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 F270—05 毋庸置疑,经济绩效(performance)是企业最基本的目标,也是企业产生、存在和发展的基本理由。但同样值得注意的是,任何企业又不是纯粹的经济机器,而是存在于社会之中并且必须依靠社会环境才能生存的。这使得企业成为一个把经济本性与伦理本性同时集于一身的矛盾复合体,在现实的经营管理活动中,无论正确与否,它都无法回避经济绩效与企业伦理(business ethics)的关系,而这一关系在理论上的反映就构成了企业伦理学的基本问题。企业伦理学中探讨的其他问题都是以这一问题为中心而展开的。正因为如此,经济伦理理论研究者们都非常关注实业界到底是如何处理两者的关系的,而实业界也非常希望学者们提供良好的建议和指导。那么,学界到底是如何看待企业伦理与经济绩效的关系的?企业伦理究竟会不会影响经济绩效?企业生产经营的目标究竟是不是仅仅赚取利润或谋求道德声望,还是“鱼与熊掌”二者兼得?对此,西方一些经济学家、管理学家以及经济伦理学家进行了深入研究,得出了不同甚至相悖的结论,这些结论大致如下。 一、企业伦理阻碍经济绩效的提升,两者呈负相关关系 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企业伦理是指企业经营管理活动过程中的伦理道德价值体系。而企业管理学和经济学都是强调经济绩效的,因而经济绩效比企业伦理更为重要,经济绩效是企业的惟一任务和目的。如果在企业的使命中添加其他社会元素比如伦理、责任等只会阻碍企业经济绩效的提升,或者淡化企业的主要功能,从而会减少企业为社会贡献的应有的价值创造量。 持上述观点的主要是传统的经济理论家,其中比较典型的代表人物是米尔顿·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弗里德曼于1970年9月13日在《纽约时报杂志》(New York Times Magazine)上发表了题为“企业的社会责任就是增加利润”(The Social Responsibility of Business is to Increase its Profits)的文章,他在这篇文章中明确提出了其关于企业的社会责任的观点:“仅存在一种、而且是惟一的一种商业社会责任——只要它遵守职业规则,那么它的社会责任就是利用其资源,并且从事那些旨在增加其利润的活动,这也就是说,在没有诡计与欺诈的情况下,从事公开的和自由的竞争。”① 为什么说企业除了赢利以外没有其他责任呢?因为“公司是一种人为的人(artificial man),所以在这一意义上可以具有人为的责任,但是‘商业’作为一个整体是不能说具有责任的,即使在这一含糊的意义上也是如此”。② 公司的总裁或者经理是股东的代理人,因而他们的主要责任就是为股东获取利润。如果公司总裁或经理将资金花费在诸如环保之类的社会公益项目上,他们就是“在为了普遍的社会利益而花费别人的金钱。如果他的那些为了他的‘社会责任’而采取的行动减少了股东们的收益,那么他是在花股东们的钱。如果他的行动降低了某些雇员的工资,那么他是在花某些雇员的钱”。③ 由此可见,在弗里德曼看来,企业伦理、企业的社会责任与企业的经济绩效是相矛盾的,如果企业遵循企业伦理、承担社会责任,就一定会影响、阻碍企业的经济效益。 支持这种观点的还有产权学说和契约联系理论。持契约联系理论的经济学家认为利润最大化应当是企业经营的惟一目标,在通过契约联系起来的股东、债券持有者、经理、劳动者、供应商和消费者之间,股东应该拥有优先权,因为“它促成了风险承担与控制功能之间的有效分工,促成了许多经理人之间为了获得最好的收益而互相竞争的市场,从而提高了总体社会福利”。④ 威廉·鲍莫尔(William Baumol)于1991年还发表了“防止浪费定理”一文来对此表示认同:“市场将厂商慈善行为带来的支出自动解释为十足的浪费行为”,“任意的自愿支出增加就意味着破产”,“那些由不关心社会的(缺少伦理的)人所管理的企业拥有竞争优势,企业自愿的(关心社会的)行为会使自身得不到保护”。⑤ 另外,哈耶克(Friedrich A.von Havek)在他的著作《致命的自负》中认为,有关企业的“社会责任”和“社会义务”之类的用语应归入“被毒化的语言”之列而大加批驳,企业对利润最大化目标的任何偏离都将危及公司的生存。⑥ 二、企业伦理促进经济绩效的提升,两者呈正相关关系 对于企业伦理与经济绩效呈负相关关系的观点,沃尔特·W.曼利(Walter W.Manley)批评道:“这些人完全忽视了伦理关注有助于企业的经济绩效。”他认为,“理性的自利也是和伦理思考相一致的”。⑦ 约翰·杜勃逊(John Dobson)也认为,企业的两个任务——为股东谋取最大利益与行为要符合伦理,并不必然是冲突的。⑧ 这就是说,如果企业的行为符合伦理规范的要求,企业就能够获得更多的利润,两者呈正相关关系。具体来说,此观点又可以分两种情况: 第一,企业伦理是企业盈利的手段。当公众对企业提出伦理要求时,如果企业不作出回应,就很可能会失去这些人的信任,从而失去一些商机。在这种情况下,一些学者主张将追求利润最大化与遵循企业伦理相融合。而这种观点也影响到了弗里德曼,他于20世纪80年代末对其以前的观点进行了修正,并提出,“只要企业负担社会责任能够给企业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或者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系源自股东的指示,则企业利润最大化可以与企业社会责任和谐共存。”他还进一步确信,“在某些场合,企业的社会性行为的确可以使企业获得金钱利益或者取得产生金钱利益的广告效应。”亦正因为如此,他进而认为,“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应视为企业追求自身利益过程中的妥适行为,而且,此种行为之目的,与其说是为了公共利益,毋宁说在于谋求企业的自我利益。”⑨ 弗里德曼的这种观点是将企业伦理、企业的社会责任作为盈利手段的典型;另外,英国当代最负盛名的管理大师查尔斯·汉迪(Charles Handy)认为,“需要用同情(追求文明)(亚当·斯密的定义)平衡市场(追求财富和效率)”;⑩ 同样,托马斯·贝特曼(T.Bateman)和斯考特·斯奈尔(S.Snee)也赞同这个观点,他们认为,“公司的社会责任能够通过帮助吸引或保留优秀的雇员而提供竞争优势……社会责任的行动对企业有其他一些长期的优势。企业能够提高他们的形象,避免不必要的和成本高昂的管制。诚实与公平,真诚、迅速、慷慨的道歉,改正错误,这些可以给认知度、个人荣誉、公司的公共形象和市场响应带来很大的红利,解决这些问题需要系统的和艰辛的努力,并且能够从中获得利润。换句话说:善有善报。”(11) 这些学者都认为遵循企业伦理在某种程度上可以为企业带来利益,因此他们主张将伦理作为增加企业经济绩效的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