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五形态论与三形态论的内在统一

作 者:

作者简介:
孙来斌,博士,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武汉 430072)

原文出处:
东南大学学报:哲社版

内容提要:

社会经济五形态论和三形态论的关系问题,是近年来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中的一个热点。五形态论和三形态论的研究视角和理论侧重点虽有所不同,但是,两者却是内在统一的:从发端到成熟,其思想进程基本吻合;对资产阶级政治经济学的批判,是其产生的一致动因;社会经济形态的发展和演变归根到底取决于社会生产的发展,是其共同的理论基点。我们应将五形态论和三形态论纳入马克思社会经济形态理论的有机整体中加以理解。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08 年 03 期

字号:

      [中图分类号]A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511X(2007)06-0005-04

      五形态论和三形态论,是学术界对马克思社会经济形态理论所作的两种基本概括和理解。所谓五形态论,即关于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依次更替的思想①。而三形态论一般是指“人的依赖性”、“人的独立性”、“人的全面性”渐次发展的思想。那么,五形态论和三形态论的关系如何,哪一概括更符合马克思的原本思想?近年来,学术界围绕着这个问题展开了热烈探讨。在探讨中,有人推崇五形态论,认为它是马克思对整个人类经济形态演进过程的科学概括,在逻辑层次和理论根据上更为根本;有人则推崇三形态论,认为马克思晚年的非资本主义道路设想是对五形态论的否定,况且从社会经济形态发展的历史看,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是严格按照五形态的秩序依次演进的,因此,三形态论反映了社会经济形态发展的复杂性,更能反映马克思的本意;有人则认为,五形态论和三形态论是辩证统一的,两者共同构成马克思社会经济形态理论体系。[1]320-323

      对于以上几种意见,笔者倾向于第三种。毫无疑问,五形态论和三形态论的研究视角和理论侧重点是有所不同的。五形态论是从社会历史发展的一般物质运动和客观规律出发,以社会生产活动中人与人的关系(即生产关系特别是所有制的性质)的历史演进为主线,以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作为考察重点,从而对社会经济形态的历史样态所作的一种划分。而三形态论则主要是从人类主体现实的、具体的、历史的地位出发,以社会生产活动当中人与自然的关系的历史演进为基本线索,以同社会经济的发展紧密相连的人的个性的发展作为考察重点,从而对社会经济形态的历史演变所作的一种阶段划分。但是,五形态论和三形态论也是内在统一的。根据对马克思社会形态理论的理解,并参考借鉴学界的有关研究成果,笔者认为,这种统一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思想进程的统一性

      马克思五形态论的雏形见之于1845-1846年的《德意志意识形态》。在该书的第一卷第一章中,马克思第一次使用“所有制形式”概念,并根据生产决定分工、分工决定所有制形式这一唯物史观基本原理,将社会经济形态划分为不同的阶段,认为历史上“第一种所有制形式是部落所有制”,“第二种所有制形式是古典古代的公社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第三种形式是封建的或等级的所有制”(第1卷)[2]68-70,而“现代私有制”即资本主义私有制由于无法消除异化现象而最终必将被共产主义所取代(第1卷)[2]86-87。在这里,尽管马克思所使用的概念还不够科学,他对社会经济形态的最初形态和未来发展还带有一些思辨和推断的色彩,但是,五大社会经济形态依次更替的思想已初显轮廓。

      在随后的《哲学的贫困》、《共产党宣言》、《雇佣劳动和资本》等著作中,马克思的社会经济形态理论

      有了进一步发展。此时,马克思明确提出了借以区分不同社会经济形态的客观标志,即“随着物质生产资料、生产力的变化和发展而变化和改变的”“生产关系总和”,并指出“古典古代社会、封建社会和资产阶级社会都是这样的生产关系的总和”(第1卷)[2]345。值得注意的是,马克思在这些著作中基本上不再提及当时缺少史料支撑、带有推断性质的部落所有制,五形态论暂时变成了四形态论。

      1850年代,马克思对“亚细亚生产方式”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研究,并根据当时的认识将之视为人类最初的经济形态。他将有关思想集中反映到《经济学手稿(1857-1858年)》中。在1859年《〈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马克思对指导其经济学研究的方法论作了科学的阐述,科学揭示了社会基本矛盾运动是推动经济形态发展的根本动力,第一次比较完整地提出社会经济五形态论——“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作是经济的社会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第2卷)[3]33这就是被后人常常引以为据的一段经典表述。

      马克思的三形态论发端于《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在该手稿中,马克思以人的本质的异化及其复归为线索,同时结合所有制的更替来探索社会经济形态的演进,概括出从公有制形态的“真正的人的社会”向私有制形态的“异化的社会”的过渡,以及在更高层次上重新向公有制形态的“真正人的社会”复归的演进规律。这一概括虽然还带有较浓厚的人本主义色彩,但是,三大形态依次更替的思想线索还是比较明晰的。

      在此后的《德意志意识形态》中,马克思进一步发挥了上述思想,并且开始运用正处于形成时期的社会基本矛盾原理进行论证。马克思提出,分工是生产发展的产物,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分工和私有制是相等的表达方式,对同一件事情,一个是就活动而言,另一个是就活动的产品而言。”(第1卷)[2]84由于“自然形成的”分工并非出于人们自愿,因此,“人本身的活动对人来说就成为一种异己的、同他对立的力量”(第1卷)[2]85。那么,如何消除“个人力量(关系)由于分工而转化为物的力量这一现象”呢?“只能靠个人重新驾驭这些物的力量,靠消灭分工的办法来消灭。”(第1卷)[2]118-119在这里,马克思所讲的三形态可以概括为:无分工的社会——有分工的社会——消灭了分工的社会。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