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0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8353(2007)06-0101-05 从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社会更加和谐”的奋斗目标,到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进一步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再到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对此作出全面部署,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正更加庄严而紧迫地摆在全党全国人民面前。这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全局作出的战略举措,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新发展,标志着中国共产党对共产党执政规律、社会主义建设规律、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认识正在达到新的高度。它适应了我国改革发展进入关键时期的客观要求,体现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和共同愿望。 从哲学上讲,和谐的表现是事物发展的相对平衡,其本质是矛盾诸方面在一定条件下达到的统一,是矛盾诸方面结合的最佳状态。和谐作为社会的一种存在状态,是指社会内部各种要素处于一种相互依存、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状态。它标志着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诸要素或诸矛盾方面实现均衡、稳定而有序,相互依存和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就是要在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的基础上,消除不和谐的因素,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在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的前提下,使社会保持稳定、有序、协调的状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最切近的哲学基础就是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辩证关系的原理,其哲学根基就是围绕“对立面怎样能够同一”这个切入点,研究如何利用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相结合的作用来促进社会主义的发展。 按照矛盾同一性和斗争性辩证关系的原理,同一性和斗争性是事物矛盾的两种根本属性,就这两种根本属性来说它们相互联系、缺一不可,都具有绝对性,我们不能片面地强调一个方面而否定另一个方面。然而,矛盾同一性和矛盾斗争性的具体形式却都各有相对性,不能同等。所谓矛盾的同一性是指矛盾着的对立面之间内在的、有机的、不可分割的联系,体现为对立面之间相互吸引、相互转化的性质和趋势,毛泽东说:“同一性、统一性、一致性、互相渗透、互相贯通、互相依赖(或依存)、互相联结或互相合作,这些不同的名词都是一个意思”[1],实际指的就是矛盾双方相互依存、相互贯通这两种情形,而“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所看见的统一、团结、联合、调和、均势、相持、僵局、静止、有常、平衡、凝聚、吸引等等,都是事物处在量变状态中所显现的面貌,”[1] 这种面貌实质就是矛盾同一性的不同表现。所谓矛盾的斗争性是指矛盾着的对立面之间互相排斥的属性,体现为对立双方互相分离的倾向和趋势。矛盾的斗争性是一个广泛的哲学范畴,有十分丰富的内容和无限多样的形式或方式。这尤其要注意。从形式或方式看,物体间的作用力与反作用力,敌对阶级之间的阶级斗争,人民内部的批评与自我批评,战场上的厮杀,市场上的竞争,学术上的争鸣:从阶段看,矛盾初起时的差异,展开后的对立,以及最后的激化等等,都是哲学上所说的斗争。因此,不同斗争形式和不同斗争状况,只是矛盾斗争性的差别问题,而不是矛盾斗争性的有无问题。凡矛盾必有斗争,不能把矛盾斗争性仅仅归结为某一种具体形式或某一发展阶段的状况,抹煞矛盾斗争的普遍性。这一点尤其重要,因为在讲和谐社会时,有许多同志正是不明白这一点,将斗争形式归结为对抗,幻想搞没有斗争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此外,在某一具体事物发展中,矛盾同一性和矛盾斗争性相结合推动事物发展作用还有差别,由于同一性在一定条件下以相互依存和相互贯通的方式将事物(矛盾双方的统一)框定在度的范围内,使事物呈现静止状态。而斗争性的地位则比较特殊和复杂,须结合矛盾双方具体分析:就处于统治或支配地位的矛盾方面看,一般地说,它将运用各种斗争形式以维护矛盾双方的同一性;特殊地说,如果处于统治或支配地位方面既是事物发展的“阶段性革命论者”,又是“不断性革命论者”,它还会主动采取有利于自己的斗争方式打破旧有的矛盾统一体,建立新的矛盾同一性或统一体。就被统治或支配地位的矛盾方面来看,一般地说,它不安定于自己的被支配命运,总是利用各种斗争方式企图打破矛盾双方的同一性,以期建立有利于自己发展的新的矛盾同一性;特殊地说,它有时慑于居支配地位的方面的强力或威力,而以缓和的斗争方式暂时居于既有的统一体中,或以一定的斗争方式赢得与居统治或支配地位的矛盾方面相互合作的方式而共居于既有的统一体,如果居统治地位的矛盾方面允许“改革”的话,也可建立新的统一体而与其共居之。由此可见,在事物的发展中,不但矛盾同一性始终存在,而且矛盾斗争性也始终存在。能不能设想矛盾着的对立面之间只统一不斗争,或者只斗争不统一呢?显然不能,这两种设想都是不可思议的,在客观上也都是不存在的。这是因为只统一不斗争的双方就不能成为对立的双方,反过来只斗争不统一的双方也不能构成矛盾。也许正基于此才使恩格斯概括出矛盾同一性和矛盾斗争性的辩证关系:“两极的分离和对立,只存在于它们的相互依存和联系之中,反过来说,它们的联结,只存在于它们的相互分离之中。它们的相互依存,只存在于它们的对立之中。”[2] 比如,一个物体不断落向另一个物体而又不断离开这一物体,这是一个矛盾。椭圆便是这个矛盾借以实现和解决的运动形式之一。这里讲的“不断落向”又“不断离开”就是吸引和排斥的矛盾。吸引和排斥是自然界多种运动形式的基本矛盾。原子间的吸引和排斥构成了分子,分子间的吸引和排斥构成了物体三态的变化,物体间的吸引和排斥构成了宏观物体的机械运动。行星能围绕太阳运动,是因为行星和太阳之间存在着吸引和排斥的关系,光吸引不排斥,行星就会落到太阳上去;光排斥不吸引,行星就会飞离太阳而去。可见,事物的动力就在于矛盾着的对立面之间的这种又对立又统一的关系。总之,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不能割裂。脱离了同一性的斗争性,或者脱离了斗争性的同一性,都不能成为事物发展的动力。把事物发展的动力或者仅仅归结为矛盾的斗争性,或者仅仅归结为矛盾的同一性,都是片面的、错误的观点。这当然不是说不能分别考察它们各自在事物发展中的地位和用。事实上,它们各不相同的形式在互相结合时在事物发展中各起着不同的作用。只要我们不割裂它们之间的辩证联系,分别考察和说明它们不同的作用,是完全允许的,也是完全可以的。就事物发展不同阶段来说,当事物处在量变阶段的时候,矛盾双方的同一性是具体事物存在和发展的条件。矛盾双方的斗争性促使矛盾双方发生着量的变化,矛盾的斗争性和同一性的有机联结,造成了具体事物活的统一、活的平衡,使具体事物发生和发展。这个阶段上,矛盾双方既有斗争,又有共处、依存;既有分,又有合;既是一分为二,又是合二而一。因此,就具体事物的存在和发展来说,矛盾诸方面的平衡、共处、依存、团结、联合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当事物处于质变阶段的时候,矛盾的一方只有经过斗争才能战胜、克服另一方,这时斗争性对于事物的质变、飞跃、转化的作用就表现得非常突出,而同一性作为提供转化的桥梁只是规定和制约着转化的具体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