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哲学: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哲学基础

作 者:

作者简介:
黎红雷,中山大学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广州 510275)

原文出处:
中山大学学报:社科版

内容提要: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哲学基础,应该是“和谐哲学”而不是“斗争哲学”。文章从马克思辩证法的理论原点重新出发,强调矛盾双方的共存、斗争以及融合成一个新范畴,都是辩证运动的实质,进而分析了列宁、斯大林、毛泽东、邓小平等人对辩证法的诠释,并借鉴古今中外辩证法的思想资源,提出“和谐辩证法”的基本概念和主要内涵。作者认为,所谓“和谐哲学”,就是坚持对立统一规律,在承认矛盾双方的差异、对立、斗争的基础上,关注双方的共存、统一、融合,而发展出来的一种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和谐哲学”是对“斗争哲学”的扬弃和超越,体现了“和平与发展”的时代精神。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08 年 0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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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1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9639(2007)06-0037-07

      如何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哲学基础?近来哲学界对此议论纷纷。一些人坚持从突出斗争性的“经典”思路出发,“旧瓶装新酒”;另一些人则主张“另起炉灶”,抛开“经典”辩证法而另寻出路。我的意见是,作为时代精神精华的哲学理论,一定要适应时代的变化;如果旧的理论已经过时,就必须提出新的理论。但新理论并不是无源之水,它应该是对旧理论的扬弃和超越。据此,我认为,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哲学基础,必须在回归马克思辩证法理论原点的基础上重新出发,借鉴古今中外辩证法的思想资源,重新诠释“经典”的辩证法,面向社会实践,体现时代精神,超越“斗争哲学”,走向“和谐哲学”。

      马克思辩证法的理论原点

      在《哲学的贫困》一书中,马克思提出一个十分重要的命题:“两个相互矛盾方面的共存、斗争以及融合成一个新范畴,就是辩证运动的实质。”[1](P111)在马克思看来,所谓辩证法就是矛盾的共存、斗争和融合,这三者都是辩证运动的实质内容,缺一不可。如果说,辩证法是关于矛盾运动的学说,那么矛盾的共存、斗争和融合,都是矛盾运动的“题中应有之义”,三者处于同等重要的地位,具有同等重要的价值,发挥着同等重要的作用。三者之间并不存在孰重孰轻、绝对相对的问题。我认为,这应该是我们后人所由以出发而加以诠释的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基本理论原点。

      根据这一理论原点,一般来说,只要承认矛盾的存在是绝对的,就必然承认矛盾双方的共存、斗争以及融合成一个新范畴也是绝对的、必然的。而在矛盾发展的不同阶段,矛盾双方的共存、斗争以及融合成一个新范畴都是有条件的,在这个意义上,三者又都是相对的。再从三者之间的关系来看,对于矛盾的共存而言,矛盾的斗争是相对的;对于矛盾的斗争而言,矛盾的共存是相对的;对于矛盾的新融合体而言,原有矛盾双方的共存以及斗争的过程,也是相对的。这就表明,对于马克思辩证法的论述,存在着多种诠释的可能性;后人对于矛盾的共存、斗争和融合等不同侧面的强调或突出,正是从这个理论原点出发,依据自己的时空境遇和理论眼光所做的不同诠释的结果。

      列宁的辩证法诠释

      在马克思辩证法的诠释史上,列宁第一次对矛盾运动中的“斗争性”与“同—性”进行了“绝对”与“相对”的划分。他在《谈谈辩证法问题》一文中指出:“对立面的统一(一致、同一、均势)是有条件的、暂时的、易逝的、相对的。相互排斥的对立面的斗争则是绝对的,正如发展、运动是绝对的一样。”[2](P712)现在我们认真分析,这段话是经不起仔细推敲的。首先,在辩证法看来,事物的运动、发展是必然的,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它是绝对的;但辩证法也承认,事物运动、发展的具体状况是受各种主客观条件制约的,在这个意义上,也可以说它是相对的。其次,如果说对立面的统一是有条件的话,难道对立面的斗争不需要条件吗?如果需要条件,难道不也可以说它是相对的吗?最后,回到马克思辩证法的原点,矛盾双方的共存、斗争以及融合成一个新范畴,贯穿整个事物运动发展的始终。如果说矛盾双方的斗争是事物运动发展的动力,那么原有矛盾双方的共存是事物运动发展的基础,矛盾双方最终融合成一个新范畴则是事物运动发展的结果。既然如此,为什么一定要人为地在三者中划分出孰重孰轻、绝对相对来呢?

