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往实践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一个基本哲学范畴。这一基本范畴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得以首次表述并在马恩其后的理论中得到发展。马克思的交往实践观突破了传统的“主体——客体”单一两极的实践结构观,它把主体间性关系(亦即交往)引入实践结构,把实践作为多极主体在相互关系的客体中介下互相交往并与主客体关系相统一的结构,即由“主体——主体”和“主体——客体”双重作用关系相互交错而构成的多层次的网络式立体结构。它的提出对马克思主义科学实践观、唯物史观、世界历史理论的形成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然而长期以来,由于人们在马克思主义实践观的理解中缺失了对交往的认识,致使人们虽然突破了把实践仅仅看作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范畴的传统观点,却不能深入理解它在整个马克思主义哲学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它对认识包括中国在内的非西方社会发展道路、全球化发展趋势等现实问题的功能。因此,深入开展对马克思的交往实践观的研究有着极其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马克思交往实践观的确立 (一)确立依据:科学实践观的内在规定和要求 在马克思看来,实践即人们能动地改造世界的社会性的客观物质活动。交往则是在人们最基本的实践即在生产活动中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实践具有交往性,是马克思科学实践观的一个基本观点。实践的社会交往性指不同的个体或群体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为变革某一客体而进行的有意识、有目的活动的交互特性。换言之,脱离一定社会关系的“抽象”实践是不存在的,在实践活动中人们如不结成一定的交往关系,就不可能对任何客体对象进行改造。马克思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就以劳动实践为例对此进行了论述,他指出:“生命的生产——无论是自己生命的生产(通过劳动)或他人生命的生产(通过生育)——立即表现为双重关系:一方面是自然关系,另一方面是社会关系。”①可见劳动实践应包括以下双重关系:一是人与自然的关系,即主体与客体的关系;一是人与人的关系,即主体与主体间的关系。这正如马克思所指出:“人们在生产中不仅仅同自然界发生关系。他们如果不以一定方式结合起来共同活动和相互交换其活动,便不能进行生产。为了进行生产,人们便发生一定的联系和关系;只有在这些社会联系和社会关系的范围内,才会有他们对自然界的关系,才会有生产。”②由此可见,人类实践作为人的本质力量外化、对象化过程,不仅是主体自觉改造物质客体,形成周围感性世界的感性活动,而且同时就是调整和改造主体间的物质交往关系的活动。因此,在马克思看来,实践本质上就是交往的,实践本身“是以个人之间的交往为前提的”。③实践结构一开始就具有双重关系:一是主体和主体间的“物质交往”关系,任何人的实践都处在直接或间接的交往关系中,都具有交往性。二是结成一定社会关系的交往主体对客体的关系,即主体用交往所获得的社会化工具、手段和形式对客体的改造。实践是这双重关系的统一,亦即人与自然关系、人与人关系、生产和交往关系的统一。循此思路,马克思将“主体——客体”的实践观与社会交往关系在物质生产的基础上统一起来,它表明,交往实践是马克思科学实践观的内在的、本质的规定。 (二)确立过程:扬弃以往哲学、经济学在实践观上二元对立观点和种种偏颇 恩格斯曾经指出:“每一个时代的哲学作为分工的一个特点的领域,都具有由它的先驱者传给它便由以出发的思想资料作为前提。”④这说明任何新的理论的产生都有其自身的规律,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必须要有一定的理论来源。同样,马克思的交往实践观也是马克思对以往各种实践理论扬弃的结果。 实践概念并非马克思的独创。在哲学史上,马克思之前的旧哲学中对于实践的理解存在二元对立的观点:即对实践的唯心主义认识和对实践的唯物主义认识两大类。两者之间的区分之一,前者倾向于将实践视为精神、道德、理性和自由意志的活动,而后者则侧重于客观地、唯物地解释人的实践,因此表现为在实践观上的唯心主义和唯物主义的对立。关于这种区别和二元对立,康德在《判断力批判》的《导言》中曾说过:“这个分别是极其重要的,因为如果是自然的概念确定意志,所说的原理便在技术上是实践的;如果是自由的观念确定意志,所说的原理就在道德上是实践的。”“测量、家政、耕作、政事、营养等的实践技术,甚至求得幸福的教训,这一切都只是技术上的实践规则。只有那些以自由的观念为依据的规则才在道德上是实践的。”⑤前者是自然规律作用的结果,因而属于自然科学研究对象,而后者以“自由意志”、“实践理性”为本质,才构成真正的实践,成为“实践哲学”研究的对象。古希腊苏格拉底、柏拉图将实践视为“善行”、“符合理念的行动”,亚里士多德将实践当作“政治法律”活动,康德、费希特、黑格尔将实践判定为“自由意志”、“绝对自我”、“绝对观念”实现的精神环节,可以看出这些都是唯心主义实践观的一脉相承,都将实践本质视为精神、主观的产物,抽象地发展了能动方面。相反,以近代英国唯物主义经验论鼻祖弗兰西斯·培根为代表,对实践所作的唯物主义,则坚持将实践视为自然的、客观的、物质的活动。不过,这种唯物的解释只是从客体的或者直观的形式去理解,将其当作自然现象来理解,当作外在于某种与人无关的客观自然过程。在《新工具》中,培根将实践视为探索自然奥秘的实验,“事功”和工匠的“方术”,他将实践自然化,并将之与自然事例并列为“归纳法”逻辑的事实基础。实际上,这是将实践归属于自然界。 两者的第二方面对立,是前者强调实践的人文性和社会性,进而强调实践的精神交往关系;后者则坚持从“主体——客体”关系解释实践,坚持实践的技术性、自然性。前者在康德哲学中,表现为个体与个体之间道德理性的一致;而黑格尔在《法哲学原理》、《精神现象学》中则称之为“自我意识”与“自我意识”的精神交往关系。例如,黑格尔将“劳动”这一实践视为调整和改变“主人意识”和“奴隶意识”相互关系的杠杆。费尔巴哈则将实践一方面视为犹太商人“卑污的经商”活动,另一方面又在其中看到了精神交往,强调人们之间的“真正的社会联系”的价值,但由此走向极端,忽视甚至反对在实践中的社会交往关系,撇开“主体——主体”关系,形成褊狭的“主体——客体”关系结构。他认为,在造成人类认识迷误的根源——“四假相”中,与交往关系有关的就有“洞穴假相”与“市场假相”,而这都属于必须加以警惕和反对的认识误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