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2—0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621(2007)06—0020—06 代际公正的实现以正义的社会制度为依赖条件。制度伦理设计和制度伦理实施是保障代际公正有效实现的两个要件。 一、制度的含义及其社会功能 制度是在一定社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规则体系,是社会成员共同遵守的、按照一定程序行动的规程。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制度的内涵。 第一,制度是调节社会运行的规范体系。制度是人类实践活动的产物,一定的社会制度是该时代经济基础的反映,它从根本上是由社会生产方式决定的。同时,制度又是人们根据自身的需要而“量身定制”的。因此,它是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制度的合规律性决定它能从宏观上有效地调节社会运行,而制度的合目的性决定着符合主体需要的制度能有效地指导人类实践,这也是制度内化的心理基础。 制度是调节社会运行、指导人类实践的规范体系,这一点得到了旧制度经济学派与新制度经济学派的共同认可。旧制度经济学家康芒斯说:“我们可以把制度解释为‘集体行动控制个体行动’。”“集体行动的种类和范围甚广,从无组织的习俗到那许多有组织的所谓‘运行中的机构’,例如家庭、公司、控股公司、同业协会、工会、联邦准备银行、‘联合事业的集团’以及国家。大家所共有的原则或多或少是个体行动受集体行动的控制。”[1]“集体行动”是宏观层次的社会组织行为,制度是集体行为的规范体系。新制度经济学家舒尔茨将制度定义为“一种行为规则,这些规则涉及社会、政治及经济行为。例如,它们包括管束结婚与离婚的规则,支配政治权力的配置与使用的宪法中所内含的规则,以及确立由市场资本主义或政府来分配资源与收入的规则。”[2]253 罗尔斯将制度理解为“一种公开的规范体系”[3]50。它以正义为根本原则。 第二,制度是主体行为的准则体系。它通过权利、义务的分配以及赏善罚恶的程序规约主体行为。诺斯认为:“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4] 拉坦认为:“一种制度通常被定义为一套行为规则,它们被用于支配特定的行为模式与相互关系。”[2]329 制度既是宏观的社会运行规范体系,也是个体行为的指南,制度分析与建构必须从个体行为开始。个体在社会交往过程中,在制度规约下会形成一定的选择倾向与行为模式,制度的多变将导致社会运行无序与个体行为的混乱。 第三,制度是一种文化现象。以意识形态为核心的上层建筑是社会文化的集中反映,制度是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的载体,它以正式与非正式规范构筑意识形态诸形式,承载、传播文化信息,表达社会文化的演进,因此,它是一种文化符号。从某种意义上说,人类的文明史是制度文明的演进史。从原始公有制到奴隶主私人占有制、封建地主所有制、资本主义雇佣劳动制,再到社会主义公有制,制度的变迁诠释着社会经济发展的历程。作为一种人为设计的规范体系,制度本身的性质及其完善程度是社会文化与文明发展水平的最好展示,它既是相对稳定的文化模式,也是流动的文化现象与不断演进的文明形态。 制度的主要社会功能如下: 第一,定序功能。秩序是由制度决定的社会关系的稳定有序状态。社会秩序是人类生存、发展的重要条件,确定社会秩序是制度的基本功能,通过合理、有效的秩序安排使社会良性运行是制度实施的根本目标。 荀子的“礼论”从人性恶角度阐释了“礼”的起源及其社会作用。他说:“礼起于何也?曰:人生而有欲,欲而不得,则不能无求,求而无度量分界,则不能不争。争则乱,乱则穷。先王恶其乱也,故制礼义以分之,以养人之欲,给人之求。使欲必不穷乎物,物必不屈于欲,两者相持而长,是礼之所起也。”[5]礼论 “礼”是中国古代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文化制度的集中体现,“礼以定伦”[5]致士、“明分使群”[5]富国 是“礼”的基本功能。与荀子“隆礼”不同,韩非注重法制的作用,奉行“不务德而务法”[6]显学 的非道德主义。他认为:“夫严刑者,民之所畏也;重罚者,民之所恶也。故圣人陈其所畏以禁其邪,设其所恶以防其奸。是以国安而暴乱不起。”[6]奸劫杀臣 所以,“治民无常,惟法为治”[6]心度。不论礼制还是法制,都是以一定的社会制度明定社会秩序,以实现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 制度的定序功能在西方近现代思想史上得到了充分说明。霍布斯认为,人类生而具有保存自己、追求幸福的自然权利,但在自然状态下,人与人之间像狼一样,处在“每一个人对每一个人”的战争状态。为了使彼此的权利与幸福得到实现,人类在理性的驱动下,制定出以和平为目标的自然法。利维坦即国家作为至高无上的公共权力实体、实现统治阶级利益的暴力机关,依靠各种制度保证自然法的实行。18世纪法国启蒙思想家卢梭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和平的、人人平等、自由的状态,人们只有年龄、体质和力量上的差别,而无任何权利的不平等。私有制形成后,人类由自然状态进入了文明的“野蛮时代”,人与人之间的平等关系被打破,而且随着物质文明的发展,人类的道德越来越堕落。为了解决文明的冲突,协调个人利益与他人利益及公共利益的关系,卢梭提出社会契约论,主张每个人都以其全部力量共同置于公意的最高指导之下,形成一个道德共同体、一个“公共人格”[7]。社会契约通过法制实现,所立之法不仅包括宪法、民法、刑法,还包括道德法,因此,社会契约只有依靠有力的法律制度与道德制度才能促进社会公共利益的实现。霍布斯与卢梭从不同的自然状态出发,得到了基本一致的结论,这就是:不论是自由资本主义阶段,还是垄断资本主义时期,资产阶级的利益需要强有力的国家制度来保障,不同阶级之间的利益冲突以及人们之间的相互关系也要靠相应的社会制度加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