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01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2826(2008)02-0072-08 一个时期以来,价值论研究愈益引起我国哲学界的关注,许多学者对其研究现状都发表了一些很好的意见,价值论研究似乎也正孕育着某种突破。笔者对价值论还缺乏深入研究,但近年来也很关注其研究现状并做了一些认真的探讨,在此不揣冒昧就其研究困境、路径以及出路问题提出一些基本认识,并着重阐述“人生价值论”的哲学意蕴及其与一般价值论的区别,有不妥之处,还请哲学界同仁指正。 一、对价值论研究困境的反思 我国价值论研究在其二十多年的发展中确实取得了很多成果,然而,也正如国内一些学者指出的,一个时期以来价值论研究已陷入某种停滞不前的困境。有的学者指出我国价值论研究已陷入“‘拟科学’、认识论的误区”;[1]有的学者指出,“国内价值哲学的研究存在两个缺陷,一是在研究目标上与具体人文学科相脱节,二是在研究方法上不能摆脱知识论思维方式的束缚。由于这两个缺陷致使价值哲学的研究陷入停滞不前的困境”。[2]还有的学者对我国价值论研究的“路径依赖”问题进行梳理与评判;[3]也有学者更直接批评了在价值论研究中占主导地位的“需要价值论”研究模式。[4]应当说,这些分析和批评都是比较中肯的。与此同时,一些长期从事价值论研究的学者也已对自己的研究方法与观点作出一些调整与修正。然而,总的说来,我国价值论研究到目前为止并没有取得重大的实质性进展,也没有完全改变和克服在长期研究中所形成的“需要价值论”、“主客关系论”、“价值事实论”等基本观点。 笔者认为,造成我国价值论研究陷入困境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在研究对象、研究方法与研究观念方面存在的缺陷则是其主要原因。 首先,我国价值论研究一直以“价值”作为研究对象,但这一在表象上是正确的思路在实质上却是不正确的。从表象上看,“价值论”似乎理应以“价值”为研究对象,但深入的思考就会发现,这样的一般“价值”研究只会流于极其抽象、一般的经验认识,只会把“价值”等同于“需要”、“效用”和各种经验“事实”,由此,就难以摆脱认识的经验性。而真正的价值哲学研究理应超越一般“价值”的现象研究,把一般“价值事实”仅仅当作“事实”而在反思中加以扬弃,同时再把人类生活的价值意义开显出来,并作为“价值哲学”的研究对象与主题。就此而言,也只有“人生价值”才是价值哲学立论的根据,有关“人生”的价值本质、价值取向及一些基本价值问题才应是价值哲学研究的真正课题。国内价值论研究把“价值”作为研究对象,同时又把“价值”的含义物化、泛化,因而就体现出一定“泛价值哲学”或“准价值哲学”的性质,它看起来像价值哲学但实质上不是价值哲学。 其次,在研究方法上,国内的一些学者习惯于把科学的研究方法“移植”于哲学,譬如认为马克思曾对“商品价值”作过分析、列宁曾对“事物同人所需要它的那一点联系”作过表述,因而就提出要“把马克思和列宁的方法加以普遍化”,“按照这种方式来理解价值的本质和价值现象的一般规律”。[5](P658)然而,把分析具体价值现象的科学方法加以“普遍化”并不等于就是合适的哲学方法,二者之间存在着质的区别。价值科学的研究要旨在于认识、反映“事实”(包括所谓“价值事实”),而价值哲学的研究要旨则在于对“事实”(包括所谓“价值事实”)作出反思、批判,前者依赖于经验、反映,后者依赖于超验、反思。国内价值论研究一直坚持认识论或反映论的知性认知方式,坚持以“主客关系”模式来论证“价值”本质。一些学者在解说“价值”实质时总不能摆脱“价值”是“客体对主体需要的满足”这一定势,或把“价值”定义为“客体的存在、属性及其变化同主体的尺度和需要相一致、相符合或接近”,[5](P658)或认为“所谓价值……便是客体属性与主体需要的特定关系”。[6](P2)这种价值论上“主客关系”的研究模式,一方面把现实生活中的“人”变为“主体”而游离于人生存的现实世界之外,使人失去“人生在世”的全部丰富性;另一方面也掩盖了人之为人所具有的对于外在世界以及生命自身的超越性,掩盖了人对自身生命意义的体悟与求索。由此,价值论研究也就只能限于论证“客体是否满足主体的需要”以及“主体客体化”与“客体主体化”[7](P30、46-49)等抽象观念,从而失去了价值哲学研究的深刻内涵与现实意义。 国内价值论研究虽然一直突出“主体性”,但这种“主体性”本身却不具有自身确定的“价值性”,主体性和价值性是分离的。“主体”的价值是从“客体”那里借用来的,“主体”实现价值的方式也不是人本身自我意识与自我超越的实现,而是只能依赖于在“主客二分”结构中“客体满足主体的需要”或“客体的存在同主体的尺度和需要相一致”。由此,“价值”在本质上也就被视为一种外在于“主体”的“客体”的“属性”或“效用”,“价值”虽然要在“主客关系”中才能实现,但在“主客关系”中实现的“价值”最终也仍是指“客体的存在、属性及其变化”本身的性质,而“价值的主体性”也不过就是表示“物为人而存在”的意义,即表示“客体的存在和属性同主体的关系即它对于主体的意义”。[5](P658、662)在这里,“价值”对于主体的意义实际上也就是“客体”、“物”对于“主体”、“人”的意义,这种从“客体”出发赋予“主体”以“价值”的方法与模式不正意味着“价值的主体性”的消解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