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对中国乡村问题的研究中,地权关系始终是经济学、历史学、人类学等学科共同关注的焦点。有学者曾指出:“地权是乡村社会历史变迁的全息元,即地权蕴涵了乡村社会历史的全部信息含量”①。20世纪20-40年代,苏南②乡村地权关系中呈现出的土地所有权分散和“一田二主”的特殊现象,从一定意义上说,体现了在这一地区特定的经济发展背景中农民所产生的特殊道德判断和道德选择。 一、问题的提出:20世纪20-40年代苏南乡村地权关系的基本态势与伦理蕴涵 从历史上看,苏南地区相对优越的自然资源条件以及长期的社会稳定,促进了这一地区经济的繁荣,也带来了人口的快速增长。明清时期,这一区域已是“人烟辐辏,市廛兴旺”,成为全国人口最为稠密的地区。然而,耕地面积的增长却是极为有限的。尤其是清代以后,土地资源基本已开垦完毕,人口增长、市镇发展对土地的占有更导致耕地面积的缩减。19世纪以后,苏南地区的人口增长更为迅速,人地矛盾也更加突出。可以说,苏南传统乡村耕织结合、耕渔结合的生产方式和经营性农业的发展,正是对这种人地矛盾的调适和缓解。与此同时,这种突出的人地矛盾,使苏南乡村在土地占有关系和租佃关系上形成一系列的调适性特征。 与农业生产商品化相伴随的土地商品化,使苏南乡村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的分离更为迅速。太平天国运动后到抗日战争爆发的近80年间,苏南农村的土地租佃率增长了3倍多。1908-1945年,日本在我国大连设置的“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满铁”)的调查显示,苏南租佃地占总耕地近2/3,大大高于同期华北地区租佃地占总耕地1/3的比例。但是,尽管近代苏南地区土地租佃率很高,土地所有权却并不趋于集中。从农民手中33离出来的地权并不是象我国相当一部分地区那样完全集中在少数大地主手中,而是分散地由许多中小地主所占有。由此,苏南近代社会的土地占有关系呈现出“分散(自耕农)→集中(大地主)→分散(中小地主)”的特殊演变轨迹③。 与此同时,伴随着土地所有权分散化的趋势,苏南农村普遍出现了田面权与田底权相分离的现象,也就是说,同一土地有田面业主和田底业主两个所有权人,这一现象被称为“一田二主”。关于这一问题的经典史料,是陶煦在《周庄镇志》中的下列叙述: 俗有田底、田面之称,田面者佃农之所有,田主只有田底而已。盖与佃农各有其半,故田主虽易而佃农不易,佃农或易而田主亦不与。有时购田建公署,架民屋,而田价必田主与佃农两议而瓜分之,至少亦十分作四六也。④ 从中可以看出,这种田面权与田底权一样,可以世代继承,也可以再将其转让给第三方。在苏南地区,这种土地所有权和租佃关系上的特殊形态一直到解放前依然存在。费孝通在以地处苏南的开弦弓村为背景的研究中有下列论述: 根据当地对土地的占有的理论,土地被划分为两层,即田面及田底。田底占有者是持土地所有权的人。因为他支付土地税,所以他的名字将由政府登记。但他可能仅占有田底,不占有田面,也就是说他无权直接使用土地,进行耕种。这种人被称为不在地主。既占有田面又占有田底的人被称为完全所有者。仅占有田面,不占有田底的人被称为佃户。⑤ 事实上,对于“一田二主”问题,学界至今仍有不同的看法。有学者认为田底权和田面权都是所有权,也有学者田认为,田面权等同与永佃权,是一种使用权⑥。在此,笔者无意对这些学术观点进行整理或评判。本文所要探讨的是,在苏南乡村地权关系中,何以会出现并长期存在“一田二主”这一现象?为何在全国多数地区农村土地所有权趋于集中的情况下,苏南地区却出现了土地所有权的分散?这种特殊的乡村地权关系,是否隐含着生成于特定地域经济发展背景中的特殊道德判断和选择? 二、“生存伦理”与“理性意识”:两种理论资源及其论争 在农民的行为选择中,究竟是首先考虑“安全第一”的生存规则,还是“利润最大化”的利益追求?俄国组织和生产学派的代表人物恰亚诺夫最早从经济学角度分析这一问题。他认为,小农的经济行为是非理性的,农民与资本主义时代的“经济人”毫无共同之处,他们不是冷冰冰的“理性动物”而是代表着“一种新的人类文化,一种新的人类自觉”⑦。他指出,农民在两个主要方面区别于资本家:他依靠自身劳动力而不是雇佣劳动力,难以核算其工资;他的产品主要满足家庭自身的消费而不是在市场上追求最大利润,无法衡量其利润。因此,农民的行为无法用单位生产成本和收益进行衡量,“小农经济”形成了一个独特的体系并遵循自身的逻辑和原则⑧。斯科特是恰亚诺夫理论的继承者,他在考察东南亚地区特有的生产、生活和交往方式的基础上,论证了“安全第一”是农民最基本的生存伦理原则。在他看来,农民的经济行为是基于道德而不是理性,他们奉行“安全第一”的原则,在这一原则的支配下,农民所追求的不是收入的最大化,而是较低的风险分配与较高的生存保障。正因为如此,小农总是选择收益虽低但风险更小的生产技术,而放弃那些虽然具有较高收益的期望值但收益不确定的新技术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