利益关系比较协调的社会。人们之间的利益关系是经济伦理学能够成立的一个根本前提,研究利益关系中体现和反映出的伦理关系,探讨处理和规范这些伦理关系的伦理准则是经济伦理学的任务。当收入不公、利益分配不合理成为整个社会的基本共识,社会的利益矛盾和冲突已经严重影响了一部分人的生存和发展这一基本人权的实现,并将阻碍和谐社会的发展进程时,研究穷人经济伦理的理论和实践价值就显而易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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