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康德的道德应当及其与善、能够的关系

作 者:

作者简介:
白文君,湖南宜章人,东南大学人文学院博士生,主要研究方向为道德哲学和西方伦理学。(南京 211189)

原文出处:
兰州学刊

内容提要:

康德的道德应当体现其先验主义伦理的特色。其道德应当体现了一种基于理性理念的秩序,它源自作为可能世界的智性世界并对现实世界施加影响。正是基于此,才能厘定道德应当与善的关系,即道德应当先与善。并对“应当意味着能够”命题的一些的错误理解作了批判分析,认为“应当意味着能够”命题不是在逻辑上和现实上,而是在意志意向道德法则的可能性上理解。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8 年 0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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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3492(2007)11-0102-03

      伦理学是应当之学,道德应当是道德哲学中一个重要的范畴。康德认为,“自然哲学针对的是一切存有之物;道德哲学则只针对应当存有之物”。[1](P635)但康德并没有对道德应当进行具体且系统的论述,只是提到道德应当表现了一种定言命令,一种无条件的行为必然性。[2](P420)仅仅这些和存在于他的各种著作中一些相关的零散的论述难以窥见康德道德应当思想的全貌,更难以正确理解道德应当与善、及应当与能够的关系。基于此,本文试图从以下三个方面展开论述,并提供必要的演绎以契合其道德哲学。

      一、什么是道德应当

      什么是道德应当?一般都认为应当之事就是不得不做的事。但对为什么必须做应当之事的理解呈现诸多的分歧,这种分歧表现了人们对道德应当和道德应当的最终价值支撑有不同的理解。康德在这方面采取的是先验的而不是经验的理路。

      (一)道德应当体现了一种基于理性理念的秩序

      康德确信凡物都要遵循法则,自然领域与自由领域亦是如此。法则就是一种秩序。在一切物都无可逃脱地处于自然因果链条之中并被其机械地决定的自然领域是无道德、亦无道德应当可言。所以我们根本不能够问,在自然中什么应当发生,只能问在自然中发生了什么。[1](P442)只有独立于自然因果律(自由的消极含义)才会有道德及道德应当。所以自由是道德的、因而是道德应当的存在理由。自由有消极含义和积极含义两种:前者是指独立于自然因果律,后者是指(实践)理性的自我立法。其实这二者是相互蕴涵的。独立于自然因果律的自由领域也需要另一种法则,这种法则不是来自于经验的;又因为理性具有原因性,并且这个原因性就是它本身,所以自由法则来自理性本身,即理性的自我立法。正如康德所说,“不论所意愿的是一个单纯感性的对象(快适)或者甚至是一个纯粹的理性对象(善),理性都不向经验性地被给予的那种根据让步,也不遵循像在现象中所体现的那样一些事物的秩序,而是以完全自发性给自己制定一种自己特有的、依据理念的秩序,理性使经验性的诸条件适合于这些理念,并且甚至按照这些理念而把那些毕竟没有发生,而且也许不会发生的行为宣布为必要。”[1](P443)如上所说,适用自由领域的道德法则是理性基于其理念而自我确立的一种秩序,所以,作为体现道德法则的道德应当体现了基于理念的一种秩序。

      既然道德应当体现的是独立于自然因果律的、通过理性自身立法确立的自由的法则即道德法则,那么应当之事物就与实然之事物区别开来,并且一应当行为之有效性与实然之物无关,即使现在没有,将来也会不存在这种行为也不会削弱或者否定这种应当行为的有效性和必然性,因为应当行为必然性的根据是先验的而不是经验的。“而最大的无耻就是从被做着的事情中取得有关我应当做的事情的法则,或者有前者来限制后者。”[1](P273)由此,一种经验式的思维方式极不适应康德,该方式认为一行为之所以是应当的,是因为人人都这样做。相反,康德如是认为:一行为是应当行为,所以人人都如此行为。

      (二)道德应当体现了可能世界与现实世界的关系

      第一,道德应当源自并启示着可能世界。应当行为是一种可能的行为,对于已发生的作为事件存在的行为而言,不存在应当与不应当。一可能行为是可能的而不是现实的,是因为该行为对于人来说是一种主观上的必然,在客观上则体现为一种偶然性。这种可能行为来自于存在智性世界的道德法则的命令。在智性世界中,意志时刻符合道德法则,或者主体的意欲与道德法则必然一致。这样的世界是作为一个理念或者一个实践理念存在的世界。[1](P614)理念只不过是些一直扩展到无条件者的范畴,它具有总体性和整全性的特征。作为实践理念存在的智性世界就是一个整全性和完满性的世界,是所有应当行为的总体。这种世界之所以对人类是一个可能的世界,是因为人只具有有限的理性,仍受感性的影响,不能时刻出自道德法则而行为,也就是说人只能部分地、有限地用现实行为把智性世界实现出来。这种作为整全完满的智性世界没有任何现实对象与之相符合,因而它是一个可能的世界。

      所以道德应当是向有限的理性存在者宣示来自理智世界的命令的同时又启示出一个可能的道德世界。这个世界并不因为在现实中没有一个与之相符的对象而变的无意义。相反,这样的世界作为实践理念,在实际活动中是不可避免的必要,它是有关一切可能目的的必然统一性的理念,因而就作为一个本原的、至少是限制性的条件而用作一切实践活动的规则,[1](P279)亦即这样的理念作为一条制约性的原理对一切有限的理性存在都是有效的,它不是作为自然的客观规律规定人,而是作为自由的主观规律命令人。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以下两点结论:1.道德应当来自一个可能世界,应当行为的根据只能是单纯的概念。[1](P447)亦即应当行为根据理性理念,丝毫不考虑经验成分就宣布行为的无条件的必然性。但这种无条件必然的行为的现实性却是偶然的,因为它受到人身上的有限理性的制约,因而道德应当自身包含着矛盾,即基于理性理念的必然性和转向现实的偶然性。2.道德应当不是去规定人必然如此行为(无选择地),而是命令人如何行为(容许有选择地),应当的意义在于向行为者表达一种价值目标,启示着一个崇高的意义世界。

      第二,道德应当针对并作用于现实世界。道德应当虽源自可能世界,但如果仅仅囿于可能世界,应当就不成为应当。可能世界不是应当的合适位置,因为意欲自己就与法则必然一致。“以应当作为表现形式的命令式只是表达一般意欲的客观法则与这个或者那个理性存在的意志,例如与一个属人的意志的主观不完善性之关系的公式。”[2](P421)而不是与神性意志的关系的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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