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伦理:不能否定的应有之意

——“技术工艺性目的与伦理无关”观点质疑

作 者:

作者简介:
邹成效,江苏工业学院法政系教授;张黎夫,江苏工业学院法政系教授。(常州 213164)

原文出处:
科学技术与辩证法

内容提要:

从社会需求与技术的根本关系、技术发育的自我增长性以及科学技术史的合理解读来看,阐述“技术工艺性目的与伦理无关”观点的种种“理由”均难以成立。这一观点本身也就不能成立了。与之相反,确认技术本身的伦理蕴涵这一技术伦理的应有之意,既有助于总结科技史上的经验教训,同时对指导技术的现实活动与未来实践也具有重要的价值与意义。


期刊代号:B8
分类名称:伦理学
复印期号:2008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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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N0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5680(2007)06-0068-03

      一

      技术本身是否蕴涵伦理?或者说,技术蕴涵伦理是技术伦理的应有之意,还是某种“莫须有”的东西?这是技术伦理研究所不能回避的问题。这一点从学界有关“技术伦理面临的困境”的探讨中即可看出[1][2][3]——学者们自觉或不自觉地否定了“技术本身的伦理蕴涵”。在一些人看来,技术伦理只是技术之外的某种伦理,技术伦理学也只是一门“技术之外的伦理”对技术“人文关怀”的学问。这样,由于否定了“技术本身蕴涵伦理”这一技术伦理的应有之意,我们也就不难想象技术伦理和技术伦理学的“尴尬”处境了。

      学者们为什么会否定技术本身的伦理蕴涵呢?我们认为,这与“技术中性论”得到了人们较高程度的认同有关。而这一观点颇具影响力并具有某种论证意味的表述是:技术的工艺性目的与伦理无关。[4]对此,我们提出了不同意见,向相关学者及学界同仁求教。

      二

      技术的目的具有两重性,即它既有服务于社会经济、军事、文化和日常生活需要的社会性目的,同时也有服务于提高效能与效率需要的自然性目的或者工艺性目的。前一目的的伦理意义明显,后一目的是否与伦理无关?

      有学者认为,“技术的工艺性目的是中性的”,它与伦理无关。理由是:“在科学技术发展史上,一些科学家、发明家、技术家可能首先基于社会性的目的开展工艺性的研究和研制,大部分人则首先从工艺性目的,即以创造具有新性能的对象和提高效能和效率作为技术活动的出发点。他们不可能一开始就明确意识到自己的工作造成什么样的社会影响,并没有明确的社会目的……在通常情况下,是先有技术的工艺性目的的实现(技术的形成),再有技术的社会性目的的提出,后者是以前者为基础的。”[5]我们认为,这一理由难以成立。当然,由此理由所支持的“技术工艺性目的与伦理无关”观点也就不成立了。这可从三个方面来说明。

      (一)从社会需求与技术的根本关系来看

      考察“技术工艺性目的是否与伦理无关”,首先需要明确社会需求与技术的根本关系,这是因为:“技术工艺性目的”表面上看纯属技术的方面,“伦理”则属于社会的方面,但技术归根到底又是社会需求的产物,要辨明“技术工艺性目的是否与伦理无关”,如果忽视了社会需求与技术的根本关系,我们的思考就容易陷入貌似有理的细节而失去对问题的总体判断。我们认为,社会需求与技术的根本关系是:社会需求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和原动力,它也是一切技术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和原动力。技术作为满足社会需求的手段,它对满足社会需求之目的、推动社会之进步具有重大作用。社会需求与技术的这一根本关系包含两层内容:就关系本身来说,社会需求与技术是决定作用与反作用的关系;就关系的性质来说,社会需求与技术是“目的—手段”关系。

      用社会需求与技术的根本关系来分析上述“理由”,就不难发现这一“理由”的不当之处。这就是:在科学技术发展史上,如果“大部分人首先是从技术工艺性目的……出发”来从事技术活动的,或者说,“在通常情况下,是先有技术的工艺性目的的实现,再有技术的社会性目的的提出”,这就意味着:在社会需求与技术的根本关系上,不是社会需求决定技术的存在和发展,相反,是技术决定了社会的需求——先有技术的发展,后有社会的需求;技术发展得怎样,社会需求才发展得怎样。一句话,技术及其发展对社会需求具有决定性作用。可见,这就彻底颠倒了社会需求与技术之间的根本关系。这种无视社会需求对技术的决定作用,把技术对社会需求的“反作用”(这种“反作用”根源于技术的内在矛盾,见下文)夸大为“决定作用”的“理由”也就难以成立了。这种通过颠倒社会需求与技术的根本关系,把技术的工艺性目的视为与社会需求无关的一种“纯技术性”的东西所“论证”的结论——“技术工艺性目的与伦理无关”能否成立也就不言而喻了。

      一般来说,人们对社会需求与技术根本关系的认识还是比较一致的。是何种原因造成了人们对其具体把握的偏差呢?在有的学者看来,社会需求与技术的根本关系“并不能说明……具体技术的特定目的”,只从社会需求“讲不清”技术的工艺性目的。[6]社会需求与技术工艺性目的之间的关系“说不明”、“讲不清”吗?我们认为,这与我们缺乏对社会需求复杂性的认识有关。

      社会需求是复杂的。它既有一般需求(或抽象需求)与具体需求之分,又有现实需求与潜在需求之别,在性质上还有“趋乐”需求与“避苦”需求的差异。此外,上述各不同需求之间又存在着种种交叉与变化的情况。如果看不到社会需求本身的复杂性,把社会需求仅仅理解为“通常是原则性的、定性的”,而又将此与“具体的、明确的和有定量指标的”技术工艺性目的进行直接“对接”,[7]我们就可能难以发现“社会需求与技术工艺性目的”之间所存在的种种联系了。其实并非如此。具体地说,某一一般社会需求,可以通过多种乃至无数种具体的社会需求来实现;一种具体的社会需求可以通过多种乃至于无数种具体的技术手段来满足;一种包含了具有满足社会一般需求(现实的和/或潜在的)和具体需求(现实的和/或潜在的)的具有自身特定工艺性目的具体技术手段在自然规律所提供的“可能性空间”(一种基于自然规律多层次性与实现形式多样性所构成的“可能性”的“集合”)中存在着多种乃至无数种“可能性”。由此,我们可大体看出社会需求与技术工艺性目的之间所存在的复杂联系。尽管在其现实性上,由于技术条件的实际限制,具有自身特定工艺性目的的现实技术以及在“可能性空间”中潜在存在的具体技术是有限的,但无论如何,我们却无法“割断”技术工艺性目的与社会需求(包括潜在的社会需求)之间客观存在的联系。可见,那种用社会需求的“原则性”、“定性性”与技术工艺性目的的“具体性”、“定量性”进行“直接对接”所存在的困难来说明“技术工艺性目的与伦理无关”是难以成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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