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8862(2008)04-0040-06 “分析马克思主义”①(Analytical Marxism)是20世纪70年代后期出现于英美学术界的一种西方马克思主义哲学思潮。它主张用分析的方法来重构马克思主义理论,主要代表人物有柯亨(Gerald Allan Cohen)、罗默(John E.Roemer)、埃尔斯特(Jon Elster)、伍德(Allen W.Wood)、胡萨米(Ziyad I.Husami)等人。分析马克思主义的研究内容可以分为相互关联的三个部分:方法论、经验理论和规范理论。分析的方法是它的基本特征,也是该学派宣称要重建马克思主义“微观基础”的基本武器。经验理论主要是对历史唯物主义、阶级理论的重新解释和对资本主义的经济分析。规范理论主要是对马克思社会正义理论的重构,包括正义、自由、平等等伦理学和政治哲学问题。分析马克思主义围绕“马克思与正义”问题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发表了大量的文章和著作。归纳起来,他们争论的焦点集中于以下三个问题:(1)马克思是赞成还是反对正义?(2)马克思缘何批判资本主义?(3)平等是社会主义的价值目标吗?本文拟对这三个问题做一简要述评。 一 马克思如何看待正义 正义一直被视为人类社会的美德和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自古及今的许多思想家,从古希腊的柏拉图、亚里士多德到当代的罗尔斯、诺齐克等人,都对正义有过深刻的论述。马克思本人虽然不是道德哲学家,也没有专门写过正义论,但马克思的著作中却包含着丰富的社会正义思想,对正义问题进行了辩证的思考和深入的批判。但是,在一些人看来,马克思对待社会正义的态度似乎是自相矛盾的:一方面他严厉谴责资本主义对工人的残酷剥削,义愤填膺,似乎表达了一种正义感;另一方面他又批判自由、平等、权利等观念,慷慨激昂,似乎又是反对正义观念的,以至于“马克思赞成正义”与“马克思反对正义”都似乎可以从其文本中找出依据。正是围绕马克思是赞成正义还是反对正义,从20世纪70年代起,在分析马克思主义内部引发了一场浩大的思想论争,至今余波未平。 最初挑起这场争论的是分析马克思主义者伍德。伍德的“马克思反对正义”②的观点得到了其他分析马克思主义者如米勒(Richard Miller)、布伦克特(George G.Brenkert)等人的积极响应,他们组成了马克思反对正义的一派。 反对派认为,正义内在于特定的生产方式,只要与特定生产方式相一致、相适应的交换和制度就是正义的;反之,则是不正义的。而资本主义剥削制度与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相一致,因此是正义的。这是伍德等人论证资本主义剥削是正义的主要论据。反对派的第二个理由是,剥削虽然意味着“掠夺”和“抢劫”,但并非就是不正义。伍德说,马克思在描写资本家剥削工人时使用了“抢劫”这个术语,但这一术语不同于具体的偷盗。资产阶级和无产阶级的关系类似于征服者从被征服者那儿掠夺贡物。劫掠者、征服者和他们的受害者、进贡者之间的关系不是某种经济上的偶然,而是两者生活中的经常性的一部分,必然形成一种由被征服者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所决定的生产关系。如果类比成立,那么根据马克思的正义概念,就不能够说“抢劫”是非正义的。反对派的第三个理由是,正义不是一个革命性的口号。伍德等人指出,马克思在工人阶级运动中拒绝使用像“平等的权利”和“公平的分配”这些术语,把它们作为“陈词滥调”和“意识形态的遁词”。他们声称,那些从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多重控诉中企图重构“马克思正义思想”的人,充其量只不过把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批判转变为马克思自己曾经一直认为是虚假的、意识形态的和“迷惑人的”形式,任何企图这样做的人仍停留在虚假的和颠倒的意识形态上面。 以分析马克思主义者胡萨米为首的另一派则认为,“马克思是赞成正义的”③,资本主义剥削是不正义的,马克思具有自己的分配正义原则,正义观念有助于无产阶级革命意识的形成。胡萨米与柯亨、埃尔斯特等人组成了马克思赞成正义的一派。 赞成派认为,第一,正义原则有双重决定因素,它不一定内在于特定生产方式。胡萨米等人指出,伍德之所以断言正义原则只能内在于一定的生产方式,是因为他误解了马克思的“道德社会学”。胡萨米说,根据马克思的思想,上层建筑有双重决定因素。一个是生产方式,另一个是阶级利益。要解释一个道德原则,首先要阐明产生它的生产方式,其次要阐明与该道德原则相关联的社会阶级。每一种生产方式都有相应的分配权利与义务的方式。统治阶级把有利于自己利益而牺牲非占有者利益的分配方式看做是正义的,并标榜为“天然”正义。但是被剥削阶级完全可以用发展起来的、不同于统治阶级的正义观念对现存的财富分配方式做否定性的评价。作为无产阶级代言人的马克思就进行了这种批判。第二,表面“自由”、“平等”的交换其实质是非正义的。胡萨米等人把交换分为流通领域和生产领域两个方面。只有在交换领域内,马克思才把劳动力商品看做与其他商品一样是按等价交换原则“平等”交换的。一旦进入生产领域,马克思就不把雇佣关系看做事实上的平等交换。因为工人不仅要创造出补偿工资的价值,还要创造剩余价值。因此,雇佣关系如果说是“平等”和“公正”的话,那只是表面现象,在这种形式正义的底下掩盖着实质上的不平等和不公正。第三,剥削意味着“掠夺”和“抢劫”,就是不正义。胡萨米和柯亨等人指出,马克思经常把剥削描述为“抢劫”、 “侵占”、“盗用”、“盗窃”、“掠夺”、“偷盗”、“抢夺”和“诈骗”。马克思指责资本家占有剩余价值是“掠夺”,是“盗窃”,就表明资本家没有权利占有它,表明这种占有是错误的或不公正的。如同柯亨所说:“一般来说,偷就是错误地获取权利上属于他人的东西,因此,偷就是干了不正义的事,一种制度‘建立在盗窃上’就是建立在不正义上。”④第四,分配正义符合马克思的思想,并有助于无产阶级革命意识的形成。针对伍德等人断言分配公正不是一种革命理念的观点,胡萨米则主张关心分配是马克思的一贯思想,它有助于推翻资本主义。被压迫阶级,无论是古代的奴隶还是现代的无产者,他们的道德规范和正义观念都有助于摧毁各自社会的经济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