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是一种群居的存在物,因而是类的存在物,既是类的存在物,就一定以公共生活的形式生活着。所以说,公共生活是人的一个基本属性是符合事实的。然而,公共生活的样式和程度却又是极为不同的,不仅同一时代的不同地区、民族、国度的公共生活存在明显差异,而且同一民族在不同时代的公共生活也存在明显的差异。可以说,在任何一种社会形式下都存在着公共领域、公共生活与私人领域、私人生活的二元结构,它们之间的边界有些方面是清晰的,有些方面是模糊的;有些时候是清晰的,有些时候又是模糊的。个体有支配和垄断公共生活的意愿;公共生活也有同化或侵蚀个体性的力量。从学理层面上厘清公共生活与私人生活的关系并非没有意义,相反,它是我们研究不同社会历史条件下伦理道德生成及其运作的理论前提,特别是在传统社会与现代社会的比较中,讨论二者的关系更显重要。传统农业社会和现代工业社会不仅在公共生活的广度上和程度上不同,而且维持公共生活的伦理基础也极为不同,研究这种不同及其历史性变迁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一、传统社会的公共生活及其伦理基础 任何一种社会类型都是个体借以表现其生命与生活的共同体形式,都是个体展开其活动和表达其意志的形式。但不同类型的社会形态又是那样的不同,不仅共同体的结构不同,而且支撑共同体正常运行的基础也各异。传统社会是指这样一种社会:农业生产和农业文明居于主导地位;人们在极为狭隘的地域内生产、交往和生活着;公共交往和公共生活尚不发达,商业生产和交换尚未普遍地发展起来;支撑生产、交换和交往活动的伦理基础主要是家庭、家族、氏族、村社、宗教和国家伦理。 在传统社会,公共生活基本上是基于生活需要而建立起来的熟人社会。以家庭为基本生产单位的自然经济把人们依照家庭和生产的需要安置在不同的地理空间内,由于是自足的生产、分配和消费系统,因而也就用不着与熟人圈以外的陌生人进行生产合作与产品交换。在这一自组织系统内,家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家庭、家族和氏族成员之间通常都是建立在特殊的社会关系(夫妻)和血缘关系(兄弟姐妹、父子)之上的,它们不但限定着个体的活动空间,同时也决定着个体的成人方式。家庭伦理在个体生活于其中的这个自组织系统内处于核心的位置,家庭的基本功能——生产、生育、分配、教化、关怀——被完整地保持着,并以自然的方式传承着,这种保持和传承都以家庭伦理为其基础。在一定意义上可以说,家族、氏族,甚至村社都是家庭的放大形式,或者说是同构化的过程。人的德性的养成、人的德性的实践领域绝大部分都是在家庭以及家庭的放大形式中完成的。 《大学》把齐家、治国、平天下的逻辑顺序安排如下:“古之欲明明德于天下者,先治其国。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欲齐其家者,先修其身。欲修其身者,先正其心。欲正其心者,先诚其意。欲诚其意者,先致其知。致知在格物。格物而后知至,知至而后意诚,意诚而后心正,心正而后身修,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自天子以至于庶人,壹是皆以修身为本。其本乱而末治者,否矣。”在上述八个环节中,致知和修身是最为核心的环节,而这两个环节的养成或完成主要是在家庭中进行的。用以格物致知的“物”主要是限于家庭以及家庭放大形式中的人伦关系。人伦关系与自然关系不同,它所意指的主要是人与人之间的对待关系,包含着意愿、情感、选择、责任、义务。在中国,由于人伦关系比自然关系具有优先性,便养成了实践理性发达而理论理性和创制理性较弱的文化传统。可以说,这一文化传统的养成与家庭的核心地位是分不开的。 由家庭和家庭伦理构成的共同体,在性质上具有如下方面的特点: 其一,非功利性。由于家庭以及家庭的放大形式(家族、氏族、村社)是非营利性、非竞争性的组织,其在分配原则上表现为各尽所能、按需分配,而不是按劳分配。尊老爱幼的伦理文化促成了弱势群体利益优先原则,成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依照特殊的社会关系和血缘关系进行分配和保证的。 其二,非对等性。家庭成员之地位的确立决定于自然优先(即年龄优势)原则,长幼有序、尊卑有别。地位的非对等性决定了伦理规则的给定方式,商谈、博弈不适合于特殊的社会关系和血缘关系。由此也就决定了伦理规则的非反思性和非批判性,规则的天然合法性毋庸置疑,而基于平等关系基础之上的相互提出的有效性要求,既无必要也不可能。 其三,绝大部分行为的作出不是出于自利性的意愿,而是出于规定或义务。每个个体生活于其中的诸多共同体在个体获得生命以及获得理性、进行选择之前就已经存在了,这种先在的共同体保证了个体的顺利成长,它们本质上不是一个个体通过成熟的理性、通过选择构造起来的,对个体来说,它们是自然而然的。 其四,这是一个信度较高而风险较低的领域。孔子在讲到与人交往应遵循的规则时指出:“吾日三省吾身,与人谋而不忠乎?与人交而不信乎?”在这里,“忠”、“信”主要施之于特殊的社会关系和血缘关系之外的社会关系,而在家庭、家族和村社中,它们似乎是无须强调的行为规范,因为它们已经在“社会化”中自然而然地拥有了。为何至此?那是因为,在重复进行的博弈行为中,博弈者会随着博弈次数的增加而逐渐成为熟人,从而建立起一种熟人关系。家庭、家族和村社原本就是熟人的社会,在日常生活的意义上,是天天时时都要谋面的,违背和冲破已经根深蒂固的行为规则,其成本是无法计算的,一旦被熟人关系和熟人文化驱除出生活圈,个人的生活将不堪设想。这实在是一个悖论:在一个熟人社会里,风险很低,但却限制了个人进行自主选择的可能性空间;相反,在一个充满风险的陌生领域里,选择的可能性却可能较大。总括地说,在血缘共同体、地缘共同体和宗教共同体中,风险较低,这些共同体是建立在有关人员的本能的中意、习惯制约的适应、与思想有关的共同的记忆之上的,它们不仅仅是其各个组成部分叠加起来的总和,而且是有机地浑然生长在一起的整体。在滕尼斯看来,“共同体是一种持久的和真正的共同生活”,是“一种原始的或者天然状态的人的意志的完善的统一体”。惟其如此,共同体之伦理规则的给出方式、约束方式以及运行逻辑都是独特的,它们与后来人们基于目的、思想和计划之上而形成的社会形式有着明显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