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033.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5674(2008)01-0008-05 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当前我国社会发展特别是“和谐社会”建设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然而,此问题不仅是一个实践课题,更是一种理论难题。从理论上说,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一种“社会价值体系”。要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首先必须从理论上弄清“何为社会价值体系”、“如何构建社会价值体系”等问题。这是正确解决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的理论前提和方法论基础。正是基于这样一种考虑,本文试图从“元价值论研究”与“规范价值论探讨”相结合视角,就构建社会价值体系(主要是当代中国发展的社会价值体系)的基本方法论原则做一理论探讨。 一、构建社会价值体系的价值主体前提 价值问题从根本上说是人的问题、主体的问题。唯有人才有价值追求,动物并不对什么发生价值关系。这一点,决定了任何价值、价值关系和价值问题的主体都只能是人。价值关系,揭示了人与对象、主体与客体之间的一种需求意义关系;价值概念,表达了人作为主体所需求、选择、创造和实现的理想客体(目标对象)对人自身的生存和发展所具有的积极意义。在形式上,价值与现实不同,它不是某种既成存在和现实状态,而是人作为主体所要追求、选择、创造和实现的一种目的之物和理想状态;在性质上,价值与事实对立,它不是与人无关的某种客观事实、实然状态及其固有属性,而是人作为主体对人自身的目的需求及其实现理想和应然状态的一种观念表达;就其产生来说,价值生成与自然过程相区别,它不是自然而然的自然法则盲目作用的必然结果,而是人作为主体不满足现状、欲超越现实、要追求理想的实践产物;而就其本质而言,价值的本质不同于认知的本质,后者是客体对象及其本质和规律的反映和认知,前者则是人之为人的主体超越本性和属人目的需求的表现和表达。所有这一切都充分表明,主体问题是全部价值问题的根本前提,探讨价值问题决不能忽视其价值主体前提。 像其他价值问题一样,任何价值体系也都不能没有其主体前提。所谓价值体系,简言之,就是人们关于价值的观念体系。任何价值问题都是相对于人而言。不同的人有不同的价值追求和价值理想。不同的价值追求和价值理想必然有其不同的价值主体。而不同的价值主体及其价值追求、选择、创造和实现活动往往就会形成不同的价值体系。不同的价值体系,一方面反映了不同的人的不同目的和不同需求,另一方面也体现着不同的价值关系和价值主体。就价值体系的类型而言,可以一般地将其区分为个人价值体系、群体价值体系、社会价值体系和人类价值体系。与此相适应,个人价值体系的价值主体,是不同的个体主体;群体价值体系的价值主体,是不同的群体主体;社会价值体系的价值主体,是不同的社会主体;而人类价值体系的价值主体,则只能是整个人类主体。价值主体对于价值体系来说,不仅具有前提意义,而且具有决定作用。它不仅从根本上决定了价值体系的价值本位、价值基础和价值根源,而且也决定着价值体系的性质、内容、目标、结构等问题。有什么样的价值主体,也就有什么样的价值体系。因而,对于任何价值体系的建构来说,价值主体的确定问题都是一个首要问题。 在所有价值体系中间,社会价值体系处于中心位置。社会价值体系,是价值体系的一种主要类型,是一个社会所追求、信奉和坚持的价值目标、价值理想和价值观念系统。人是一种社会存在物,人的生活本质上是一种社会生活。社会不仅是人的存在的基本形式和表现方式,而且是人的生活的基本场所和根本领域。人只能在一定的社会形式、社会方式、社会领域和社会形态中生活。脱离这种社会的形式、方式、领域和形态,人便不成其为人,人的生活也就不成其为人的生活。由此也就决定了社会价值体系在所有价值体系中的中心地位。这意味着:社会价值体系是一定社会人群的社会生活得以维系的观念纽带和文化根基,是该社会的人们生存和发展的精神依托和信仰支柱:正像个人和群体的发展要受社会发展制约一样,社会价值体系也制约着群体价值体系和个人价值体系;社会价值体系构成人类价值体系的基础,人类价值体系不仅依赖于社会价值体系,而且只能随着社会价值体系的发展而发展。社会价值体系的这种中心地位,决定了我们在探讨价值体系问题时必须特别关注社会价值体系的价值主体前提问题。 一般地说,社会价值体系的主体前提就是社会主体。然而,正像人的存在形态及其价值理想不是一成不变的一样,社会主体形态及其社会价值体系也是历史的、发展变化的。马克思所提出的人和社会发展的“三形态理论”,[1]104为我们历史地考察和确定社会主体形态及其社会价值本位和社会价值体系提供了理论基础。这意味着:与“人的依赖关系形态”相适应的社会主体形态及其社会价值体系,是群体主体形态及其群体本位的社会价值体系;与“人的独立性形态”相适应的社会主体形态及其社会价值体系,是具有独立人格的个体主体形态及其个体本位的社会价值体系;而与“人的自由个性形态”相适应的社会主体形态及其社会价值体系,则是实现了群体与个体内在统一的人类主体形态及其人类本位的社会价值体系。不言而喻,马克思的“三形态理论”,也为我们正确认识和确定当代中国发展的社会价值体系的价值主体提供了理论前提。 然而,这里面临的问题或者说困难在于:我们属于社会主义社会,其社会价值体系的价值主体前提,既不可能是传统社会“人的依赖关系”条件下的“群体主体形态”,又不完全等同于西方社会“人的独立性”条件下的“个体主体形态”,也不直接就是未来社会“人的自由个性”条件下的“人类主体形态”,而是一种过渡的、综合的、独特的社会主体形态。那么,这种社会主体形态究竟是什么?或许我们可以说是“人民主体”。但是,“人民”这个概念本身就是历史的、发展的、变化的,对此需要结合社会实际情况作出具体历史分析。特别是缺乏“人的独立性”的“人民主体”概念,本质上只能是某种“群体主体形态”的代名词。前苏联和我国计划经济条件下的社会主体形态就是这种价值主体的最好注解,而这显然不是现代社会主义社会价值体系的价值主体的应有形态。既然如此,那么它到底是什么?答案还得从马克思所揭示的社会主体形态及其社会价值体系的历史性中来探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