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传统伦理思想中的“公”、“私”关系论

作 者:

作者简介:
李承贵,哲学博士,南京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南京 210093) 赖虹,南京人口管理干部学院。(南京 210042)

原文出处:
江西师范大学学报:哲社版

内容提要:

在中国传统伦理思想中,处理“公”、“私”关系的主张主要有三种:“公之至上”论、“私之优先”论及“公私相济”论。此三种主张的产生,既体现了中国古代思想家致力探索合理“公”、“私”关系模式的理论勇气,也凸现了中国古代思想家在处理“公”、“私”关系上的智慧。尤为重要的是,对传统“公”、“私”关系论的探索,不仅使我们把握到传统“公”、“私”关系观的基本特点,而且可获得对于正确认识和处理“公”、“私”关系具有参考价值的思想智慧。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8 年 03 期

字号:

      中图分类号:B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79(2007)05-0003-10

      一、“公”“私”之本义及其关系的初步展开

      “公”与“私”是与人们日常生活之关系特别密切的范畴,因为每个人既是“私人”的存在,也是“公共”的存在,因而“公”、“私”之关系从来就是人们难以超拔的。在生活中,有的人在处理“公”、“私”关系中得到升华,有的人则在处理“公”、“私”关系中走向堕落。而中国古代思想家在处理“公”、“私”关系上所积累的智慧或许有助于今天的人们。不过,要想获得处理“公”、“私”关系的智慧,首先应对“公”、“私”的基本含义有所把握。

      1.“公”之本义。许慎说:“公,平分也,从八从厶,八犹背也。”(《说文解字》卷二)“八”即背,有背离之意,因而背“私”即为“公”。所谓“公”,就是平均分配之意。不过,这种字形上的解释,并没有涵盖“公”在古代思想史中所表现的所有意义。那么,“公”之本义的究竟有哪些呢?第一,诸侯之“公”。“公”指诸侯,在先秦经籍中用得较为普遍。比如,“夫绛(魏绛)之智能治大官,其仁可以利公室不忘,其勇不疚于利,其学不废其先人之职”。(《国语·晋语七》)就是说,魏绛的智谋可使他胜任卿大夫,仁德不会遗忘诸侯(国)之公利,勇气不会为利益所损害,学识足以继承先人之职责。卿大夫比诸侯低一级,故此处“公室”指诸侯国之“公”。又如,“国马足以行车,公马足以称赋,不是过也。公货足以宾献,家货足以共用,不是过也”。(《国语·楚语下》)“家”指大夫,“公”指诸侯,

      “国”是全民。就是说,民马足以配战车,诸侯的戎马足以举兵赋;诸侯的珠玉足以献贡,大夫的珠玉足以共用;但都以适度为佳。此处“公”有当今“集体”义。第二,公正之“公”。中国古代思想家把“行道”公正视为成霸天下的前提,因而“公”的“公正”义用得十分普遍。如《尚书》说:“无偏无党,王道荡荡,无党无偏,王道平平。”(《尚书·洪范》)不偏邪不结党,公平广大,可得人心,为王之道便广远而平易。又如《礼记》说:“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礼记·礼运》)行王之大道,即以天下为公。《吕氏春秋》也以“公正”为“公”义。所谓“昔先圣之治天下也,必先公。公则天下平矣,平得于公,尝试观于上志,有得天下者众矣,其得之以公,其失之必以偏,凡主之立也,生于公”。(《吕氏春秋·重己》)圣王治理天下以“公”,“公”的结果是天下太平;圣王得天下也以“公”,“公”才能得人心。此处所言“公”,当然是想天下之所想、利天下之所利之“公正”义。第三,公平之“公”。“公”之“公平”义在古代思想史是较为普遍的,比如孔子“不患寡而患不均”,老子“损有余以补不足”等等。《吕氏春秋》非常崇尚公的“公平”义。所谓“天下非一人之天下也,天下之天下也。阴阳之和,不长一类,甘露时雨,不私一物,万民之主,不阿一人”。(《吕氏春秋·贵公》)就是说,天下是天下百姓的天下,阴阳和合生万物,不为一类之“长”,雨露博施,不以一物私己,君为万民之主,不袒护任何人。又说:“天无私覆也,地无私载也,日月无私烛也,四时无私行也。”(《吕氏春秋·去私》)天覆盖万物而无遗,地载万物而无漏,日月照大地而无暗,四时更迭而无私行。此四句话所表现的显然是公平无偏之意。而商鞅治理秦国的时候,有罪者不惧其强有势,照样惩处;有功者不论亲疏,以功论赏。所谓“商君治秦,法令至行,公平无私,罪不讳强大,赏不私亲近”。(《战国策·秦策》)这里所显示的“公”,也是公平不偏之义。第四,公利之“公”。“公利”之“公”,明确的说法不多见,但“公利”无疑是“公”之基本义之一。韩非子说:“匹夫有私便,人主有公利。不作而养足,不仕而名显,此私便也;息文学而明法度,塞私便而一功劳,此公利也。”(《韩非子·八说》)匹夫希望不劳作而供养丰足,不辛勤为官却想显名于世,这就是私利之便;止息文学之争,使法度公开透明,这就是公利。

