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经济伦理学视野中的“企业社会责任”

作 者:

作者简介:
陈泽环,上海师范大学哲学系教授。(上海 200234)

原文出处:
学海

内容提要:

“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尽管具有全球性的一般涵义,但它在不同国家的经济伦理学之中,仍然具有不同的特点。在美国的经济伦理学之中,“企业社会责任”处于中心地位,而德国经济伦理学则在制度伦理的框架内讨论“企业社会责任”问题。这种不同地位的形成,固然与不同的学术传统相关,但更重要的是美国和德国的经济制度差别在学科上的反映。因此,中国经济伦理学对待“企业社会责任”问题,更应该在实践上和理论上形成自己的重点和特点:鉴于当代中国经济正处于转型的关键时期,各种“企业社会责任”缺失问题的出现,固然与企业制度不完善、企业家个人素质低下有关,但更与整个经济生活的不完善和不成熟的体制背景相关。因此,为合理地理解和处理当今的“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学术界应该采取制度伦理学为主、企业化理学为辅的战略和策略。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8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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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入新世纪以来,“企业社会责任”的问题,日益引起了学术界的重视,相关学者出版了许多论著。在这些论著之中,既有从事一般理论传播和探讨的,更有基于中国国情进行实证研究的。可以说,这一理论热点的出现,正是“企业”在中国经济生活中的地位日趋重要的反映,也体现出当代“社会”要求企业更好地发挥其建设性功能的自觉。当然,从理论上看,“企业社会责任”毕竟是一个来自国外“经济伦理学”等学科的概念。因此,为了更深入地阐发这一概念的涵义,促进中国企业更好地承担起“社会责任”,本文拟从比较经济伦理的角度,简要地分析“企业社会责任”在美国和德国经济伦理学中的不同地位,并由此为探讨“中国转型经济和企业社会责任”的问题提供一些参考性的资料和意见。

      美国自由企业的社会责任

      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问题,阿切·卡罗尔认为:“企业的责任不仅仅局限在对所有者和股东的义务上,它还要对社会负有一定的责任。……首先,企业对社会负有经济义务。……企业社会责任的另一个主要部分是法律责任。……企业社会责任的第三种形式是伦理责任。……企业社会责任的第四部分是自由处理责任。……社会责任的这四个部分表明,企业应该同时对社会或其利益相关者履行经济的、法律的、伦理的以及自觉的(或说慈善的)责任。从更实际和管理的角度来说,对社会负责的公司应该在各个方面追求卓越——提高利润,遵守法律,遵守伦理,做一个优秀的公司公民。”① 虽然,关于企业的社会责任还有一些别的解释,例如较早的美国经济学家米尔顿·弗里德曼的观点,以及当前更为流行的“利益相关者理论”;但是,作为一个比较宽泛与平和的定义,卡罗尔的解释还是容易为国内外的学术界和实践者所理解和接受。因此,本文也主要在卡罗尔的意义上使用“企业社会责任”这一范畴,而现在的任务就是要考察它在当代美国经济伦理学中的地位了。

      里查德·T.德·乔治的《经济伦理学》(Business Ethics)已经有了中文版,只要考察一下此书的结构就会发现:它是围绕着“企业的社会责任”这一中心写成的。无论是《前言》对“关于企业及责任的概念问题,我在不同的章节中分开进行论述”的说明,《引论》即全书的第一章《伦理学与企业》对“企业非道德性神话”的批判,还是在《经营活动中的道德逻辑》(第二章至第五章)之中,对其经济伦理学原理和方法的阐述,都是通过一个企业活动的案例而引入的;至于此书的主体部分《经营活动中的道德问题》和《国际经营中的道德问题》(第六章至第二十一章),除了前两章探讨了“正义与经济制度”和“美国自由企业制度”问题之外,其余各章探讨的都是“企业与道德”的问题,而作为《结束语》的最后一章(第二十二章)的标题就是“企业的新道德责任”。据此可以说,就其内容而言,德·乔治的《经济伦理学》实际上是一部“企业伦理学”。而如果把此书视作当代美国经济伦理学的代表作的话,那么也可以说,美国经济伦理学基本上就是一种“企业伦理学”。这一事实,也体现在我国学术界关于把“Business Ethics”翻译成“经济伦理学”还是“企业伦理学”的争论之中。

      那么,为什么“企业社会责任”在德·乔治的《经济伦理学》之中处于中心地位,他的“经济伦理学”实际上是一种“企业伦理学”呢?对此,笔者认为,这是与德·乔治所处的美国经济制度的特殊性相关的:“美国的经济制度经常被描述为自由经济制度。与社会主义计划体制不同,美国企业宣称自身与政府不存在所有和控制关系。当然,它们不可能完全避免政府的干预,有时还需要政府给予支持和保护,但是不可否认,自由作为一种价值取向构成了美国企业经营行为的重要基础。……自由经济制度的维护者突出强调个人自由的价值观,而极力反对其他诸如计划型、指导型、国有型以及国有主导型的经济模式。”②“美国的经济制度有时又称作自由企业制度。”③ 由此可见,与其他国家的企业相比,正是这种“自由经济制度”使美国的企业更为独立、自主,成为经济生活的中心和主体,同时也相应地必须承担起必要的社会责任。因此,当代美国经济伦理学把“企业社会责任”作为其“经济伦理学”的中心问题,不是偶然的,不仅仅是出于美国人经验主义、实用主义的思想传统,而是主要和其所谓的“美国自由企业制度”的现实相关的。笔者认为,弄清这一点,是中国学术界在理解美国经济伦理学对“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特殊关注,并且把这一范畴应用到中国经济生活中时首先要注意的。

      至于对美国自由企业社会责任的形成问题,德·乔治采取了“超越特定的社会模式”的具体考察方式,“人们关于企业的内涵及其职责的看法,随着所处社会环境的不同而各有差异。……在美国,企业的职责曾经相当简单。……随着问题的不断出现,法律开始为企业制定各种规则。这些法律涉及规范工作条件、保护儿童、反垄断以及维护环境等等,所制订的规则经常代表了美国公众的道德取向。为社会公众所接受的事物,容忍的行为并非永远一成不变。……社会施加于企业的限制或要求通常是道德性的。某个企业或许敢于将单个人的道德要求忽略不计,但却绝对不敢对整个社会的道德限定有丝毫轻慢。”④ 这就是说,美国自由企业社会责任的产生和扩展,也是有一个过程的,是和美国的自由企业制度的发展相应的。如果说,早期人们只要求企业的产品尽可能多,尽可能好,尽可能便宜,而现在人们对企业责任的要求就高得多、全面得多了。例如,在20世纪60年代初期,美国社会出现了关于经营活动中伦理问题的公开讨论;到了20世纪70至80年代,企业伦理学作为一种社会运动出现并日益高涨;在20世纪90年代,甚至美国政府也参与到了这一运动中来。这一运动的最大贡献在于,公开提出和深入探讨了如何使企业活动更加符合道德要求,也就是使企业更好地承担起社会责任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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