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化改革在推进中国现代化进程的同时,也给中国的理论研究提出了新的要求。经济伦理或经济伦理学在当代伦理学与经济学研究领域的凸显就是对这种要求的一种反映。而当人们通过经济伦理的研究来寻找市场的道德支撑时,却无可避免地蕴含着一种观念,即认为市场本身并没有其道德理念,在市场生活中经济与道德是相互分离的。由此,人们在进一步的研究过程中,又回到了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的二元论思维之中:在市场生活中,我们诉诸人们的利己心,不承认我们每天所需的食物和饮料是出自屠户、酿酒家或烙面师的恩惠,相反,而是出于他们自利的打算;在市场生活之外,我们诉求人们的同情心,寻找另一种具有与“自利”一样的普遍性质的“道德情感”。因此,人们得出结论:市场只能是“小人”的天堂,“君子”则在市场之外。换句话说,“道德”和“市场”两者在内在的逻辑上是相悖的。这样的逻辑体现在现代经济生活中的一个重要后果是市场运行过程中的市场主体的道德理性的缺失。显然,这是一种简单化的僵化观念。坚持这种僵化的观念无疑会阻碍当代中国的市场化改革:一方面,它没有赋予人们经济行为本身的道德合理性,而仅仅按照古典经济学家的从“自利”走向“公益”的思维逻辑来忍受这种不道德的“恶”;另一方面,所谓日用伦常的道德观念又总是不能在现实生活中建立起来,因而成为漂移在社会主要领域之外的“纯粹伦理主义”。由此可见,解决这种问题的关键是重新寻找经济与伦理的理论逻辑的统一。事实上,从全面、系统的视角来看,市场本质上是人与人的物质交换,而不是纯粹的物的交换。 自律的他律基础 “他律”(Heteronomy)一词最早来源于古希腊文heteros(其他的)和nomos(规律),其意是外在的规律,主要表现在理性对个体欲望的约束、驾驭、把握上。柏拉图曾把外在的理性命令与个人内存欲求的关系描绘为驭手和烈马的关系:人的欲望就像一匹暴躁的烈马,必须由技艺高超的理性命令来驾驭。从道德意识的历史发展来说,无论是原始人、儿童道德心理的发轫,还是成人道德观念的养成,都是道德理性命令这只神斧的千锤之作。而且这种外在的强制不可缺失,因为经济生活中大多数人并非坏人,也并非圣人,他们的行为选择与监督条件相关,即使社会舆论的赞美所激起的荣誉感也和个体的功利需要的满足这种约束分不开,从这个意义上讲,他律是自律形成的前提和基础,它由规则契约、信用保障、现代制度等共同构成。 (一)规则契约 弗洛伊德在对原始氏族道德观念起源的研究中,从心理学深层的心性发展角度研究了原始人道德意识的他律性质,认为由于各种原因,各个原始部落都有一些要求其部落成员遵守的禁忌。进入后期社会,人类无限膨胀的欲望和难以协调的利益冲突,迫使人们在经济上理性计算和有意识思考,于是产生了“集中意识”,经过不断的模仿、重复、固化、扬弃,从而有了习俗、惯例,直至规则(要求人们遵循的行为准则)和契约(可以依法执行的诺言,它是信用的法律载体和外化形式)。 赫须曼在解析今天市场时说道,经济行动的风险和不稳定性越高,可测性越低,行动者就愈趋犹豫。而且由于信用资源在经济运行中存在着供给与需求的非均衡性,为控制信用风险就产生了契约,即使古老的《十二铜表法》也是此因。在此情况下,人如果受到契约约束要比单纯从经济观点出发为佳。我们进一步推论,显然还要用道德契约来净化功利的干扰。 (二)信用保障 植根于经济主体贪欲的自私天性使得今天个人理性谬误与私欲膨胀并存,而全球化打破了乡村社会的有限活动半径。经济学家阿瑟·刘易斯认为,人们摆脱了义务和身份相关联的社会,进入到一个义务以契约为基础而且一般又以与没有家庭关系的人的市场关系为基础的社会。这样,以前一直非常诚实的社会可能变得非常不诚实。因此,我们应从单向的道德义务型自律转向契约经济型信用,在信息不对称条件下,强调利益相关者的互动博弈和资信调查、信用评估的制度约束,这就是我们所讲的信用保障。 改造后的“考虑可置信承诺的高德互惠博弈模型”既克服了“直接理性最大化”的道德无涉,又避免了康德实践理性中道德变量的先验性,多数人就会选择承诺→履约→合作,从而破解“囚徒困境”难题,产生一定的合作剩余。当今发达的企业和各种组织、团体因能将一次性博弈转换成长期博弈,从而形成了更为直接的信用监督。然而,由于人是“有限理性”的经济人,同时信息又是阻滞和不对称的,追求自身效应最大化的动机会使得人有机会,也有积极性在交易中使用不正当的手段来谋取自身的利益,于是产生了信息不对称理论和扮演着“淘金者”更是“守望者”角色的信用评级机构。通过这些高效率的信息传递系统,当事人的失信行为能够被及时观察到,从而化解信息不对称并进而减少内生性风险“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发生。 (三)现代经济制度 人们在社会活动中如何配置这个社会的资源,需要制序化的约束(强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和行动准则)从而形成秩序,这就是现代制度。文明社会的重要约束形式是角色关系,不同角色的权利、义务构成了相互关系的强制规范,每个人的行为必须符合社会对其角色的界定与期望,即现代社会的秩序基础已经从过去依赖“熟识”(血缘、关系)转变为更依赖于一系列制度化的权利和责任,依赖于一整套完备的法律、规则和制度,近代的《法国民法典》则是它的典型。除了强调他律的规范化、信用化之外,社会对于诚实的记录、监督、仲裁、矫治等德行实施结构应同时运作起来,以强化个体行为的操作方式和制约机制。例如当人们告别“熟人社区”进入“匿名社会”后,媒体就成了立法、行政、司法以外的第四种国家权力,这时的他律就具有了广泛的民众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