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0300(2007)05-0021-06 当代美国著名哲学家、伦理学家约翰·罗尔斯 (J·Rawls)在其所著《正义论》(A Theory of Justice)之第一章开宗明义,明确指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和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和废除。每个人都拥有一套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社会整体的利益之名也不能逾越。”[1](P1)显然,这是对正义在人类社会发展演进中的作用以及正义在整个人类思想文化体系中的地位的一种最为精当的论析和阐释,并在事实上提出了梳理、理解和评判西方乃至整个人类思想文化观念中各种正义理论与观念的一种理论参照、合理立场和价值标准。 一 正义历来被视为人类社会的基本美德和崇高理想,是人类生生不息的永恒追求。西方思想文化观念中的正义理论,更是源远流长。 西方思想文化发展史上,从古希腊罗马一直到现当代,正义问题几乎为所有伟大的人文学者所关注,成为伦理学、政治学、法理学、社会学、经济学等不同学科的基础理论问题之一,并一直作为一个跨学科的难题横亘在这些学科面前。而按照奥特弗利德·赫费的说法,“从概念上廓清政治在正义性概念,尽可能使它成为可应用的标准,成为正义原则,一直是哲学的最高任务。甚至,无论是柏拉图、亚里士多德,或是后来的奥古斯丁、托马斯·阿奎那、威廉·奥卡姆,还是近代的霍布斯、斯宾诺莎、洛克、卢梭、康德、黑格尔和马克思,也就是说,直至欧洲启蒙时代结束后的一段时间里,所有伟大的哲学家,往往都是重要的法和国家思想家。反过来说,法和国家理论主要是由哲学家们写成的。政治讨论亦主要是从哲学角度进行的,而且成了道德的统治批判的决定性部分。并以这种形式建立了哲学是法和国家伦理学。”[2](P3)追溯西方思想家们以往的研究,对公正这一理论难题的思索与探究,主要集中在三个方面:公正的一般问题、理解公正问题的不同视角问题、公正的根本问题以及社会公正的实质问题。 对什么是正义或者正义的本质是什么的尝试性回答,当是有效地解析有关正义的诸多难题的理论起点。正义(justice,或译为“公正”、“公道”)作为一个历史的、相对的概念,西方思想家们赋予其多种涵义。据拉法格的研究,正义在古希腊人那里,最初源于“直线”、“居中”的数学概念,其本意是“置于直线上的东西”。由于希腊的正义女神手拿丈量土地的两角规,所以起初正义就意味着公平合理地分配土地,后来逐渐演变成保护个人的私有财产是最大的公平,侵犯私有财产是最大的不公平。[3](P89)另一位古希腊思想史研究专家罗斑更详尽地谈到:“在古希腊思想中,企图把人类生活及其行为的律令,加以整理并做成普遍适用的概念的那种努力,最早见之于文学。我们可以在《荷马史诗》和赫西俄德的作品中找到……。随着社会和社会环境的改变,……公正观念逐渐弄清楚了,并且越来越清楚明确地把它用公式表达出来。所谓公正,就是确切而适当的法度、均衡和正直,是与粗鄙的情欲、欺骗及统治的野心相对立的。”[4](P8) 事实上,这种说法也不尽然。对正义概念的纵向考察表明,在西方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思想家们对正义做出了不同的界定。如:正义是个人得其应所得。此说通常被认为是关于正义或公正的经典定义,其始作俑者为古罗马法学家乌尔庇安:“正义乃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永恒不变的意志”,西塞罗、哥老秀斯等亦秉持此说。这个定义后来得到阿奎那的确认:正义是“一种习惯,依据这种习惯,一个人以一种永恒不变的意愿使每个人获得其应获得的东西。”穆勒进而说:“人公认每个人得到他应得的东西为公道;也公认每个人得到他不应得到的福利或遭受他不应得的祸害为不公道。”[5](P48)当代伦理学家麦金太尔也认为:“正义是给每个人——包括给予者本人——应得的本分。”[6](P314)正义即“和谐”(柏拉图、庞德);正义即“平等”“中道”(The Golden Means)(亚里士多德、德沃金);正义就是“共同幸福(阿奎那);正义即“自由”(洛克、卢梭、康德、斯宾塞);正义即“安全”(托马斯·霍布斯);正义指“自由与平等”(罗尔斯);正义指法治或合法性(凯尔森、阿尔夫·罗斯)。 可见,正义或公正具有多方面、多层次的规定性。正如凯尔逊所说:“自古以来,什么是正义这一问题是永远存在的。为了正义的问题,不知有多少人流了宝贵的鲜血与痛苦的眼泪,不知有多少杰出的思想家,从柏拉图到康德,绞尽了脑汁;可是,现在和过去一样,问题依然未或解决。”[7](P6)博登海墨说得更直接:“正义有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不同形状,并且有极不相同的面貌。当仔细查看这张脸并试图解开隐藏其表面之后的秘密时,我们往往会深感迷惑。”[8](P238) 当然,尽管正义本身变幻不定,但这不意味着正义是主观的,不存在判断是否正义的客观标准。在归根结底的意义上,正义观念实质上是人类对自己生存发展的社会秩序、条件和规则的意识,是一种社会化的理性、理智,在一定程度上代表和体现着人的发展水平,人的自我意识和理性健全的程度。 二 西方思想文化观念中的正义论传统,有着深厚的人性论根源和鲜明的主体性价值指向。具体说来,人性或人的本质是社会性与个体性的有机统一。见之于社会制度,人的本质中的社会性表现为对安全、秩序、公正等的共同要求,而个体性则表现为对自由、效率等的共同要求。人的本质是一矛盾的合体,个体性和社会性、秩序和自由本身就是一对矛盾。每个人都生存于矛盾的人性之两种倾向中,人类整体亦生存于这种矛盾体中。人类的一切制度以及对政治文化之理性设计和历史实践,应是有效地解决人性本身的冲突,如果这种冲突得到有效的妥当地解决,则社会有序、个体自由便循着人性本来的要求而实现,从而使个体性与社会性置于平衡的对立统一之中。如果这种冲突得不到有效解决,则要么以社会性而淹没个体性,专制政体正是以社会性牺牲个体性的社会;要么以个体性而威胁社会性,无政府状态便是个体性的过分放任对人之社会性的损害。人类政治活动的直接目标,即是平衡主体之个体性与社会性的关系。所谓正义或者公正,正是对个体性与社会性的理性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