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奠立于对人性之两面性整合与超越的哲学预设基础之上,作为普遍道德信念、道德原则之外在化,旨在使个人与社会的关系达到完全和谐状态,强调纯粹形式要素的康德的“权利正义观” 西方社会进入近代社会后期,尤其是18、19世纪以后,随着社会分工和商品经济的进一步发展,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交换公正成了分配公正的特殊形式。其特殊要求在于,在交换过程中必须遵循等价交换的原则,公平交易,童叟无欺。但工业社会的原则是以分配的不公平为基础的。在商品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分配不公造成剥削、奴役、破产、失业、贫困、危机和冲突等严重的社会后果。 这一时期,西方各资本主义社会的一切有良知的思想家们,都从各自所处的具体的社会现实出发,对资本主义社会的种种不公正的非人道现象表现了激烈的道德义愤,其中不乏如康德、黑格尔、费尔巴哈等大思想家所做的深刻的理论研究和批判。 前文已述,18世纪思想家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从人性出发来理解社会和历史,论述合乎理性和正义的社会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对人性的不同理解,使历史、社会与政治制度在不同的哲学家眼里呈现出不同的景象,也使得他们对历史的变化做出迥然不同的评价,得出不同的社会正义原则。康德也是这一思想潮流的代表人物之一。但与他的前人不同的是,康德并没有一般性地断言人性善或人性恶,并由此出发论述社会的正义原则。在康德的前人中,霍布斯是性恶论的典型代表,因此,他所描述的自然状态是一种普遍的战争状态。与霍布斯相反,卢梭则是性善论的典型代表,他认为人天生就具有淳朴的道德情感,因此,自然状态非但不是人人为战的极为悲惨的状态,反而是一派田园风光,那时人人自由平等,过着简单而幸福的生活。 作为德国古典哲学的开创者,康德在早期主要着力于构建他著名的三大批判理论,在晚期则撰写了大量的道德哲学、宗教哲学与政治哲学著作,比如《世界公民观点之下的普遍历史观念》(1784)、《回答一个问题:什么是启蒙运动》(1784)、《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人类历史起源臆测》(1785)、《永久和平论》(1795)、《重提这个问题:人类是在朝着不断改善前进吗?》等,表现出对人类历史、人类命运、人类社会和政治制度秩序与公正理想等的深切关注。与上述思想家不同的是,在康德的思想中,人具有两面性,他既有善的一面,同时又具有做恶的可能性。由于人的两重性,就相应地产生了两种道德法则,或者说,道德法则也具有了两重性。从纯粹实践理性中产生出来的道德法则可以分为内在地运用于被看成是本体的人的道德法则,和内在与外在地应用于既被看成现象又被看成本体的人的道德法则两类。前者是伦理的法则,后者是法律的法则。康德在思想信念上倾向于相信法治。 在《权利论》中,康德集中阐述了权利与正义的基本法则。在康德看来,法律的强制对于维护人的社会生活是绝对必要的。因为社会生活必须遵循一定的秩序,这种秩序只能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上。与此同时,法律的强制的必要性和界限都与维护人的基本权利有关。实际上,正义的法律应当是道德法则的外在化。 在《权利论》导言中,康德阐明了正义概念的三个基本特点。首先,它只涉及人们之间外在的、实践的关系,这是就人们的行为直接或间接地彼此影响而言的;其次,这种关系并不是指个人的意愿或欲望之间的关系,而只是就“一人是意志与他人的意志之间的关系而言的”;第三,这种关系并不考虑人们意志的内容,而只考虑这种意志之间的关系的形式。据此,康德把正义定义为:“按照普遍的自由原则,一个人的意志能够与他人的意志相协调的条件的集合。”[1](P39-40)康德正义概念的最主要特点就是他的普遍性。康德讨论正义概念的立足点是理性的个人,他是用理性的人的观点来看待正义的。因此,康德认为他的正义概念是普遍适用的,因为人拥有同样的理性。这种正义概念有一定的合理之处。不过,这种普遍性的正义概念,也表明了康德思想的局限性。因为正义的原则归根结底要体现在法律中,而康德根本没有讨论,一国的法令与该国的历史之间究竟存在怎样的关系,也可以说,他没有看到社会在法律的形成和发展中的主要作用。在康德的眼中,社会不过是由一些理性的个人组成的结构,其中每个人都有自己的不同目标,而法律的任务就是去统一原本并不统一的个人意志,使不同的目标可以和谐共存。如果离开了法律的制约作用,社会就不会存在。康德的这一观点是与自然法学家的思想相一致的。 (五)奠立于未来美好的共产主义(社会主义)价值信念基础之上,作为人们在历史和社会实践活动中创造出来的人与人关系的理想,并构成对现存社会关系进行批判的道德基础的科学的、人道的(科学性与价值性相统一的)马克思主义的“实践正义观” 康德以后,近代哲学的集大成者黑格尔在其法哲学中也对国家权力与市民社会的权利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法哲学实际上就是正义论。但是,由于时代和阶级立场的局限,在马克思主义创立之前,思想家们始终没能给正义问题以科学的回答,只有马克思主义学说才对正义做出了科学的哲学的规定。 正义问题是一个关涉到马克思学说本质的一个重要课题。坦率地讲,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在他们的著作中并没有把“正义”或者“公正”的观点当做独立自存的课题进行专门的研究。在马克思本人的及其后继者们的著作及有关论述中,“正义”这个术语的出现,主要是与他对资产阶级正义理想和观点的批判联系在一起的,是与他对建立在生产资料的私有制基础的社会关系的批判联系在一起的。因此,这一正义观包含在马克思对称之为不公正的社会关系的批判之中,以及他对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科学预测和深情展望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