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2-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023(2007)06-0025-06 作为道德哲学家,大卫·高塞尔旨在使用一种契约论方法去确定道德的理性基础。他认为,合作性的活动都不可避免地陷入囚徒困境中,在这一境遇中,个体对协定的背叛而他人对契约的遵守能够获得最佳收益,所导致的是社会和个体次优的结局,人人都预期被他者欺骗的困境,使人们不能达致自然的利益和谐,要获得合作剩余(cooperative surplus),就必须对个体的自利追求进行道德约束,使他们按照协定道德的要求去行动,才能够获得他人的信任并成功地合作。 一、博弈困境与契约路径 在博弈论的语境中,囚徒困境这一互动结构呈现了这样一种境遇,处在两难困境中的个体,基于自利最大化的理性而选择了作为各自占优的“不合作”策略,然而每个博弈者选择其“最佳”的个人策略所达到的均衡,却不是共同的最佳结果。作为博弈论的标准表达式,囚徒困境这一“悖论”似乎没有仅仅停留在人们的逻辑思维视域中,相反,它却具有强大的吸引力,激发着人们对于理性限度的深刻洞察力。这一著名“博弈玩具”的提出,在一定意义上确实只是揭开了冰山一角,其之所以在哲学讨论中占据中心地位,不仅在于它提供了探究人类互动中合作与秩序实现的思考范型,启示着对于参与者的理性决策和道德之间内在联系的认识,同时,也在于对每个人来说是合理的决策,从所有个人的决策处境看却是有缺陷的境遇特征。 应该说,两难处境博弈中个体所面临的决策结构,也一直存在于思想家们的理论叙述中,面对类似的境遇,人们也并没有放弃伦理学的努力。早在苏格拉底时代诡辩家们的视野中,格劳孔就认为,人不为己,天诛地灭,当人们在实践中经历了正义与非正义的历练时,才达成共识:既不要得不正义之惠,也不要吃不正义之亏。“打这时候起,他们中间才开始订法律立契约。”[1]46这样,强制性的契约成为人们摆脱困境的选择。而所谓的“霍布斯问题”,更是显见地突出了囚徒困境境遇的话题。霍布斯认为,人类本性自爱,在生存博弈中,由于人们互相疑惧,于是自保之道最合理的就是先发制人,用武力或机诈来控制一切所能控制的人。这样,“在没有一个共同权力使大家慑服的时候,人们便处在所谓的战争状态之下。这种战争是每一个人对每个人的战争”[2]。显然,这既削弱了人类维系自身存在的前景,同时,“人类的这种自然状态作为众所周知的囚徒困境的例证,……导致的是一个相互不利的次优结局”[3]15。因此,在这种基于欲望的自私主体追逐各自利益的“竞技场”中,面对着“人的生活孤独、贫困、卑污、残忍而短寿”[3]95的恐惧,自我保全的理智使人们有意趋于和平,以协定的方式并借助于强力威权来型构社会秩序,为摆脱糟糕境遇而寻求和平与秩序,理性的社会成员让渡自己的部分权利,相互妥协订立契约而获得安宁。如果说,在霍布斯的体系中既没有对人们的欲望加以合理改造的余地,也没有期望通过道德说教来改善人的倾向,那么,在高塞尔看来,他却“或许是第一位致力于发展在道德和利益之间看似悖论联系的哲学家”。[4]也正是镜鉴于霍布斯协定契约的理论,他竭力证明的是,在没有强制力约束的条件下,处于博弈境遇中的行为主体将理性而道德地行动,因此,他力图从理性中推出道德,来寻求人们之所以接受道德要求的内在根据。 正如高塞尔所言,当人们关注并追问道德和利益的特定关系时,囚徒困境只是提出了一个问题而非解决了这一问题,因而其道德理论的探究,就“通过定位在理性选择框架中个体利益和相互利益之间的冲突而开始”[5]13,并在反对休谟情感主义道德传统的基础上展开。他认为,“假定我们发现,……理性除了在决定事实时发挥作用之外,在行动领域是无能为力的,或者我们发现理性只是利益的女仆,那么超越利益的道德要求就必定也与理性相矛盾。在任何一种情况下,如像传统上的构想那样,道德的事业是不可能的”[5]1-2。因此,我们之所以要诉诸善恶、义务和责任,是因为对道德的要求,缘起于对我们应当做什么的行为的正确指引,而责任如果仅仅只是利益,那么,道德显然就是多余的。 因而其力图用一种契约论的解释路径,来论证道德规范的源起和道德责任的理性基础,这意味着,“既不是在我们的同情心中……,也不是在任何据称是独立于我们个体利害关系的客观义务中,来找到道德的基础,而是以受益于每一个人,并且也为每个人理性地接受的方式,在我们互惠事务的明智排序中来找到”[3]2。正是借助博弈论和讨价还价理论的分析框架,他证明了人们基于自身利益而选择道德行动的合理性理由,即为什么从非道德的理性选择前提中,道德要求能够普遍化为一种理性的约束,使参与者能够在其行为选择中接受道德约束。当然,要论证即使是在一次性博弈中,人们也将道德地合作,需要阐明的是人们理性服从其所接受的道德准则的合理性问题,这将引出契约论要素的说明。因此,高塞尔也有着对协定道德的原初境遇的理论要求。他认为,在这一境遇中,既存在着匮乏和竞争的动机,同时,也具有通过互动中的社会合作来获得潜在收益即合作剩余的可能,而协定的道德就始于这一原初的假定,在其中,“一个人被构想为不受约束的行动中心,致力于以他的能力和资源去实现他的利益”[5]9,但是,平等地追逐自身利益的理性参与者,却能够通过讨价还价过程中的自愿协定,来获得一致的正义原则,从而开显了道德的维度。 二、协定道德与正义原则 作为力图从理性中推出道德原则的阐释者,高塞尔认为,在讨价还价的境遇中,人们必须协定规则,来决定参与者的行动和在合作剩余中的分配份额,并达成一项可避免效率损失而陷入两难困境的有约束力的协议。作为人们在利益博弈中互动行为的结果,行为者的决策以及在可能行动之间做出决定,并约束行为者以一种公平的方式来追逐自身利益的理性原则,也就是人们协定的公平的道德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