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正义与道德正义

作 者:

作者简介:
窦炎国,苏州科技学院政治与公共管理系。(苏州 215009)

原文出处:
伦理学研究

内容提要:

进入文明时代以来,社会正义一直是人们追求的基本价值目标。社会正义实质上是对人类社会关系(包括个人之间、群体及组织之间、个人与群体及组织之间的相互关系)的公平性、正当性的确认和捍卫,社会正义通常采取法律形式和道德形式来表达。法律正义是以国家意志的形式来表达的社会关系的规定性,它通过制度规范方式来确认和捍卫公民的合法权益和守法义务。道德正义是以德性和良心的形式来表现的社会关系的规定性,它通过伦理规范的方式来确认和维护公民的伦理权利和道德义务。法律正义是道德正义的基础和保障,因而也是社会正义的底线和起点;道德正义是法律正义的前提和灵魂,因而也是社会正义的理想和目标。构建法律正义与道德正义的良性互动关系,是实现社会正义的有效保证。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8 年 05 期

字号:

      [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9115(2008)01-0057-06

      古往今来,公平正义一直是人们向往和追求的价值目标。为了追求公平正义,无数志士仁人不惜流血牺牲,捐躯殒命。人们何以如此看重公平正义?公平正义对于人类社会生活究竟意味着什么?这正是需要我们深入思考和讨论的一个现实问题。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制度是社会公平正义的根本制度保证,必须加紧建设对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保障人民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权利和利益,引导公民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党中央从我国当前社会生活实践出发对公平正义所作的上述论断,为我们探讨社会正义问题提示了方向。

      一、社会正义的实质内容和表现形式

      探讨社会正义的内容和形式,还需要从柏拉图的《理想国》说起。在《理想国》中,柏拉图借苏格拉底等人之口,对正义做了多层次的反复论证,最值得重视的是以下三个层次的定义:

      其一,“正义是利益。”[1](P19)

      其二,正义是除了智慧、勇敢和节制之外,国家所应有的“一种美德”、是城邦所应有的“品质”。[1](P152-155)

      其三,“国家的正义在于三种人在国家里各做各的事”,“正确的分工乃是正义的影子”,正义也就是“秩序井然”、“协调”、“和谐状态”。[1](P169,172)

      柏拉图关于正义的这三种表述从三个层次上揭示了正义的含义:

      首先,正义从本质上讲是一种利益或利益关系。作为利益的正义,应该有两层含义:其一,正义之所以有价值,因为它对我们是有利的;其二,正义之所以有价值,因为它规定了并调节着人们之间的利益。

      其次,正义是一种国家道德,是一种制度伦理。表现为国家道德和制度伦理的正义,从应然层面看,它应当能够成为吸引人们追求的社会目标;从实然层面看,它应当是以现有社会阶级关系、社会利益关系为基础的,也是为维护这种社会阶级关系、社会利益关系服务的。

      第三,正义是一种社会秩序,是一种协调、和谐的社会状态。表现为社会秩序的正义,表现为协调、和谐社会状态的正义,就是要求全体社会成员各就其位、各负其责、各享其利、互不僭越。

      总之,在柏拉图看来,社会正义的实质内容是利益,是利益关系;社会正义既表现为一种国家道德和制度伦理,也表现为一种社会秩序、一种协调和谐的社会结构。或者可以说,在柏拉图那里,似乎已经大致意识到了以利益、利益关系为实质内容的社会正义,既可以国家意志的方式、即法律方式来表达,也可以社会秩序、社会道德的方式来体现。

      无疑,柏拉图关于正义的这些论断,是从他的阶级立场和社会背景出发的,因而不可能不带有明显的历史局限性和阶级局限性。但是,柏拉图的这些论断也确实相当深刻地揭示了社会正义的本质内涵和表现形态。此后西方学术史上关于正义的讨论,大多也就是以柏拉图的这些论断为依据和出发点的。例如,在当代颇有影响的美国学者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中,就把正义理解和规定为是一种社会结构,一种用来分配公民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的制度。不难看出,罗尔斯的正义观与柏拉图的正义观是一脉相承的。

      中国的情况略有不同,正义从一开始是被局限于个人品德的范围内来理解和使用的。据有人考证,正义一词最早见于《荀子》,《荀子·儒效》中说“不学问,无正义,以富利为隆,是俗人者也。”显然,与儒家文化传统的强势影响相关,中国历史上的“伸张正义”也大多是从超功利的伦理诉求和道德标准的意义上来使用的,而少有社会制度、社会结构、社会法律层面的言说。直到西学东渐以后,社会正义的概念才被我国学术界广为采用;特别是随着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进程的不断深入,社会正义日益成为人们追求的社会理想目标之一。

      从最一般的意义上讲,作为人类社会生活所追求的一种价值目标,社会正义本质上是一种理想的社会关系模式,其实质内涵是要求确认、维持、捍卫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利益的公平性和正当性。正如西方学者佩雷尔曼所概括的,社会正义的形式主义的定义就是:同等待人。[2](P548)

      但是,不同时代的人,以及同一时代不同社会地位的人,对于权利和利益的公平性和正当性的理解存在着很大差别,有时甚至是截然相反的。正如马克思所说:“什么是‘公平的’分配呢?难道资产者不是断定今天的分配是‘公平的’吗?难道它事实上不是在现今的生产方式基础上唯一‘公平的’分配吗?难道经济关系是由法权概念来调节,而不是相反地由经济关系产生出法权关系吗?难道各种社会主义宗派分子关于‘公平的’分配不是有各种极为不同的观念吗?”[3](P8) 马克思的意思是说,人们不应当抽象地谈论社会正义及其实质内涵,而需要以现实的社会经济关系的实际状况为基础,来探讨如何确认、维持、捍卫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和利益的公平性和正当性。

      从现实出发来探讨社会正义问题,关键是在面对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结构和利益关系时,既需要确认我国公民的平等的法律地位和道德主体性,又需要确认我国当前存在的利益差别的合法性和价值观念的多元性、层次性。为了方便讨论,下面我们分别从法律正义和道德正义这样两个层面来加以分析。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