      列宁本人可能也意识到这个问题。在同一篇文章中,他有两个正面肯定的命题,一个是“发展是对立面的‘斗争’”,另一个是“发展是对立面的统一(统一物之分为两个互相排斥的对立面以及它们之间的互相关联)”[2](P712)。这就表明,列宁本人至少在理论上认为,矛盾对立面的“斗争”和“统一”都具有同等重要的地位、价值和作用,都是事物运动发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因素。

      但为什么列宁又要如此突出“斗争”在辩证法中的地位、价值和作用呢?这只能回到当时的历史背景中去寻找答案。众所周知,列宁所处的时代,是无产阶级革命和夺取政权的时代。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矛盾十分激烈,你死我活的阶级斗争掩盖了人类作为“类的存在”的共存的一面,敌我双方的尖锐对立与不可调和,使得革命的思维占了上风,反映到辩证法的诠释中,便是“斗争性”的突出、“统一性”的淡化。应该说,列宁这种突出“斗争性”的辩证法诠释在当时是必要的,也是“有用”的。正是在这一思想的指导下,俄国共产党人才取得了“十月革命”的胜利,建立起人类历史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

      从马克思辩证法的理论原点来理解,由于列宁在突出“斗争性”的同时并没有完全忽视“统一性”的作用(尽管存在着某种淡化和弱化的现象),因此总体而言,列宁的辩证法诠释还是属于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理论范畴,在一定意义上,也可以看作是对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新发展。

      斯大林的“斗争哲学”

      列宁对于矛盾对立面的“斗争性”与“统一性”的认识尽管存在着重大的理论缺陷,但还没有走到彻底排除“统一性(同一性、一致性)”的地步,因此在指导俄国革命的实践中,列宁本人还是比较清醒的,比如他对于革命形势是否成熟的分析、对“左”派幼稚病的批判、对与德国签定布列斯特和约的态度等,就是这种清醒的体现。就此而言,列宁在理论上对于矛盾斗争性的突出还没有在实践上完全成为“斗争哲学”。

      所谓“斗争哲学”,就是从强调矛盾的斗争性出发,完全否定矛盾的同一性,而发展出来的一种思维方式和行为方式。在马克思主义辩证法的诠释史上,彻底走到这一步的是斯大林。他在专门为《联共(布)党史简明教程》撰写的《论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一文中,只抓住上述列宁关于“发展是对立面的‘斗争’”的一个观点,加以进一步的发挥,提出:“对立面的斗争,旧东西和新东西之间、衰亡着的东西和产生着的东西之间、衰颓着的东西和发展着的东西之间的斗争,就是发展过程的内在内容,就是量变转化为质变的内在内容。”[3](P121)这里,斯大林把事物发展过程的内在内容,仅仅限定在矛盾对立面的“斗争”,完全背离了马克思关于矛盾双方的共存、斗争、融合是“辩证运动的实质”的理论原点,而且也抛弃了列宁关于“发展是对立面的统一”的另一个重要命题。不仅如此,斯大林还进一步堵死了用矛盾对立面的统一(同一、一致、和谐)来解释事物发展的任何可能性,武断地提出:“辩证方法认为,从低级到高级的发展过程不是通过现象和谐的开展,而是通过对现象、现象本身固有矛盾的揭露,通过在这些矛盾基础上活动的对立趋势的‘斗争’进行的。”[3](P121)这样,斯大林就在理论上彻底走向了“斗争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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