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N03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0—8934(2007)12—0062—04 战争的历史一再证明,人们进行战争的空间总是随着人类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不断扩展的。现代航天技术从战时的导弹技术演变而来,诞生于两极对抗的冷战时期,并在美苏争霸的军备竞赛中得到长足发展,因此,现代空间技术的发展过程就是对外层空间军事利用的过程。 对外层空间军事利用的不断增加必然引起外空军事化。外空军事化的内容包括两个层面:首先它是指为军事目的而对人造地球卫星的利用的增加,以支持和增强以地球(包括陆地、海洋和大气层)为基地的武器系统和地面部队的效能;其次是指外空武器的发展,既指以外空为基地的武器系统的发展,以打击或摧毁对方在陆地、海洋大气层以及外空中的目标,或损害其正常功能。也包括以陆地、海洋、大气层为基地的武器系统的发展,以打击或摧毁对方的外空物体或损害其正常功能[1]。第二个层面的外空军事化又称为外空武器化,其结果将加剧外空的军备竞赛和军事对抗,是对当今世界和平与安全的重大威胁。 外层空间的军事利用和外空军事化对许多传统的法律和伦理原则构成了重大挑战,引发了一系列的伦理困境,突出表现为以下三对矛盾:(1)和平目的和军事利益的矛盾;(2)战争伦理中区分性原则与空间设施军民两用性的矛盾;(3)宇航员作为“人类使节”与外空战斗员双重身份的矛盾。 1 和平目的与军事利益的矛盾 (1)和平目的的提出 作为国际法条文的“和平目的”最早出现在1959年的《南极条约》中。人类进入空间时代后,如何处理各国的外空权利便提上了议事日程。由于美苏两国的第一颗人造卫星均在国际地球物理年期间发射,普遍被认为是科学探索的工具,服务于拓展人类知识的共同利益。又因为外空物体只有不断地绕地旋转才能克服地心引力,如果将主权原则扩展到外空,就会引起无尽的纠纷。 有鉴于此,人们普遍认为主权原则不能扩展到外空,外空属于全人类,各国应出于“和平目的”探索和利用外空。这些观念在有“外空宪章”之称的《关于各国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包括月球与其他天体活动所应遵守原则的条约》(简称《外空条约》)中得到了法律上的确立。《外空条约》的导言载明“确认为和平目的发展探索和利用外层空间,是全人类的共同利益”,从而使“和平目的”成为指导和规范各国探索外空行为的基本伦理和法律原则。 (2)外层空间的战略地位 外空居高临下的独特位置决定了其具有极其重要的战略价值。当前,空间设施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军事领域尤其如此。战略导弹预警卫星是战略核力量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际军控和裁军领域的国家技术核查手段;军事侦察卫星可以提供各个级别各个频段的情报;军用通信、侦察、预警卫星是C4ISR系统(指挥自动化系统)的关键组成部分;全球导航定位系统可以为地面、海上、空中力量提供全天候三维定位信息和精确时间数据,还可以提供军力协同、指挥控制、目标测绘和跟踪探测、武器制导等方面的服务……现代战争已越来越离不开天基设施的支援与保障。 (3)外空领域围绕“和平目的”的论争及其实质 外层空间不同于冰雪覆盖的南极大陆,各国在此有着重要的国家利益。尽管《外空条约》载明为“全人类的共同利益”而开发和探索外空,各国仍奉行“国家利益至上”的原则。国际社会上利益主体的多元化决定了外空领域的冲突和斗争是不可避免的,这集中体现在各国围绕“和平目的”的论争上。“和平目的”这一术语出现在几乎所有有关外空问题的国际法和联合国文件中,然而关于“和平目的”的定义却几乎还没有任何一致的意见。 对“和平目的”的不同理解在国际外空法领域引发了诸多争论,主要有两派针锋相对的观点。主流观点,当然是那些空间技术较为发达的国家的观点,认为“和平”就是“非进攻性”,允许在太空进行一定程度的军事活动,这是比较低的要求。少数派观点在那些空间技术不很发达的国家中常见,认为“和平”是指“非军事化”,这一要求非常高,按照这一观点,甚至和平时期的日常性军事活动,比如通信和气象观测,都应该禁止[2]。 应当看到,积极谋求外空军事化的国家正是推行霸权主义和扩张政策的国家。外空领域对“和平目的”的不同理解和争论实质上就是霸权主义和反对霸权主义的斗争。将“和平目的”理解为“非军事化”,严格限制外空一切军事性质的活动有利于维护广大发展中国家的权益,维护国际公平与正义。然而,我们也应注意到,几乎所有的太空设施都可以直接或改装后用于军事用途,因此,很难断定它们的发明、建造和使用是纯军事目的或纯民用目的。如果广泛地禁止一切具有军事应用前景的外空利用与探索活动,几乎就会扼杀外空研究探索事业,同样不利于科技的进步和人类的共同利益。既然围绕“和平目的”的争论实质上就是霸权主义与反霸权主义的斗争,那么,解决问题的关键就不在于限制特定的空间技术,而在于国际社会一致行动,约束和反对霸权主义,维护外空和世界和平。 2 区分性原则与空间设施军民两用性的矛盾 随着外空军事化,特别是外空武器化的推进,外层空间的军事冲突将难以避免。作为战争行动的一个领域,外层空间军事行动同样要受到战争伦理和战争法的约束。为了平衡“军事需要”和“避免不必要的苦难”的要求,战争伦理对交战正义提出的最基本要求之一就是区分性原则。 按照区分性原则的要求,合乎伦理的交战行为应当区分军人与平民、军用目标与民用目标、战斗员与战争受难者,最基本的要求就是平民和民用物不得成为直接攻击的目标。作为战争伦理和战争习惯法原则的区分性原则有着悠久的历史,并在1949年《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日内瓦公约》及其1977年第一附加议定书中得到了法律上的确认。正因为如此,专用于民用目的的卫星不得受到攻击。然而,按照1977年日内瓦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的规定,平民非战斗员直接参与敌对行动就将丧失其受保护的平民地位。因此,只要民用空间设施被用于军事用途,它将自动丧失其免受攻击权[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