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B0-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4283(2007)03-0005-06 近年来,随着全球化与市场社会背景下人类一系列生存问题的突出,不同文化与价值观念的激烈的冲突、碰撞,中国哲学进而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的“合法性”问题,逐渐进入到学术界反思的视野,并正在成为一个不容回避的热点、难点问题。这一问题,因其直接牵涉到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历史合理性、马克思主义哲学学科范式的有效性以及马克思主义哲学学科存在与研究的必要性等许多重大的基本理论问题,因而成为当前真正发展并从实质上推进马克思主义哲学的一项基础性工作。 一、确立对“中国问题”总体性反思的深刻的自省意识:马克思主义哲学合法性研究的理论旨趣 围绕此一主题,国内许多学者以鲜明的“问题意识”,敏锐地觉察到了当前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中的一个值得关注、值得深思的核心的、深层的理论问题。多数论者在这一问题上的基本逻辑和观点是: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合法性”问题缘起于21世纪初,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多种理解、对立出现了凸显的理论现象。在这种背景下,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的“合法性”问题,主要有两种表现:一是面对“自由主义”、“新自由主义”等国际性理论思潮,马克思主义理论界“失语和缺位”,而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则出现了“极不正常”的“喧嚣和骚动”;二是在基本理论资源“多元化”的条件下,“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所需要的”“某种统一的、主导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理解”的“合法性”问题。 在马克思主义哲学发展史上,“合法性”问题并非今日才凸显,其论者也不知凡几。我们认为,作为一个新的理论“阐释符号”、“解读路标”和范式,作为一种把握问题的特殊方式,合法性叙事象征着一种必不可少的价值立场,它以“追问”的方式寻求对于某种价值存在的积极、有效的辩护力量。合法性概念所蕴涵的“反思”式叙事以及对于“认同感”和“尊严感”的价值诉求,从“检讨”和“建构”两重维度上提供了一个现代性语境下分析马克思主义哲学合法化危机的有效诠释视域。深而言之,“合法性”问题由于关涉到对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性质、主题、功能、特征及其发展形态等的深度反思、审视和新的理解,因而,构成现代文化深刻的主体性转向的重要构成部分,是新的历史时期马克思主义哲学创新性研究中的一个带有总体性的关键问题,标志着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达到了一个新的理论高度和境界。 伽达默尔曾面对西方实证科学的发展,讨论“哲学”的“合法性”问题,而且坚持认为这是一个专属于西方文化的问题。显然,今天的场景要复杂得多。“合法性”问题在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界是全面呈现的:文本诠释的合法性,“名称”和内容界定的合法性,存在形态的合法性,研究方式的合法性,对现实问题解释上的合法性等等。据此,我们认为,以“西方马克思主义”作为理论资源来分析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合法性问题,固然重要,但这样的思考显然很不全面,只是仅仅顾及了“理论根据”的西方参照方面,而没有把握准“合法性”问题在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中的现实脉络。 深化此一问题的研究需要我们对合法性问题的缘由——内涵、背景之理解、论述,以及如何化解“合法性研究危机”的应对之策等问题的研究,必须超越初步的现象“描述性层次”,真正触及这一问题的“内里”。 为了将这一问题的讨论引向深入,我们认为,至少有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需要进入研究者的视野:“合法性”问题的哲学内涵究竟是什么?马克思主义哲学“合法性”问题的前提(理论资源)及其当代危机都表现在哪些方面?如何理解和把握马克思主义哲学“合法性”问题的实质?从根本上化解马克思主义哲学研究的“合法性”危机的真实的、有效的路径是什么? 二、学理性澄明与实践基础寻索: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合法性问题的探索历程 任何学术性问题的思考,都有其具体而特殊的语境,“合法性”问题亦然。合法性概念本是20世纪社会学和政治学的一个核心概念。在思想史上,马克斯·韦伯被公认是第一次对“合法性”问题做出了系统的探讨,并由此引起了包括李普塞、帕森斯、伊斯顿、阿尔蒙德、阿尔都塞、约翰·基恩等在内的一大批社会学家和政治学家的广泛关注。作为一种持续的理论知识性的努力的结果,合法性概念的内涵被一步步向纵深拓展。 韦伯有关“合法性”问题深刻洞见的获得基于其社会思想史的研究成果。韦伯发现由命令和服从构成的每一个社会活动系统的存在,都取决于它是否有能力建立和培养对其存在意义的普遍信念,这种信念也就是其存在的合法性。有了这种合法性,这个社会活动系统中的人们就会服从来自这个系统上层的命令。[1] 如此,合法性的概念具有了两重含义:一方面,对于处于命令—服从关系中的服从者来说,是一个对统治的认同的问题;另一方面,对命令者来说,则是一个统治的正当性的问题。统治的正当性与对统治的认同的总和就构成了统治的合法性。韦伯对合法性问题的兴趣主要是围绕官僚制的系统研究展开的,他之所以会把大量精力用于官僚制的研究上,绝不是出于一般性的学术兴趣,而是要寻找统治合法化的最有效途径。所以,究其根本,韦伯的理论并不是一种管理理论,而是一种以科学化、技术化的面目出现的统治术。 韦伯合法性概念的理论局限是显而易见的。不难发现,他有关合法性问题的认识,采取的是一种经验主义的态度,即把合法性问题看作是被统治者对于一种政治秩序的是否赞同、认可,把合法性观念、信仰视为与利益、与人的社会经济地位无关的孤立因素,而对于合法性自身却无须进行追问。如此,合法性作为统治的前提就是不需要前提的,统治如何获得合法性,只是一个技术性的问题。也就是说,合法性主要意味着赢得社会公众的同意或忠诚,至于其他的价值判断和理性标准则不在考虑之列。所以,在合法性的问题上就没有什么真理和正义可言,只要公众对政权支持和忠诚,就有了合法性,不管这个政权是什么性质的,以及通过什么手段来赢得群众的支持和忠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