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伦理的现代需求与组织伦理

作 者:
王珏 

作者简介:
王珏,东南大学哲学与科学系主任、副教授、哲学博士,江苏 南京 210096

原文出处:
道德与文明

内容提要:

现代社会的伦理危机是由现代性伦理需求的供给不足所导致的。传统道德哲学不能满足有机团结的、远距离的现代社会及其行动结构所提出的伦理需求。伦理视阈中的组织,是实体性的道德责任主体和创生性的伦理实体。组织所具备的这两大伦理特征,能较好地承担现代社会的伦理需求。组织伦理的研究可以帮助解决现代社会的伦理危机,实现伦理和谐。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8 年 04 期

字号:

      [中图分类号]:B8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07)06—0029—04

      当社会从传统迈进现代,传统道德哲学已不能满足有机团结的、远距离的社会及行动结构所提出的伦理需求。组织伦理的出现提供了一种新的道德哲学范式,可以帮助解决现代社会的伦理危机,实现伦理和谐。

      一、现代社会的伦理危机

      传统道德哲学是一种与机械团结的、近距离的社会及其行动结构相一致的理论。这种道德哲学在有机团结的、远距离的现代社会活动背景中已无法发挥作用。它无法解答由于活动与活动结果之间存在的时空分离及存在诸多中介的情况下所产生的新的道德问题,因而引发了现代社会的伦理危机。现代社会的伦理危机体现在道德责任主体的不确定、道德作用机制的自抑及伦理努力方向的缺失上。

      1.道德责任主体的不确定

      传统社会及其行动结构简单明晰。因为自然经济中的人们从事的大都是简单的劳动,这种劳动往往一个人就能独立,在劳动生产中的“需求与行为”、“行为与行为后果”之间的关系十分简单,这种自给自足的生产模式和生活方式使个体的行为与行为后果直接统一,责任及其道德责任主体尚未成为突出的问题。在机械团结的、近距离的传统社会及其行动结构中,道德责任主体明确。

      现代社会及其行动结构则显得复杂难辨。因为现代社会是高度分工与协作的社会,几乎每一种事业都需要很多人来从事,而每个人却只能完成整个任务中很少的一部分,行为与行为结果之间存在着许多中介,也就是说,这里的行为是有着内在结构的、有机团结的集体行为。当集体行为发生过错时,往往产生“有罪过,但无犯过者;有犯罪,但无罪犯;有罪状,但无认罪者”的局面。要使集体行为真正确立,使众多的个体形成合力,除了目标一致外,关键在于对集体内部的行为指导控制,要求这些行为按照程序逻辑地进行。对内部行为者来说,在集体中他们最重要的美德是忠于岗位、遵从职责。集体组织要求组织成员作为角色承担的仅仅是技术责任,而不是作为一个完整意义上的人去承担由他所促成的行为后果的道德责任。这种行为后果已不是其中的一个行为成员能全然指导控制的,他服从的只是命令和程序。而责任与行为的控制能力有关,当组织的每一个成员都只是遵守程序和命令而无法了解和预见最后的行为结果时,就会出现组织的无人统治和组织的道德“出场”。现代大型组织除了由于细致的劳动分工、规模的巨大,使每个成员无法了解和知晓最终的、遥远的行为后果,使个体无法自然承担道德责任外,程序理性的“命令—服从”机制还使组织中的道德责任发生转移,每个人都把道德责任转移至发出命令的上级,形成责任漂移现象,表现出道德责任主体的不确定性特征。因此,在有机团结的、远距离的现代社会及其行动结构中,道德责任主体难以确定。

      2.道德心理机制的自抑

      建立在机械团结的、近距离的社会及其行动结构基础上的传统道德哲学依赖于在长期的自然进化和社会发展过程中人类所具有的、自然直接的道德心理机制而发挥作用。个体通过这种道德心理机制指导控制自己的行为,避免不道德的行为发生。但在有机团结的、远距离的现代社会,我们发现人类独具的道德心理机制——道德感、良心却遭到流放,也即自然道德作用机制的自抑。

      与简单明晰的传统社会及其社会结构相比,现代社会及其行为结构复杂难辨,这为自然形态道德作用机制的自抑,提供了客观条件。

      现代社会由于其有机复杂的结构特征,人们在面对由复杂的集体行动所导致的道德后果时,所具有的自然形态的道德心理机制也往往丧失功能。在有机团结的现代社会中,由于行为与行为结果间一系列中介人的存在,由于每个人对最终结果贡献的非唯一性,行为者与行为结果间的决定性因果函数很难确定。在这条行为长链上,每个人实施的行动都被视作一种中介性的行为,在引发行动者和最终执行者间的长链上,没有人可以被确定无疑地认为是一种充分的、决定性的纽带。由于行为链上的人们被放在“代理人”的地位,并与有意识的目的之源与行为的最终结果分开,使道德主体以自然形态呈现的道德心理机制难以发挥作用。

      3.伦理努力方向的缺失

      机械团结的、近距离的传统社会有着完备的伦理规范体系。这些规范体系在简单明晰的传统社会结构中,较易确立。人们挣脱传统进入现代,尽管现代社会及其行动结构复杂难辨,但人们怀揣对未来的希望和理性的信心,试图制定全面的、整体的、现代社会的道德规范。

      现代的哲学家和立法者一样,认为良好的规则一定是人为创设的规则;自由的个体只有遵从良好的规则才能保证其行为的正当性。现代道德哲学和现代道德实践被这样一种信念所激励,“这种信念就是相信一种无矛盾的、非先验的伦理学法典(存在)的可能性”[1]。这样一种法典也许现在还没有被发现,但如果给予足够的时间和一定的善意,这种指导行为的正确的纲要和最终的论据一定能够找到。

      现代社会在追求这种类似法律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伦理学法典的路上已经跋涉了很长时间,在这条路的尽头站立的是被相互冲突的道德要求、渴望和选择折磨着的道德个体。希望立法者承担道德责任,个体免遭不确定性的痛苦的尝试失败了。“在我们面临着空前多的选择,并且这些选择背后隐藏着灾难性后果的时候,我们不再期望立法者的明智和哲学家的聪颖能使人们从道德困境和决断的不确定性中一劳永逸地解脱出来。”[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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