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D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175(2008)01-0017-03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来,我国社会发生了巨大变化,经济发展举世瞩目,社会各领域的改革稳步推进,国家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不断增强,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由于各种因素的影响,我国的信任缺失问题比较严重。比如,商业信任、金融信任、产品信任、科学技术信任、官员信任乃至政府信任等都存在一定缺失。为此有人惊呼:我国社会正面临着严重的信任危机。当然,将现在的社会信任情况判定为“危机”,这种说法可能言过其实,但确实存在爆发危机的可能性。① 按照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人们的道德意识从根本上说总是人们的经济地位、社会关系和利益关系的一种反映。无论信任还是不信任,都与主体自身的安全需要,包括对利益安全的考虑相联系。因此,社会信任问题不单纯是人们是否诚信和守信的问题,而是与社会经济的发展水平、社会交往的发展程度、社会制度的公正程度、社会价值的基本导向等相关联的综合性问题。我们应该看到,从传统的人格信任向现代的系统信任模式转换,不仅必要,而且必然与整个社会的转型过程相适应。因此,我们认为,要解决社会信任方面存在的问题,必须坚持多管齐下,综合治理。 首先,要坚持依法治国,确立法律制度的权威性,使人们形成对法律制度的高度信任。巴伯指出:“如果法律在没有一个人有信任的地方,那么法律就会灭亡或变得腐败;但是反过来,如果已经出现了正当的不信任的那些人不求助于法律及其控制的现象,信任就会减弱。”②市场经济理论及其实践业已证明,社会的法律制度越是完善且有效率,博弈双方不守信的成本就越高,其对不守信行为的震慑力就越大,人们选择守信策略的几率就越高,社会信任程度自然也就比较高。当今中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时期,传统农业社会的标志性特色逐步淡化,而现代工业社会的一些重要特征如成熟的市场经济、健全的民主政治和完备的法制、频繁而广泛的社会流动、理性化的科层制管理与组织等正在逐步显露并逐渐占据优势地位。法律具有特殊的强制力和普遍的约束力,能够有效降低信任风险,惩治腐败,削弱不信任的基础。因此,加强法制建设是当下中国重构社会信任的有效途径。目前,法律制度不健全、法制保障不力是导致我国信任资源短缺和产生信任危机的主要原因。因此,建立社会信任机制最为基础的工作就在于完善法制,把依法治国方略落到实处。不仅要“有法可依”,制定出公正、合理、科学的法律,而且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加大执法力度,提高违约行为的成本,增加不守信的市场代价,最终使失信者身败名裂,得不偿失乃至承担刑事责任,付出“社会性死亡”的沉重代价。只有这样,才能有效约束人们的失信行为,使法律真正起到惩罚失信者、警示企图违约者和保护守信者的效果,并以此确立法律制度的权威性。也惟其如此,才能为正常信任关系的维系提供保障,为社会信任体系建设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和法律基础,从而实现从人格信任到制度信任的真正转换。 其次,要规范政府行为,提升政府公信力。“民以吏为师”,这是中国几千年的传统。与个人信任、企业信任和行业信任相比,政府信任和政治信任是诸多信任中最高层次的一种信任,是整个社会信任体系的重要保障。政治信任感的淡化,必然对整个社会的人际信任带来严重冲击。因为,作为社会规则的主要制定者和监督管理者,作为诚信环境最重要的建设和保障力量,政府的许多行为具有强烈的示范效应和引导作用。如果政府自身不能践约守信,承诺不兑现,说话不算数,就必然会招致企业、个人的效仿,从而就会出现信任缺失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导致整个社会陷入信任危机的恶性循环中。因此,在当代中国,人民大众对政府和执政党的信任无疑是整个社会信任体系建立的重要前提和核心内容。这就要求党和政府规范自身行为,依法行政,依法管理,严格履行其对社会的承诺,接受群众和舆论的监督,严惩各种腐败,做到依法行政、取信于民、廉洁公正、开放透明,树立公正廉明、诚实守信的形象,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党和政府要人民相信自己,首先就必须相信人民,敢于向人民讲真话,讲实话,出了问题不要捂着盖着,各种决策过程应尽可能地公开透明,开诚布公,接受人民的监督和批评,有了失误要公开道歉,获得人民的谅解。惟其如此,才能取信于民,获得人民群众的支持,进而引导整个社会营造出诚实守信的道德之风。要提高政府的公信力,还必须改革政府的行政方式,提高法律、法规的透明度和方针、政策的稳定性。要加大反腐倡廉的力度,下大力气动真格惩治腐败,不能纸上谈兵。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腐败已经成为社会上许多丑恶现象的源头,“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全党同志一定要充分认识反腐败斗争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把反腐倡廉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③要增强反腐败斗争的透明度,不要担心大案要案公布于众会损害党的威信和形象。其实恰恰相反,包着、捂着必然会引起群众的议论和不满;公布了,无损党的伟大。通过反腐败来弘扬社会的正气,以正压邪,营造清澄的社会环境。这样,社会信任也就有了肥沃的培植土壤。另外,不断完善国家公务员管理制度,尽快建设一支业务精干、诚实守信的公务员队伍也是树立良好的政府形象、提高政府公信力的重要举措。 再次,要建立、健全和完善社会信用制度,奖励守信者,惩戒各种失信行为。信用制度是指在经济生活中管理、监督和保障信用活动当事人信用活动的一整套规则、政策和法律的总和。其主要目的是为证明、解释和检验当事人信用情况提供依据,使得信用服务体系能够收集和处理各种信用数据,使之变成征信产品,从技术上保证信用交易的成功实现,并通过一系列法规、制度来规范信用活动当事人的信用行为,提高守信意识,为建立良好的市场经济运行秩序提供制度保障。信用制度包括信用登记制度、信用评估制度、信用风险预警、信用风险管理及信用风险规避制度等。信用制度将个人和企业的不良交易行为均记录在案,有关机构可以视此对交易人进行各种惩罚,其他交易主体也可以视此决定是否与之发生交易或继续进行往来,这样就大大减少了交往中的信息不对称性,有效增强对不诚信行为的可预防性。西方许多国家都建立有比较完善的社会信用制度,公民的信用证号码与身份证号码相同,一旦建立,终身相随,对于杜绝和惩戒失信行为起到了重要作用。我国也应利用现代信息传媒快捷途径,利用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普及,加快建立健全社会信用制度,尽快形成全国统一的信用网络,公开企业和个人的信用档案,使诚实守信者得到社会的信任和尊重,让不讲信用者名誉扫地,人人皆知。在这方面,可以总结我国信用体系试点经验,借鉴国外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发展经验,大力推进和规范发展包括信用调查、信用征集、信用评价、信用担保、信用咨询等信用中介机构在内的各类社会信用服务业,建立健全各类社会信用服务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和推出制度,加强政府对各类信用服务中介机构的监管,保证社会信用服务中介机构的健康发展,为社会各界和市场交易提供社会化与市场化的信用服务,逐步在全社会形成诚信为本、操守为重的良好风尚,使有不良记录者付出代价,名誉扫地,甚至绳之以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