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我们的所有道德意识,以及所有基于此上的道德表述与道德行为,要么是依据于我们的道德本能,要么是依据于我们的道德判断。 上述命题本身应当是无可置疑的。可能的问题仅仅在于:(1)这里所说的道德本能与道德判断究竟是指什么?(2)它们之间的关系如何? 虽然有可能造成先入为主的概念误导,笔者还是愿意冒险在一开始就对这两个概念做一个概念化的描述定义:首先,这里的“道德”是一个形容词;它的对立面不是“不道德”,而是“非道德”。因此,“道德本能”不是指道德自身所具有的本性(the nature of morality)(倪梁康,2007年a,第47-64页,尤其参见第53页),而是指在道德方面的、与道德相关的本性(the moral nature or instinct)。其次,它是自然的、天生的、非对象性的、非述谓性的、感性的、直向的、不可论证的,等等;它也可以被称作“道德本性”或“道德的良知良能”,即孟子所说的不学而知之道德意识、不习而能之道德能力,或者也可以用亚当·斯密的“道德情感”(moral sentiments)(Smith)或爱德华·哈特曼的“情感道德”(Gefuehlsmoral)(Hartmann)来称呼它。而“道德判断”也不是指对道德的判断,而是指与道德相关的、在道德方面的判断(the moral judgment);它是文化的、历史的、社会的、对象性的、述谓性的、知性—理性的、反思的、可论证的,等等。 在许多方面,道德判断与道德本能是相互对立的。 在《道德意识来源论纲》一文中,笔者将道德意识的来源分为三类:内心的起源、外在的起源和超越的起源,并认为,“我们之所以将道德意识的来源一分为三,是因为这三个来源各有特点,不可还原为另一个。内心的一方面与外部的相对立,另一方面也与超越的相对立;外部的也同时与内心的和超越的相对立;最后,超越的可以理解为心而上的(内心超越的)和形而上的(外部超越的),并因此而在本质上有别于前两种道德意识的来源。”(倪梁康,2007年a) 这里所说的“道德本能”,与上文中的道德意识的内心来源密切相关,而这里所说的“道德判断”,则与上文中的道德意识的外部来源密切相关。 道德意识的超越来源问题在这里要被搁置①,也就是说,这里关注的仅仅是对道德本能和道德判断的区分和界定。 二 在开始阶段,我们可以借鉴M.奥克肖特对人类道德生活两种形式的出色描述。他把道德生活形式分为两类:习俗的和理想的。首先,他对习俗的道德形式的描述非常适合于对道德本能的规定。例如,他写道,“道德生活形式首先是一种情感和行为;它不是一种反省思考的习惯,而是一种情感和行为的习惯。正常生活状况的满足不是通过我们自己去有意识地适应一种行为规则,也不是通过行为来表达我们对于道德理想的接受,而是通过某种行为习惯而达成的。这种形式的道德生活不是源于对行为方式进行选择的意识,也不是源于选择时起决定作用的观念、规则或理想;道德行为非常接近于无意识。因此大部分生活现实并不表现为要求判断或者要求解答问题。”(奥克肖特,第105页)这里的关键在于,这一类的道德生活形式表现为一种不假思索的道德反应。 其次,奥克肖特对第二种道德形式的描述也基本适用于对我们所说的道德判断的规定:“在这第二种道德形式中,活动不是由行为习惯决定的,而是由对道德标准的思想诉求决定的。它表现在两个普遍的变化上:作为对道德理想的自觉追求和作为对道德规范的思考性遵守。这种道德生活形式把特定的价值归因于个人或者社会的自我意识;不仅规则与理想是反省思考的结果,而且对这种规则或理想的运用也是一种思考性活动。通常这种规则或理想是先在地、抽象地被决定的;也就是说,这种道德生活形式建构行为艺术的首要任务就是,以一种生活规律的话语或以一种抽象理想体系的话语,来表达自己的道德志向。”(同上,第107页)这里的关键在于,这一类的道德生活形式表现为一种有根有据的思考。 但是,笔者与奥克肖特在此问题上的一致性是有限的;几乎从对第一种道德形式的下一步规定开始,我们之间的分歧就已经出现了。例如,当奥克肖特申言“每一种道德生活的形式都依赖于教育(因为道德是通过艺术所决定的情感和行为)”(同上,第106页)时,笔者就不得不与他分道扬镳了:在笔者看来,一旦奥克肖特把道德生活形式看作是教育的结果,他便在某种意义上站到了他所批评的道德学说中的理性主义或历史主义或文化主义或社会主义的一边。因为他所说的这两种道德生活形式,在这个意义上都属于笔者所理解的社会道德,属于外部的(后天从外部传授的、习得的)道德意识来源,无论是经验主义的还是理性主义的。 按照奥克肖特的看法,习俗的道德生活形式既不是“一种存在着道德感或道德直觉的道德生活形式”,也不包含“一种有关权威来源的具体理论”,也不是“一种纯粹原初形态的道德,即很少反思性思想的社会道德”;他所说的这种习俗的道德形式,是指“它的道德行为体现为,应对生活中那些没有时间和机会进行反思的急事”(同上)。也就是说,虽然这是一种不假思索地做出的道德反应,但它并不是天生的,而是习得的。 倘若道德教育真的能够把某种习俗性的道德变为人类无意识的、非反省的直接道德反应,亦即道德本能,那么应当说这种教育必须是非常有力的,例如与语言教育一样有力,因为即使在全部记忆都丧失的情况下,语言能力也不会丧失:它成为一种特定意义上的本能,即习得性的本能。① 但是很明显,许多本能性的道德,例如同情感、羞耻感、敬畏感、母爱等,都全然不是或不完全是教育的结果,它们与习得性本能显然相距甚远。看见别人补牙自己会牙酸、母亲对子女的爱、不可控制的脸红,还包括无法遏制的悲伤与痛苦之流泪——这些都不可能是学会的,而是与生俱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