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共领域与公德

作 者:
龚群 

作者简介:
龚群,哲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 100872)

原文出处: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内容提要:

公共领域的特征在于公共性、公开性以及公共自主性,而私人领域的特征在于私密性和私人自主性。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区分是相对的,两者之间的关系是辩证的。公德以公共利益为依归,但公共利益不是虚幻的利益,公共利益的根本在于对社会全体成员的个人权利和利益的保护。而对私人权利保护的深厚根基则在私人领域之中,因此,公德与私德本身也处于一种辩证关系之中。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8 年 05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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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讨论公德,首先需要对道德进行公德与私德的区分。道德为何可以区分为公德与私德?其前提在于社会生活的领域可进行公共领域与私人领域的区分。因此,我们讨论公德问题,首先需要界定与讨论公共领域。

      一

      在任何一个社会中,都存在着公共领域。公共领域的存在是与社会生活的特性分不开的。人类的社会生活是人类个体的活动所形成的社会性生活。任何个人的生存都是在社会中的生存,任何个人的活动都是在社会中的活动。人作为社会的动物,如果没有社会环境,就不可能作为人而生存下去。在形成人的语言思维的童年阶段,尤为如此。在这一阶段,如果没有适当的条件使自然人转变为能够思维的社会人,这样的个体也许就永远不可能回到文明社会中生存下去。社会生活既然由人类个体的活动所构成,因而必然受到人类个体活动特性的影响。人类个体在人类社会中的生命活动有着多重性质。古代哲人曾说,人是一小宇宙,而世界是一大宇宙。个人作为家庭成员,过着家庭生活;同时,这样的个人还是某个社区的成员,过着一种社区生活;他还是某个组织的成员,作为组织成员工作和生活着;这样一个人还是某个城市的居民,过着城市居民的生活;他还是某个国家的公民,在这个国家作为公民生活。个人生活,可划分为内在精神心理的生活和外在行为活动所形成的各种生活。从私人性与公共性的意义上,又可以划分为私人生活与公共生活,而私人生活的领域为私人领域,公共生活的领域为公共领域。公共领域是相对于私人领域而言的。何谓公共领域?公共领域在于生活领域的公共性或公开性。公共领域是向所有人敞开的生活领域,是公开的社会领域;私人领域则是私人生活的领域,它的特征在于其私密性以及私人自主性。私密性以及私人自主性决定了私人自由的特性。阿伦特说:“公共一词……它首先意味着,在公共领域中展现的任何东西都可为人所见、所闻、具有可能最广泛的公共性。对于我们来说,展现——既可为我们亦可为他人所见所闻之物——构成了存在。”[1](P38) 在公共领域里,即使是私人生活中最隐秘的思想情感,都要非个性化而转化为一种公共可接受的形态来展现。公共领域的存在需要有某种公共场所或公共媒体空间,公共场所或公共媒体提供了我们与他人共享的平台,或我们与他人一道就构成了一种公共性。在公共领域,任何人都可以进入他人的视域,外在行为没有掩藏性,你与我在公共场所照面,以一种相互可接受的方式进入他人世界。

      公共领域是行动着的交互主体所形成的公共空间。公共领域是通过交往而产生并通过交往而再生产。个人也只有在与其他人进行交往的实践中,才可意识到他对于一种集体性的生活或公共生活的归属性地位。个人只有在与他人交往过程中,才可意识到与他人的同一性和差异性。在这种集体性的自我理解过程中,人们可以获得一种共享性的道德情境理解。公共领域是人类交往行动发生的基本领域。在交往行动中,人们不仅要运用日常语言进行交往,从而使得我们的行动有着可理解性;同时,也需要对于交往的主体有着相应的尊重与理解,从而使得交往能够进行下去。这些都说明,行为主体在公共领域有着相应的规则需要遵守。因此,公共领域的交往本身自发地产生着对于利己主义行为的排斥。如果个体不能与他人共享某种交往形式或交往规则,公共领域虽然是开放的,但对于个体来说,就会受到交往规则的限制。

      公共领域的存在是社会生活的需要,公共领域需要维系公共的善或公共利益,需要处理与公众相关或与公共性事务相关的问题。然而,公共领域对公共的善的维系,不同于社会体制化的决策部门通过某项政策的实施来确保公共利益,它是通过公众的声音来反映公众的利益和人民大众的根本利益。在这个意义上,可把公共领域理解为可向所有相关者开放的公共舆论领域。公共舆论领域不是决策机构,但却是公众表达意见的地方。在合理的交往结构影响之下,公众的意见形成具有代表性的公共意见或舆论,但不可把它看成是每个人的意见的简单相加,它产生的是一种具有公共意志性的公共意见。或者说,它所形成的是一种公共理性、社会性共识或妥协。社会公共的善不仅体现在公共设施等公共福利性上,更应当体现在对于社会基本成员的利益的考虑上。而是否能够产生真正的具有公共意志的公共意见,则取决于实践的交往结构或实践的交往规则。所有相关者是否可以自由参与并得到平等的尊重,是否可以得到充分信息,是否可以充分发表意见从而形成公共舆论和公共理性,这是公民的社会空间能否真正形成的关键所在。受到专横权力压制的公共领域及其结构必然排斥真正有成效的公共舆论,并形成虚假的公共意见。换言之,公共领域是一种规范性的领域,它要受到合理规范的制约,排除强制权力的干扰。

      我们可以把公共权力部门看作是公共领域或政治公共领域。这是因为,政治公共领域作为社会管理或社会治理的部门,其责任在于保障全体公民的幸福或全社会成员的幸福。公共权力部门就是决策部门,这些决策部门因所承担的职责而使其具有公共性的品格。但是,政治公共领域有专制的公共领域与民主的公共领域的区分,只有民主的政治公共领域是向公民开放的,而专制的公共领域则是一种封闭的、少数人活动并为统治者谋利益的领域。在这个意义上,它并不具有真正的公共性。从它仍然承担着社会治理的社会责任而言,可以说是一种不够格的公共领域。

      由此可知,在概念外延上,人类社会生活的公共领域包括上述三个方面的内容。这三个方面的内容既有相对的独立分殊性,同时又有内在的连贯性。公共领域是人们交往活动发生的社会生活的空间领域,公共舆论领域是所有社会成员形成相关共识或妥协的社会空间领域,政治公共领域则是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的社会公共领域。这样三个层次的公共领域,公共性、公开性是其共同特征。

      社会生活的私人领域是相对于公共领域而言的,是作为社会个体的人的相对私人化的生活领域。与公共领域的公共性、公开性相对应的是私人领域的私密性,隐私或私密是私人领域的特征。私人情感是私人生活领域里的重大因素,而这一重大因素对于私人领域而言,就在于它的隐私性。如爱的情感在某种程度上的隐私性,未成熟的爱如暴露于公众,就有可能被扼杀或死亡。个人的某些行为领域和家庭生活领域具有隐私性的一面,这种隐私性保障了人的行为的私人自主性,是社会和他人不得任意侵犯的。在现代社会,私人领域除了私密性的特征外,其最大的特征是私人自主性。在私人领域,个人有着行为的选择权和决定权,只要这种行为不伤害他人和社会,他人和社会就没有权力干涉。个人的生命权、财产权等都是私人领域里的权利,只要这些权利的行使没有给他人和社会带了负面影响或危害,社会的法律就应当给予保护。个人的意志自由、信仰自由与良心自由是私人领域里的权利体现,这种自由既然是私人领域里的自由,也就同样有着私人性的特征,这些特征体现了个人的自主选择。法律对个人自由的保护维护着个人的人格独立、尊严及人格的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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