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名分论中的合理内涵与现代角色伦理建设

作 者:

作者简介:
田秀云,河北师范大学法政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石家庄 050091)

原文出处:
道德与文明

内容提要:

以儒家为主流的名分论,在为宗法等级制度和统治秩序服务的外壳下,蕴涵着角色责任论、以名定责的方法论、礼制规范论、和谐目的论等合理内涵。在当代社会,只有用以名定责的方法确证角色伦理责任,用自由与责任相统一的思想强化角色伦理责任意识,用责权对应的制度激励和保障角色伦理责任的实现,才能使每个人自觉地担当起自己应负的角色责任和道德义务。从而实现“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8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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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2-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07)06-0033-04

      自孔子提出“正名”思想后,儒家历来主张名责相合,以名定责,因名责实,并形成了我国名责历史文化传统。儒家的名分论,由于时代和阶级的局限性,具有明显的宗法等级意识,实质是为维护等级制度和统治秩序服务的。但深入其中,仔细品味和深入探究这一文化传统,不难发现其中包含着厚重的角色责任伦理思想内涵,不乏合理和精华之处。

      一、儒家名分论中的合理内涵

      (一)名分论中角色责任论的思想内涵

      儒家认为春秋时期礼崩乐坏的根本原因在于名实相怨,主张通过“正名”,即确定名分,使人们明确自己的身份、名位及其分内之责,来建立伦理秩序。所以儒家侧重于从伦理规范解释“名”,即指名分、职分。孔子提出的“为政必先正名”(《论语·子路》),是从政治伦理的角度提出的,而“名不正则言不顺”(《论语·子路》)、“惟器与名不可假人”(《左传·成公二年》)之名皆为名分、职分之义。

      在中国古代,“名”包括“名”和“分”,从名和分两个方面对社会成员进行规定和认同。“何谓名?公、侯、卿、大夫是也。”(《资治通鉴》卷一)名即身份、名位,也就是人们在一定社会关系中所具有的社会身份、承担的社会角色以及所处的位置,如国家管理系统中的君、臣、公、侯、卿、大夫,家庭领域的父、子、兄、弟、夫、妇,职业领域的士、农、工、商等。“何谓分?君臣是也”(《资治通鉴》卷一)。分即名分、职分,是指具有某种身份或处于某种社会角色的分内应有之责和道德本分。不同的“名”有着不同的“分”,诸如“五教”、“十义”中规定的:“父慈子孝、兄良弟悌、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礼记·礼运》)。其中慈和孝、良和悌、义和听、惠和顺、仁和忠是父和子、兄和弟、夫和妻、长和幼、君和臣等不同名分内含着的伦理责任和道德本分。可见,名分论中蕴涵着角色责任论的思想内涵。

      (二)名分论中以名定责的方法论内涵

      正名思想实际上是孔子语言符号和逻辑思维的核心,孔子言、辩、名、实的有关思想始终围绕着“正名”这一核心展开。它不仅塑造着中国古代名辩学所具有的明贵贱、分等级、关注现实的思想倾向和价值取向,而且蕴涵着以名定责、责权对应、义务双向等完善的方法论。

      首先,名分论强调以名定责。即根据名分等级确立人们的伦理责任和道德义务,这是古代宗法社会的基本原则。如“君君、臣臣、父父、子子”(《论语·颜渊》),即有君之名,则有君之责;有臣之名,则有臣之责;有父之名,则有父之责;有子之名,则有子之责。不唯君臣父子,还可推之于五伦,君臣、父子、兄弟、夫妇、朋友,任何一个人皆有其名,也有其责。在家庭中是什么身份,在社会上是什么角色,就相应地具有什么样的责任。一个人的名分变更了,责任、义务也会随之不同。

      其次,名分论主张责权对应。“五伦十义”在规定某种名分所应承担伦理责任和道德义务的同时,也规定了该名分所具有的权利。例如,在父慈子孝、兄爱弟悌、夫和妻柔等角色伦理要求中,父对子慈是父的道德责任和义务,子对父孝则是父的道德权利;子对父孝是子的道德责任和义务,而父对子慈则是子的道德权利。同理,兄爱弟悌、夫和妻柔也是权责相合、权利和义务对等的道德规范。在传统名分论中,君臣、长幼、夫妇等角色的权利和责任并不是平等的,有尊卑贵贱之分和宗法等级色彩,但权利和义务是联系在一起的,具有合理意义。

      最后,名分论提倡义务的双向和交互。名分论要求“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论语·八佾》),用“君令臣共、父慈子孝、兄爱弟敬、夫和妻柔、姑慈妇听”(《左传·昭公廿六年》)等等交互义务来规约人伦关系的双方。五伦中的朋友一伦,要求双方都有履行“信”的义务。名分论虽然强调不同层次角色的权利和义务有强弱之分,但不可否认,其中确实蕴涵着一种双向的交互义务,并不是单方面的要求。那种单纯要求下对上、子对父、妻对夫、幼对长尽义务的等级名分思想,是后儒对名责思想的扭曲,并非先儒的本意。由于历史的局限,不可否认儒家名分论中确有明显的宗法等级色彩,但其中内含的以名定责、责权对应、义务双向的思想方法,至今仍具有借鉴意义和价值。

      (三)名分论中的礼制规范论内涵

      名分论主张,名分不正,等级制度不规范,讲话就无依托,讲话无依托就办不成事,礼仪典章制度就建立不起来,各项制度建不起来,各种角色的人们就无所遵循,社会秩序就会混乱无序。所以,古代名分制规定:“名以制义,义以出礼,礼以体政,政以正民。”(《左传·恒公二年》)名分既需要符合伦理纲常,还需要礼制来规约和保障。

      “何谓礼?纪纲是也”(《资治通鉴》卷一)。“礼”是用来确定社会名分和协调社会角色伦理关系的典章制度,它一经确定,便会对各种社会角色行为产生约束,为角色行为提供活动的框架和模式。孔子主张“为国以礼”,用礼来建立统治秩序,使等级关系固定化,使人伦关系长幼有序、自然和谐。礼是使一个社会“群居和一之道”(《荀子·荣辱》),即有序而和谐的必要保证,“非礼,无以节事天地之神也;非礼,无以辨君臣上下长幼之位也;非礼,无以别男女父子兄弟之亲,婚姻疏数之交也”(《荀子·王制》)。要明其伦理纲常、名分责任,做到名责相合,必须以礼作制度保障。“礼者,法之大分,群类之纲纪也”(《荀子·劝学》)。中国古代的纲常礼制起到了德法兼治的作用,确保了名分制的推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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