      概而言之,“公”字有四种基本义:一为“公室”之公,指诸侯(国);二为“公正”之公,光明正大;三为“公平”之公,指行政执法办公事公平无偏;四为“公利”之公,即众人或国家之利。这四种含义的“根”都是“公”。“公”行“私”止,国库富有而盈实;“公”废“私”行,国库空虚而匮乏。“公法”是中正之法、公正之法,不是偏私之法、少数人之法。所以,“行公”自然得民心而得天下,也可安天下。在此我们不难想到道家“不敢为天下先”的思想,心胸坦荡、顶天立地正是中国早期伦理思想中“公”之精神。

      2.“私”之本义。许慎说:“私,禾也,从禾,厶声,北道名禾主人曰私主人。”(《说文解字》卷七)“私”字从禾,即言禾主人为私或私主人,引申为拥有财物的主人即为“私”。不过,古代经籍中的“私”之含义比这丰富多了。第一,个人之“私”。所谓个人之“私”是私下、自个、独自等意。孔子说:“私觌,愉愉如也。”(《论语·乡党》)孔子以私人身份与外国君臣相见,就会显得轻松愉快。又,“吾与回言终日,不违,如愚。退而省其私,亦是以发,回也不愚”。(《论语·为政》)是说颜回虽然上课时对孔子言听计从,显得愚昧,但颜回自己回去思考时,往往也有所得。《孟子》有“沈同以其私问曰:‘燕可伐与?’”(《孟子·公孙丑下》)即言沈同以私人身份询问孟子:“可以攻打燕国吗?”《礼记》中也有这种用法:“大夫私行,出疆必清,反必有献。士私行,出疆必清,反必告。”(《礼记·曲礼下》)此即言大夫以个人身份出行。又有“公事不私议”。(《礼记·曲礼下》)大家的事不能私下偷偷的议论。《韩非子》中也有类似的用法:“从主之法,虚心以待令,而无是非也。故有口不以私言,有目不以私视。”(《韩非子·有度》)就是说,跟随、服从君主的方法是,虚心虔诚地接受他的命令,不制造是非,有说话的嘴不能说自己的想法,有看事的眼不能有个人的意见。第二,利益之“私”。相对而言,私之“利益”义用得较为普遍。所谓“且夫君也者,将牧民而正其邪者也,若君纵私回而弃民事,民旁有慝无由省之,益邪多矣”。(《国语·鲁语上》)是说作为一国之君,治理百姓应使邪归正,如果放任人们的私欲,又不顾民事生产,人们有了邪心而不省察,其邪心将越来越大。所谓“承君命以会大事,而国有罪,我以货私免,是我会吾私也。苟如是,则又可以出货而成私欲乎?”(《国语·鲁语下》)是说秉承君主命令参加结盟大事,我个人以珠宝免杀,而让国家受辱,这是成自私。假设以财货求免而成私欲,那么公义即被废弃。所谓“报生以死,报赐以力,人之道也。臣敢以私利废人之道,君何以训矣”。(《国语·晋语一》)是说受人救生,以死相报,受人恩惠,以赠家臣相报,如果臣子因为私而废人之道,怎么能教立以为忠呢?所谓“父母存,不许友以死,不有私财”。(《礼记·曲礼上》)是说父母健在,既不能为朋友情谊而死,也不能私藏财产。所谓“冕弁兵革,藏于私家,非礼也”。(《礼记·礼运》)是说将帝王、诸侯的礼帽和国家的兵器藏于自己家里,是不符合礼的。所谓“桑闲濮上之音,亡国之音也。其政散,其民流,诬上,行私而不可止也”。(《礼记·乐记》)其中的“行私”即是行一己之私利。此外,私利之“私”有一引申义,那就是君王的嬖臣妾。所谓“其君骄而多私,胜敌而归,必立新家”。(《国语·鲁语上》)假如君子骄傲而且多嬖臣妾,那么其战胜敌人而凯旋后,便会自立为王。又如,“君多私,今以胜归,私必昭。昭私,难必作,吾恐及焉”。(《国语·晋语六》)国君对拥有嬖臣妾的欲望无止境,如果胜利而归,其占据嬖臣妾的私欲便会毫无顾忌地显露于世,此私欲显露于世,便会宠私去旧,去旧必引起人们不满,故有灾难降临。第三,偏爱之私。“私”即有偏的意思。如《尚书》说:“非天私我有商,惟天佑于一德。”(《尚书·咸有一德》)不是上天对我有偏爱而托商于我,而是因为我的德性让天感动,从而帮助我。《管子》也有此说:“如地如天,何私何亲。”(《管子·形势》)君主治理国家,应和天地覆载万物一样,无私无亲。孟子反对只爱小家,不顾父母的行为,认为这是不“孝”:“好货财,私妻子,不顾父母之养,三不孝也。”(《孟子·离娄章句下》)“私妻子”即偏爱自己的妻子和儿子也。可见,“私”之本义主要有个人之私、利益之私和偏爱之私三义,以及由此延伸的个人财产如嬖、臣、妾等。不难看出,在古代思想中,“私”主要是作为“公”的对立面而被置于否定地位的。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