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代中国,“制度伦理”(institutional ethics)问题缘起于现代化建设进程中制度创新这一社会变迁基本路径选择的思考,它是当代中国语境下政治哲学的核心问题之一。 一、“制度伦理”的概念澄清 任何一个有影响的概念的出现,必定有其缘由,必定承载着某种历史内容。“制度伦理”概念也不例外。 1.“制度伦理”概念提出的历史背景 “制度伦理”是上世纪90年代中后期在中国学界出现并很快得到广泛注意的概念。经过近 20年的改革开放实践,中国思想界提出了“制度伦理”概念,这有两个基本缘由:其一,制度变迁问题凸显。一方面,改革开放通过事实上不断进行的制度变迁日益向纵深发展,另一方面,改革开放的进一步发展又将制度变迁问题日益明显地提到人们面前。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制度体制方面的改革,已成为制约改革开放的一个关键性问题。其二,道德建设任务艰巨。此时的中国,在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正围绕着所谓“道德滑坡”与“道德爬坡”在全社会形成广泛的思想争论,有效地加强道德建设已成为全社会的迫切要求。人们从实践中深切感受到,道德建设决不简单地只是一个舆论宣传教育的问题,更是一个生活实践、制度化了的规范力量引导的问题,是一个价值引导与通过制度安排所呈现的利益诱导的一致性问题。这样,人们从有效加强道德建设的维度将目光投向了制度。而上述两种基本缘由的焦点均是制度创新、制度变迁,以及隐藏在制度创新、制度变迁背后的更为一般的制度“善”或“好”的问题。 “制度伦理”概念出现的基本历史背景表明,这一概念从其出现时起就承负了一种历史使命:推进制度创新,并通过制度性安排的规范性力量改善既有的社会道德状况。这样,对“制度伦理”的思考就会逻辑地向两个方向深入:其一,深入至宪政法治这一现代社会制度建设问题;其二,在制度建设的视野中理解与加强道德建设,反思道德规范自身的合理性及其有效性,通过改变事实上对人们日常生活起支配性规范作用的制度安排来改变人们的道德状况。而这两个方向最终均集中于一点,这就是制度本身的创新与变迁,通过制度创新与变迁,在实现社会结构性转换的同时,对社会进行积极有效的价值规范与引导。明晰“制度伦理”概念提出的这种历史背景,认清其所承负的历史内容,对于把握“制度伦理”概念具有前提性意义。否则,就有可能陷入自娱自乐的文字游戏泥坑。 就伦理学学科本身而言,“制度伦理”概念的出现亦有其深刻意义。它意味着伦理学学科视野正在酝酿着一场重要的历史性转向:由个体美德向社会伦理、由个体善向制度善的转向。①我们在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一直重视个体美德,试图通过培育一代新人的方式建立起一个理想社会。这种思路自然不失合理之处,但却存在着一些无法回避的问题:如何提供培育一代新人的现实土壤?如何提供一条走出所谓“道德沦丧”或“道德滑坡”的有效路径?除非我们能够提供一种如同马克思所说的“合乎人性”健康生长的制度环境,否则,社会成员普遍美德的形成就是一句空话。在美德口号下的虚伪人格现象以及社会道德失范现象,迫使人们将视野由个体善转向制度善。这种视野的转向并不意味着伦理学不再注重个体美德,而是意味着一种思考问题的范式的转变。个体美德在一种新的视野之下被关注,且它不再是伦理学中唯一或绝对宰制性的内容。 然而,遗憾的是,在其后学界关于“制度伦理”的思考中,可能是囿于自身所习惯了的伦理学学科限制,更可能是囿于字面上的理解,蕴含在“制度伦理”概念中的两个更深入的发展方向,即宪政法治这一制度善与通过制度建设推进道德建设这两个理论方向,均被忽视、模糊。人们事实上不同程度地陷于“伦理的制度化”、“制度的伦理化”这样一些极为混乱的概念泥潭之中。它有可能使当代中国伦理学与原本应当承担起的历史使命失之交臂。这个历史使命是:通过自身的特殊理论方式推进制度创新、制度变迁,进而推进现代化的历史进程。 2.“制度伦理”概念辨析 “制度”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两种理解。广义的“制度”概念包括通常所说的正式与非正式制度两类,狭义的“制度”概念则仅指通常所说的正式制度。制度经济学理论中的“制度”概念即是广义上的“制度”。在制度经济学中,这种理路与思维方向是合理的。但是在“制度伦理”问题的思考中,“制度”概念只能在狭义上被使用,否则就会出现后述语义混乱的逻辑错误。 根据现有资料,近年来国内较早提出并试图对“制度伦理”下定义、且对后来学术研究影响较大的是方军《制度伦理与制度创新》一文(以下称“方文”)。“方文”认为:“从概念上分析,制度伦理不外乎两种:制度的伦理——对制度的正当、合理与否的伦理评价和制度中的伦理——制度本身内蕴着一定的伦理追求、道德原则和价值判断。”②尽管这个定义并不严谨、清晰,但其核心内容还是明白的:它所指向的是制度的伦理属性,是关于制度的“善”或“好”的问题,它是要从伦理学维度关注制度,对实存制度进行价值分析。这个定义的核心内容与通过制度创新、制度变迁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的历史内容,在总体上相吻合。后来,人们在“方文”的基础之上也提出过一些不同的定义,但就总体而言均是在“方文”基础之上的展开,且在这个展开过程中逐渐忽略了“方文”“制度伦理”概念中关于制度的价值分析批判这一核心内容,并通过对“方文”关于制度伦理两个方面的进一步概括,将“制度伦理”理解为“伦理的制度化”与“制度的伦理化”的统一。③这种已成为时下主流的理解,值得认真质疑。 “制度的伦理化”是个颇为模糊、且在这种模糊背后存在着相当思想混乱的概念。它究竟想表达何种思想?是要将原本在制度之外的伦理纳入制度之中,使之具有某种伦理性?或是主张应当实行一种善的制度,这种制度不是反人性的,而是正义、合乎人性的?抑或是主张严格的、冷冰冰的制度应当具有人情味,应当权宜而变?制度能够伦理化吗?如果制度能够伦理化,那么,还会有制度吗?如果说是要将原本在制度之外的伦理纳入制度之中,使之具有某种伦理性,那么,就如后文所述,制度之中有伦理,伦理就在制度之中,制度总是摆脱不了伦理的纠缠。因而,这种理解本身难以成立。如果说是主张应当实行一种“善”或“好”的制度,这种制度是正义、合乎人性的,那么,这种理解以一种特殊的方式提出了“制度善”或“制度正义”的问题。仅就此而言这是合理的。但问题的关键是,“制度善”或“制度正义”与“制度的伦理化”是两个不同的问题。“伦理化”并不能表达制度的“善”这一核心内容。更何况制度总是具有某种伦理属性的,关键在于是何种伦理属性。如果说“制度的伦理化”是主张严格、冷冰冰的制度应当具有“人情味”,应当权宜而变,那么,这恰恰是应当引起足够警惕的。制度的特征就是无偏颇地一视同仁。这种无偏颇地一视同仁即是作为公平的正义。制度具有权威性,这种权威性不容挑战。如果将私人领域的“人情”直接引入公共生活领域,那么,不仅潜规则横行,而且社会腐败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