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8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022X(2007)06-0134-04 美国著名学者J·P·蒂洛曾断言:“只要我们还活着,就要同道德这样的价值问题打交道。”[1](P205)所谓道德价值,就是指“道德事实与人之间特有的社会关系,它标志着道德事实对人的本质之确证和完善。”[2] 道德价值与人类社会相伴而生,影形相随,人们只有选择这种或那种道德价值的权利,而没有选择或不选择道德价值的自由。“道德选择,就是在事实上的善与恶、是与非、美与丑、重与轻、利己与利人、保全与牺牲、高尚与低下等等之间进行取舍。”[3](P104)即在不同的道德价值之间的取舍与选择。因此,道德选择的理论与实践中必然遇到事实与价值的关系问题,或者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关系问题,也即所谓休谟问题。本文拟对道德选择中如何处理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的关系问题予以分析说明。 一、事实与价值的内在统一性 在西方哲学史上,英国哲学家休谟首先将事实与价值区分开来,认为事实知识有真假之分,并可由经验来证明,而价值知识则无真假可言且是不可由经验来证明的,从表述事实的语句推不出表述价值的语句,亦即从“是”推不出“应该”。休谟谈道:“在我所遇到的每一个道德学体系中,我一向注意到,作者在一个时期中是照平常的推理方式进行的,确定了上帝的存在,或是对人事作了一番议论;可是突然之间,我却大吃一惊地发现,我所遇到的不再是命题中通常的‘是’与‘不是’等连系词,而是没有一个命题不是由一个‘应该’或一个‘不应该’联系起来的。这个变化虽是不知不觉的,却是有极其重大的关系的。因为这个应该或不应该既然表示一种新的关系或肯定,所以就必须加以论述和说明;同时对于这种似乎完全不可思议的事情,即这个新关系如何能由完全不同的另外一些关系推出来的,也应当举出理由加以说明。”[4](P509-510)休谟认为,“应该”是“趋善”尺度,“是”是“求真”尺度,“趋善”尺度不能从“求真”尺度直接推导出来,二者绝对地对立,两个尺度的区别是客观存在的。他对事实与价值即“是”与“应该”之间的一致性提出质疑。 休谟的发现为19世纪末20世纪初西方价值哲学的诞生奠定了极其重要的理论基础。但是他发现“求真”与“趋善”两个尺度的区别后,并没有同时看到二者的联系,相反,把“求真”与“趋善”两个尺度之间的区别绝对化,以致形成了思想史上有名的“休谟逻辑鸿沟”,或叫“休谟问题”。 正是由于休谟人为制造的这一逻辑鸿沟,遭到了后来一些学者的尖锐批评。马斯洛即是其中的一位代表。他写道:“从根本上说,一个人要弄清楚他应该做什么,最好的办法是先找出他是谁,他是什么样的人,因为达到伦理的和价值的决定、达到聪明的选择、达到应该的途径是经过‘是’、经过事实、真实、现实而发现的,是经过特定的人的本性而发现的。他越了解他的本性,他的深蕴愿望、他的气质、他的本质、他寻求和渴望什么、以及什么能使他真正满足,他的价值选择也就变得越不费力、越自动、越成为一种副现象。”所以,“发现一个人的真实本性既是一个应该的探索,又是一种是的探索。”[5](P112)也就是说,“求真”与“趋善”两个尺度不仅不矛盾,而且还相互匹配,相得益彰。“求真”是基础,只有通过“求真”,才能实现“趋善”;“趋善”是关键,它保证“求真”具有正确的出发点和归宿。两个尺度对于“人的真实本性”来说,都是缺一不可的。“求真”与“趋善”两个尺度的内在联系总是客观存在,并发生作用的。一旦脱离道德事实,就不可能科学地阐释道德价值。诚如梯利所言:“照我看来,那种在道德领域里认真而彻底的考察,将鼓舞我们对道德更加尊重,加强我们的向善心。当然,那些对道德事实的匆忙和肤浅的判断是和所有别的‘半瓶醋真理’一样危险的。”[6](P16) 解决道德价值与道德事实之间的内在矛盾,并不在于两者本身,而在于两者的架构者——人。人既是道德的主体,也是价值的主体;任何道德都是关于人的道德,任何价值也都是对于人的价值,脱离人,把握道德、解读价值都无异于缘木求鱼。人既是道德事实的轴心,又是道德价值的轴心;既是道德价值的创造者,又是道德价值的受益者;既是价值活动的认知者,又是价值存在的评价者。 因此,事实与价值是统一的,统一于“实际活动着的人”自身;人类之探索“是”、事实、真理,或者说人类之“应该”、之追求价值,都源于人的内在本性和人的生活与实践活动的需要。价值评价与关于事实的认知一样,都是在人的实践基础上,人对对象的能动反映或认识。而且,同是作为人对世界的反映或认识,价值评价与事实认知之间具有内在的联系。在现实的人类实践活动中,与不存在纯粹表达事实的语言系统或概念体系一样,也不存在纯粹表达价值的语言系统或概念体系;正如关于事实认知的科学在根本意义上并非价值中立的,关于价值评价的理论与实践也不能脱离事实或事实认知活动;而且,人类现实的、历史的、具体的社会实践活动一再证明,事实认知与价值评价具有内在统一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