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伦理与工程师的职业伦理

作 者:

作者简介:
刘则渊,大连理工大学德国技术哲学研究中心;王国豫,大连理工大学德国技术哲学研究中心。

原文出处:
哲学研究

内容提要: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8 年 04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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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有关技术伦理的讨论中,有一种比较流行的观点认为,技术伦理学是关于工程师的职业伦理学和责任伦理学。例如,2003年,在第一次中德技术伦理问题研讨会上,我国有学者提出研究科技伦理“不容忽视科学和技术活动中出现的违规和失范现象”(参见王国豫、李文潮);2004年,有学者认为,就“研究科技道德现象而言,科技伦理学实质上又是一种职业伦理学,既有职业伦理学的一般性质,又有其自身的特殊规定性”。(杨怀中)

      下面就技术伦理与职业伦理的关系谈谈我们的看法。

      1.关于技术伦理学的“不”

      我们认为,技术伦理学的研究对象“不”是工程师的职业道德,技术伦理学“不”能与职业道德画等号,技术伦理学也“不”是关于工程师的责任伦理学。

      近30年来,无论是在中国还是在欧美以及其他国家,科学技术界伪造数据、剽窃抄袭他人成果等违规违法行为明显呈上升趋势,成为一个世界性现象。它涉及的不仅有无名的年轻学者,也有知名的院士、学术权威,甚至包括诺贝尔奖得主。例如,1974年美国纽约斯隆—克特林研究所的科学家萨默林(W.Summerlin)将黑老鼠皮移植到白老鼠身上的造假行为即“萨默林事件”,被称作“美国科学界的水门事件”(任本、庞燕雯、尹传红);上世纪80年代中国人王洪成的“水变油”的造假事件;2002年美国贝尔实验室的科学家舍恩(Jan Hendrik Schon)有关分子级别的纳米晶体管等一系列论文数据作假的“舍恩事件”,被认为是当代科学史上规模最大的学术造假丑闻之一;2005年韩国生物学家黄禹锡有关人体胚胎干细胞克隆数据造假事件,震惊国际科学界;据统计,从1980年1月至1992年1月,仅《自然》和《科学》杂志登载披露科学家弄虚作假的文章共计266篇(樊洪业,第25—33页)。在这样的背景下,人们呼吁将学术不端行为等现象纳入科技伦理学研究的视野,有一定的合理性。

      然而,伪造数据、弄虚作假、抄袭他人成果,既不是现代高科技时代的独特现象,也不是仅限于科学家群体的个别现象,而是一种古今中外皆有的违反社会公德的现象:它违背了做人的起码道德规范,受到一般道德规范和法律的谴责。

      诚实、诚信是一个人的基本品质。“诚,信也”,是人与人交往的基本前提。中国古代思想家把诚、信作为“五德”——仁义礼智信中的一德。在西方,英语中的诚“sincerity”,最初的意思是保持“原始形态,未经窜乱、歪曲或伪造”(安延明),也是真诚、真实的意思。德语中的诚“Wahrhaftigkeit”,则构成了哈贝马斯的商谈伦理学大厦的四根支柱之一。

      因此,诚实作为古今中外公认的道德规范,具有不证自明的先验性:它的道德有效性既不需要伦理学去论证和辩护,也不是技术时代特有的工程师的责任,更不是技术伦理学反思的对象。

      那么,技术伦理学是不是应该理解为工程师的责任伦理学?

      德国技术哲学家、伦理学家罗波尔(G.Ropohl)从技术的社会系统观出发,对技术从输入到输出、从技术理念的诞生到技术的使用和技术后果的消除等方面,作了完整而细致的考察,指出由于分工、合作等因素,现代技术活动不是单个人的活动,因而工程师作为个体不仅不能也不应该单独承担技术的全部责任。(参见王国豫、胡比希、刘则渊,第78—85页)德国技术哲学家、伦理学家胡比希(C.Hubig)则在对现代技术后果的分析中指出,要工程师承担技术的社会责任,这里存在的不是该不该的问题,而是能不能的问题,因为:(1)技术后果表现出或然性,因而在技术的理念和目的与技术的效应之间不存在直接的因果联系;(2)现代技术活动是一项风险活动,而对于涉及整个社会甚至人类的风险任何个人都无力承担;(3)技术活动是社会组织系统下的制度活动,因而工程师个人不可能为企业或组织的技术活动承担责任。(胡比希,第78—83页)在这种情况下,将技术伦理学理解为工程师的责任伦理学只能流于空洞的说教。

      从现实状况看,2000年德国柏林的会展中心倒塌事件、二战后期美国对日使用原子弹的决策、美国挑战者号航天飞机失事、中国黄河三门峡水库的严重后果等事例中,在事前都曾有科技专家抱着强烈的社会责任感表达过不同的看法,但都无能为力,这也说明了科技专家作为技术伦理学责任主体的局限性。

      2.关于技术伦理学的既“不”又“是” 所谓“不”,指它不等同于职业道德和职业伦理;所谓“是”,指它与职业道德和职业伦理之间不仅具有历史的渊源关系,而且有着现实的和理论的亲缘关系,因此技术伦理学又必须关注工程技术人员的职业道德和职业伦理。

      将技术伦理学视为科学家和工程师的职业道德和职业伦理的观点,有一定的社会历史根源。鉴于科学家和工程师的较高社会地位,鉴于科技界一些不端行为的时有发生,因此加强科技界的职业道德建设与职业伦理教育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和重大的现实意义。对此,技术伦理学不能不予以关注。

      美国技术伦理学研究的发展历程,说明了技术伦理学与工程师的职业伦理之间的亲缘关系。上世纪70年代开始,美国科学促进会和美国律师协会联合组成了国家律师和科学家会议,讨论科学研究中的道德规范问题。之后,美国发表了有关科技界社会责任的一系列报告,如关于“科学自由和科学责任”的报告,国家科学基金会的《科学与工程研究中的不端行为:最终报告》,环境研究道德评价委员会、医学研究院的《科学研究道德营造支持负责任行为的环境》的报告。可见,上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技术伦理学的发展,与对科学家和工程师的职业道德的重视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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