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2[文献标识码]C[文章编号]1002-8862(2007)10-0073-03 2007年7月16~18日,由大连理工大学、北美中国哲学家联合会、哲学研究杂志社、中国社会科学院文化研究中心联合举办的“科技伦理与职业伦理”国际学术研讨会在大连理工大学举行。与会国外学者15人,国内学者50余人。现将会议内容综述如下: 一、应用伦理研究的历史资源 科技伦理与职业伦理是当代应用伦理研究领域的热点课题。然而这方面研究需要将现实问题置于开阔的历史背景上加以认识,充分利用有关的历史资源。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朱葆伟研究员回顾了技术哲学研究近年来的伦理转向,讨论了技术伦理学的学科定位问题,强调技术伦理学研究要深入到技术活动之中,与伦理学共同发展,特别要关注实践伦理学提出的问题。中山大学哲学系张华夏教授指出系统科学和系统思想可以成为职业伦理学研究的理论资源。他论述了自组织理论和复杂性科学对于管理伦理学研究的意义,指出了由外部控制者的管理思维转向内部参与者的管理思维的必要性。大连理工大学王前教授从学术伦理、工程技术伦理、生命和医学伦理、环境和生态伦理这四个方面,对改革开放以来的科技伦理发展进行回顾和展望,提出了完善科技伦理教育、强化舆论监督和道德教化氛围、建立相应的社会保障系统等对策建议。 在应用伦理研究的历史资源中,中国传统伦理思想的现代价值引起与会学者的极大关注。美国夏威夷大学哲学系成中英教授在会议主题报告中将五行理论同西方管理理论相结合,提出了中西融合的管理哲学。以此为基础,他着重探讨了TTT(Time-Timeliness-Timelessness,即时机—适时—永久)作为经济、商业等职业活动决策模型的伦理学问题。纽约科技大学修海乐(Harold Sjursen)教授在题为“技术伦理、汉斯·尤纳斯和新儒家”的报告中,从中西文化对比的角度,探讨了汉斯·尤纳斯的责任伦理思想与朱熹的理学思想的相通之处,以及二者在当代技术伦理研究中的价值。他特别提到理学家关于“格物、致知、诚意、正心、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理念,对于今天的职业伦理研究有着重要的启发意义。 还有一些学者讨论了西方伦理思想成果对当代应用伦理研究的影响。美国霍普大学的肯特·梯尔(Kent Til)教授讨论了基督教信仰与商业价值观的关系,希望对中国学者研究传统文化与现代职业伦理的关系有所启迪。上海师范大学陈泽环教授谈到,德国学者阿尔贝特·施韦泽“敬畏生命”、充满爱心的人格,作为一种个人伦理,对于提升科技工作者的职业伦理境界具有强烈感染力。施韦泽的有关“自然哲学”高于“思辨哲学”,文化的本质不是物质成就而是伦理的思想,也促使人们不断思考科学技术在人类文化中的真实地位。 大连理工大学文成伟教授指出,古希腊神话中的“技术”具有工具性价值,其中充满了智慧和力量,然而“技术”本身又是具有原始性缺陷的存在,道德则借助被赋予了神性的自然力成为规范人性和约束人的行为的内在尺度。戴艳军教授指出,拉普的技术伦理思想的现代价值在于,他提出技术哲学要为现实的技术选择提供价值指南;解决技术问题的根本途径不在于技术本身,而在于操纵技术的人及其价值观念的转变;技术发展需要伦理规约,即用伦理道德控制人的技术行为和欲望。 二、当代科技背景下的伦理学 技术伦理和工程伦理研究是这次研讨会的一个热点问题。美国技术哲学家卡尔·米切姆(Carl Mitcham)教授对技术伦理学中的欧洲现象学哲学传统和英美分析哲学传统进行了比较分析,指出前者将技术看成是一个整体,其优势是倾向于将理解作为目的,不足之处在于几乎不能解决具体问题;后者关注特殊条件下的特殊技术,其优势在于能够通过实践上的益处来解决具体问题,不足之处在于缺乏一般方向。前者的推广影响到公民道德教育,后者的推广影响到政策上的进步。这两种传统各有优点,又有不足之处,应当彼此互补和融合。 大连理工大学刘则渊教授和王国豫副教授指出,技术伦理学并不等同于职业伦理学和责任伦理学。要达到技术的和谐目的,必须从技术的决策、创造、生产、传播、使用各个环节,从技术的工程过程、经济过程、文化过程各个方面,对技术进行社会建构;这不只是工程人员的责任,而且也是社会各界的共同责任。这是一种基于技术社会建构论的技术伦理观。 美国洛约拉·马里蒙特大学菲利浦·彻梅莱沃斯基(Philip Chmielewski)教授探讨了工程伦理案例研究中常用的“辨析法”(Casuistry),即在具体的案例分析中,根据实际情况运用伦理原则,从个案中发展伦理原则,使伦理学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生活。通过这种方法,职业工程师能够学会感知伦理问题,评价技术活动的可能后果,明确自己应如何行动和如何尽到职责。 中国科学院研究生院李伯聪教授讨论了工程伦理学中的团体伦理问题。他指出,工程活动的主体不是个体而是集体或“团体”(例如企业)。这就意味着,如果不能跨越一个从“个人伦理主体论”到“团体伦理主体论”的理论鸿沟,那么真正意义上的工程伦理学是不可能建立的。对于工程活动所造成的环境污染、决策责任和事故责任等问题,有关工程师无疑有其不可推卸的职业责任。但造成危害的责任主体不是单纯的个人而是某个“团体”和相关“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