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2-0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1539(2007)06-0055-08 伦理学以善为研究对象,这一点似乎是无可置疑的。在古代,由于不能抽象出基本的平等自由权利作为正义的社会结构的前提,所以制度和人的行为的正当性就只能由各种善的价值来证明。美德是人们的灵魂的善,所以正义在古代也是灵魂的美德之一,甚至是总德,这样,正义与美德实际上是统一的。在西方近代,人们认识到善的争取需要一些前提性价值,那就是正当,这种正当价值被认为是对人们的抽象的平等自由权利的保护,这就是社会正义。我们必须在正当的即保护人们的平等自由权利的条件或制度安排中,才能追求我们所认为的善。这样一来,美德作为灵魂的优秀品质,就变成依赖于正义原则的欲望情感品质,而没有独立的标准。 所以,在道德思考的过程中,正当与善的关系处于一种非常复杂的情形中:要么以善来规定正当,要么以正当来规定善。这两种思路,代表了非常不同的伦理学理路,也代表了两种不同的道德精神。一般说来,古代伦理学比较偏重前者,循此理路,善就蕴涵着正当,正义与美德就会统一在一起;近代伦理学比较偏重后者,循此理路,正当就会取得对善的优先地位,正义与美德就会逐渐分离。 一、古代以善蕴涵正当的伦理学特征 古代伦理学有一个基本特征,那就是把伦理学看作是对人生行为的指导,也就是说,看作是在追求各种善的过程中的理论向导,即作为一种实践哲学。在这个过程中,有关善的定义就是伦理学的关键之点。总的来说,希腊人对善的思考有两个路径。第一,思想“善本身”或“至善”,即认为必须存在着一种“至善”,其他事物和行为只有在这种至善的规整下才有善的价值。这一方向以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为代表。第二,认为善就是对人生有益的具体事物。凡是有利于我们的感官快乐和灵魂宁静的事物、行为、情感,就是善的。这一方向以伊壁鸠鲁为代表。这两种思考路径,都以善的目标的实现来证明我们行为的正当性。 第一种思路表现为如下情形:虽然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伦理思想有着诸多的差异,甚至对立,但是在以至善来保证具体事物的善,并证明行为的正当性方面,却是一致的。柏拉图在这个问题上遵循以下思路。 1.最高的善是一种与个别事物不同系列的善理念,即善本身。他认为,善理念居于理智世界的顶端,其特征是完全的可理解性,于是,相应于善理念的认识形式就是辩证法。那么善理念与各种善的关系如何呢?柏拉图认为这类似于太阳与可见世界的事物的关系,即善理念并不是理智世界中的一个,而是使之获得可理解性、真理性、善的价值的源头。这就说明善理念要更美、更可敬得多。一句话,善本身是真理与知识的源泉,在价值上是最高的。最后,他抖出了这个比喻的真正含义;“知识的对象不仅从‘善’得到它们的可知性,并且从善得到它们自己的存在和本质,而善自己却不是本质,而是超越本质的东西,比本质更尊严、更强大。”[1] 这种最高的善理念在伦理学上的重要性表现在如下两个方面:第一,伦理学探讨人怎样才能行为优良,过一种“好生活”,这就必须探索一种本身就“好”(善)的价值理念,而人的日常生活行为必须体现出价值关切,这些价值应该与善理念相似,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日常行为的善的价值和意义;第二,善理念是“整一”,它在性质上是多种善中的“一”,因而它是最普遍的,所以只有理性能够探索它,在善理念的光线的照耀下,具体的真理和知识才能为人所知,是它使得人的理智的功能得以发挥,并得以提升为理性。善理念的设定,就意味着要让人们行为善良,就应该使人们的灵魂得以转向,即是说从专注于生灭事物转到专注于永恒事物。这当然是智慧之德。同时,勇敢、节制之德都必须在理性的统辖下,才有善的价值。而正义则是心灵中的理智、激情、欲望三者各自发挥自己的功能并能相互和谐统一的状态。所以,正义是灵魂的总体德性,是灵魂处于总体良好的状态。只有能达到以上的善,我们的行为才是正当的。 2.善理念学说还能规定社会制度的正当性。柏拉图认为,社会制度的正义性,就表现在能够实现社会秩序的优良性。在他看来,社会存在的结构功能应该发挥得优良,即达到善的状态,由此就规定城邦应该由三个阶层即统治者、护卫者、农工商人组成,这三个阶层各自发挥自己的功能,又能和谐统一,就是城邦的正义。需要注意的是,这同样是从理性的至上地位中引申出来的。他要求统治者具有智慧之德,能够明确认识到城邦的整体利益。统治者应该是“哲学王”,护卫者、农工商人都为着哲学王所认识的整体利益而工作,这样的城邦才是正义的。 亚里士多德则持一种目的论立场,首先肯定人的任何行为都有着自己的目的。但是目的有一种高低的秩序,为了不至陷入无穷追溯,必须有一个自身即是目的,而不以其他任何东西为目的的绝对好的东西,那就是“至善”。人生活的目的就是为了达到生活的整体之好,我们不能设想在生活之外还有什么其他目的,而生活的整体之好就是幸福,于是幸福就是“至善”。所以,其伦理学是人生论,其哲学特征是有机论。他也把能服务于善的思想、情感、行为看作是正当的,并把能实现至善的制度看作是正义的制度。 于是,我们看到,在亚里士多德那里,也是由善来规定正当的。由于幸福就是人心灵的各种功能得到培育和发挥到优秀状态(这是“美德”一词的本意),这样人的生命就像花朵一样绽放,达到了兴盛状态,于是人就能够自我体验自己的生命力量,特别是精神力量,达到一个完满的自我证实,这就是“幸福”(eudaimoniea,英译为happiness是不太恰当的,而应译为human flourishing)。所以,他把一切能够培养人的美德、达到幸福的行为都看作是正当的,而把妨碍美德的塑造培养、达到幸福的行为都看作是不正当的。亚里士多德认为,美德本质上是“使灵魂的状况良好,运用沉静而有序的运动,使它的一切部分都和谐”[2]。心灵的最大祸害就是各种心灵能力的不和谐或相互冲突,只有心灵和谐有序,我们才能做得恰到好处,这样的行为才会受到称赞。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无止境地追求物质财富的行为,就表明其心灵品质是一种过度——“贪婪”,它会妨碍我们的幸福,所以是不正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