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本视域下的和谐社会及其政治、伦理构建

作 者:

作者简介:
江雪莲,复旦大学哲学学院。(上海 200433)

原文出处:
伦理学研究

内容提要:

来自于不同学科的对和谐社会的热烈探讨,成为近年来中国学界的一大理论景观。随着认识的深入,对和谐社会构建途径的探讨无疑是最具现实性与价值性的方面。作为一种社会状态而非社会形态,和谐社会本质上表现为以人为本的主体性和谐。依据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特定内涵和特征,我们认为在和谐社会构建的众多可能途径中,不仅需要公民社会的政治建构和制度保障,更需要相应的现代意义上的公民伦理和公民道德建构。公民社会以制度化的形式确立民主法制、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等当代社会基本价值理念,并确保全体国民共享和受惠于这些理念,从而为建立真正的和谐社会提供制度保障;公民伦理、公民道德作为公民社会的观念形态、精神蕴涵、文化表征与价值确证,揭示公民社会的本质特征和本质要求,为公民社会的建构提供价值导引与方法论指导,从而为和谐社会的构建提供坚强的基石和后盾。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8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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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9115(2008)01-0073-06

      来自于不同学科的对和谐社会的热烈探讨,已成为近年来中国学界的一大理论景观。在有利于人们对和谐社会认识的深化和实践推进的方面,对和谐社会构建途径的探讨无疑是最具现实性与价值性的方面。本文立足于政治伦理学的视角,在对和谐社会的内涵和特征的深入理解和把握的基础上,探讨和谐社会实现的可能途径。

      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本质:以人为本的基于社会关系和谐的主体性和谐

      何谓“和谐社会”?综观几年来我国学界的讨论,可明显见到对和谐社会的两种不同的理解:有人在“社会形态”的意义上使用“和谐社会”的概念;有人在“社会状态”的意义上使用这一概念。前者突出的是(和谐的)社会,后者强调的则是(社会的)和谐。我们认为,和谐社会是一种社会状态而不是一种社会形态。

      “和谐”由“和”和“谐”两字组成。“和”者,和睦也,有和衷共济之意:“谐”者,相合也,有顺和协调之意。英文的“和谐”(harmony)一词来源于拉丁文harmonia,为“融洽、和睦、和谐有序”之意。和谐作为人类永恒的思想主题和价值追求,是一种信仰、风尚、境界,也是一种文化、理论与实践。一般说来,“和谐社会”是指社会系统中的各个部分、各种要素及其功能处于一种相互协调、有序运作的状态。“和谐社会”不是一种社会形态,而是一种社会状态。

      关于和谐社会的内涵和本质,不同的学科有不同的理解。从伦理学或政治伦理学的角度而言,“和谐社会”就是一个社会成员按照一定的法律和道德规则安定有序地生活,并充满活力、富有积极性和创造性的社会;是各种社会矛盾和冲突处于协调、有序、均衡、可控状态之中的社会,是社会全体成员之间关系融洽、协调,没有根本利害冲突,人与人之相互尊重、气氛良好的社会。以科学发展观、人本视角审视之,和谐社会在本质上表现为以人为本的主体和谐,人际关系的和谐是社会和谐发展的根本前提和核心内容。换句话说,和谐社会的本质是以人为本的基于社会关系和谐的主体性和谐社会。

      “和谐社会”的理念古已有之,构建和谐社会是人类普遍的价值追求。早在人类童年时期,中外先哲们依据对世间万物生存、发展奥秘的深刻体悟,提出了社会和谐的各种主张,历史上也曾出现过所谓的和谐“盛世”。不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念,既具有深刻的思想史渊源,符合人类社会发展的“共同旨趣”,同时也是基于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经验的科学总结,针对国际国内形势提高党的执政能力、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更好地推进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战略举措。应该说,学习借鉴古今中外关于和谐社会的宝贵的思想资源和实践经验,对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无疑大有裨益。但是,目前学界对和谐社会的研究出现了一种需要认真审视的倾向,即过分热衷于到古代中国或西方思想家那里寻找有关和谐社会的思想资源。我们认为,这样的研究至少需要恰当的指向。在有利于人们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认识的深化和实践推进的方面,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途径的探讨无疑是最具现实性与价值性的方面。为此,必须深入理解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科学内涵和特征。

      正如在什么是和谐社会的问题上存在不同理解一样,在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内涵和特征的理解和认识上同样存在混乱和分歧。胡锦涛在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能力专题研讨班上的讲话中指出:“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具体说来,立足于当代社会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至少包括如下内涵和特征:

      第一,民主法治高度发展与完善。现代意义上和谐社会的根本特征和关键环节就是把价值层面的自由、平等、公正等理念转化到法律和制度层面,实现社会的民主与法治。建基于高度的现代民主法制之上,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古代历史上出现过的一些和谐“盛世”最主要的区别之一,还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可持续性的重要保障。民主法治作为主要体现为自由、平等、正义等精神的现代政治价值和确保公民享有平等地参与政治生活权利的制度安排,有利于反映公民的利益诉求并达致不同利益的相对均衡;作为一种权力制约机制,它通过有效的制度设计防止掌权者滥用权力,确保政治权力的行使在符合绝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利益的同时少数人的合法权益不被践踏;作为一种公开的政治运行机制,它通过广大的社会成员对政治过程的监督,来确保社会资源和价值的公正分配,从而促进社会和谐;作为一种责权统一的政治机制,它通过权力和责任的均衡设置、完备的责任追究机制和纠错机制,敦促掌权者承担起与其权力相匹配的政治责任、法律责任和道义责任,从而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公正与和谐。

      第二,以公平正义原则为核心和主导调整社会关系。公正是人类所追求的基本政治价值,也是和谐社会的根本特征。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伴随着我国社会结构的变化、社会关系的转变、社会利益和利益主体的多元化,产生了许多新的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特别是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完善,政治权力运行的不规范和缺乏有效监督,市场力量和行政力量双轨并行的双重挤压,使得一定范围内出现了较为严重的社会不公,且这种不公已经呈现出了一种体制性和结构性的特征,并对社会的良性运行产生了负面影响。因此,以公平正义原则为核心和主导来调整社会利益关系,确保人人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成为当前中国社会构建和谐社会的首要任务。

      第三,以法律为主导、道德为基础,德治与法治相结合。和谐社会是一个按照一定的法律和道德规则安定有序地生活,并且充满活力、富有积极性和创造性的社会。以法律为主导、道德为基础,德治与法治相结合是促进和维系社会和谐的基本力量和最后屏障。(后文对此有进一步论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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