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C93—02〔文献标识码〕A〔文献编号〕1000—2952(2007)05—0077—06 “自我”实现问题不仅是思想史上的一个重要论题,而且是现实生活中的重大问题,也是人的问题中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从西方思想史来看,“自我”的实现问题仍然未彻底走出“唯我论”困境。从人类现实生活看,由于“他人”往往被看作是“自我”确证和实现的手段,因而“自我”的实现行动带来的是人际关系的疏离、冲突,乃至对抗。这就引发了人们对“他我”、“共我”对于“自我”的意义的关注和思考。其实,“自我”问题之所以不能得到根本性解决,其中的原因就是从理论上既往理论未能对“自我”做出正确的说明,从实践上人在“自我”实现中未能体现出为他性。在马克思主义看来,“一个人的发展取决于和他直接或间接进行交往的其他一切人的发展。”① 也就是说,“自我”的确证、实现要以成就“他我”、“共我”为条件,成就“他我”、“共我”就是“为他”。这种“自我”在确证、实现自己中所体现出的为他属性,在我们看来,可以称之为人的公共性。公共性为“自我”实现的一个不可或缺的条件。在经济全球化、政治多极化和价值多元化的当代社会,由于人的公共性陷入困境和危机,因而使得“自我”实现问题越来越突出,人的公共性问题逐渐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甚至有人发出主体性黄昏的哀叹。② 因此,就人的公共性与“自我”实现的关系问题从社会制度变迁的角度进行分析和探索有着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早在古希腊,思想家们就注意到了人的公共性对于人的生存和发展的重要意义。在古希腊思想家们看来,只有拥有德性的,才可被看作人,才可以成为公民,但在对德性进行说明时,他们走向了客观理性主义。客观理性主义主张理性是源于世界本体或实体的必然性。他们认为,人的德性问题本质上是理性问题,人由理性和非理性的自然属性组成,非理性的自然属性是指包括物欲在内的各种生理欲望。当人的理性占据主导地位的时候,人的本性就显现为善,其行为就表现出利他性,即我们所说的公共性;当人的非理性的自然属性占据主导地位的时候,人的本性就显现为恶,其行为就表现出利己性。人正是通过理性克服非理性的自然属性而显现善的美德的。例如,在芝诺看来,一个为肉欲所驱使的非理性的人,既违反自己的本性,又违反宇宙的本性,所以徒具人形,实是非人。在斯多葛派看来,最高的善在于理性,只有理性而没有任何情欲和恐惧的人,才是幸福的人。对于人的善的实现,苏格拉底指出,只要人们认识到什么是“善”的规范或标准,人们就会做出“善”的行动,表现出为他的品质,从而有助于成就“他我”、“共我”。他又进一步提出“善”的规范或标准来自于知识,知识是人类为他品质得以实现的根本条件,知识的获得既非完全自发,也非完全是他人所授(后天获得的),而是在他人的启发、诱导下自行领悟的。不过,我们知道,“知道做什么”与“决定作什么”之间,虽然有着密切的联系,但其间还有意志和情感等中间环节。这就说明知识本身还不是行善的充足条件。正因为如此,后来的思想家十分注重意志在利他行为中的作用。在柏拉图看来,人是欲望、意志和理性的组合物。欲望倾向于满足肉体对饥渴的需要,理性倾向于克制欲望的引诱,而意志介于欲望和理性之间,它有时站在欲望一边,有时站在理性一边。因此,人最终表现为善(为他性),还是恶(利己性),就在于三者的关系是处于一种常态还是失去常态。所谓常态就是指意志、理性和欲望三者之间和谐平衡。在他看来,只有理性的生活才是最好的生活,当理性控制欲望时,就会造就一个完全的人。同苏格拉底相比,柏拉图在人的问题上,表现出了一定的辩证性,即人不必然为善,也不必然为恶,关键在于人的意志品质。亚里士多德一方面拒斥抽象地谈论人的善恶问题,即为他与成己的问题,主张脱离社会的个人,不是野兽便是神,无所谓善恶可言,从而体现出从社会关系出发说明人的问题的合理思想。另一方面,他又指出,人是由理性和非理性两个部分组成的,非理性为人与动物共同所有,只有理性才为人所独有。在他看来,善恶问题主要是一个理性如何控制和指导非理性的问题。既不能任由非理性去放纵欲望,也不能由理性完全禁欲,而应是选择一条中庸之道。在他看来,人人都有欲望,个个皆具情感,处理不当,或者过度,都是恶的表现。当理性控制欲望时,就会造成善;相反,当一个人无知时,他就会为欲望和激情所控制,成为一个无德的人。美德既表现为对激情的控制,也表现为义务感。 一方面古希腊思想家,把德性(人的公共性)的实现寄希望于理性,另一方面基于客观理性主义立场又主张理性非常人所能获得,只有所谓哲人才有可能获得。那么,普通人如何超越感性世界,对一无所知的本体世界或实体世界获得理性,显然就成为令人困惑的大问题。这实际等于说,德性不具有普遍性,因而注定普通人既不可能成就他人,当然不可能实现自己。这显然是一种消极悲观主义,从而导致了后来的思想家走向上帝,寄希望于上帝。例如,基督教哲学指出,人类原初就具有一种恶的本性,上帝才是最大的善;因此,人在现实生活中,要通过皈依上帝才能不断抑恶向善。 古希腊思想家虽然在理论上未能对德性做出正确的说明,但在城邦公共事务活动中,发现了人的公共性对于公民身份的确立和实现的重要性。在古希腊,公民有权参与城邦的公共事务活动。参与城邦的公共事务活动既是成就“他我”、“共我”根本途径,也是公民身份的确立和体现。例如,雅典的全体公民就共同分享着国家的公共权力,共同参与着一切公共活动,共同决定和管理着公共事务。古希腊城邦制,要求公民要具有献身城邦的美德,要求公民的私人生活应当隶属于和服从于公共事务和公共的善,主张个人美德、公民美德和城邦美德是同一的。个人只有在城邦中,才能实现自我,才能过上一种高尚的幸福生活。因此,不存在与公共活动领域相对立的独立的私人领域。直接参与城邦公共事务既是一种政治原则,也是公民的一种生活方式。各项决策和法律制度都必须建立在理性论辩的基础之上。 古希腊人之所以强调人的公共活动,是因为他们把参与城邦公共活动看作是实现自身价值,获得人格完善的重要手段。他们认为人只有成为城邦的公民,才能获得生存的真实意义,实现自身的价值。在他们看来,人的价值不可能独自实现,必须在与他人追求共同的价值中才能实现,共同的价值是构成人本身的基本要素。古希腊的公共活动领域是一个超越个体生命、家庭生活的自然需要的领域。每一个公民生活的主要内容就是参与政治生活,即公民必须参与城邦的各种公共事务——辩论、投票、选举、担任公职等。任何一种仅仅以维持生计和生命过程为目的的行为,都不允许进入公共活动领域。总之,在古希腊思想家们看来,个人的利益和城邦的公共利益是根本一致的,公共活动的最终目的是促进公民的某种道德或善性。这也就决定了德性对于古希腊人来说,是其生存和发展的至关重要的条件,人的德性(公共性)对于公民身份的确立和实现具有决定性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