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和谐社会的哲学基础和实现路径的思考

作 者:

作者简介:
何关银,中共重庆市委党校教授。(重庆 400041)

原文出处:
西南大学学报:社科版

内容提要:

和谐社会构建的哲学基础与实现路径的认定,关系着对和谐社会建设的现实条件的判断。具体说来,是充分肯定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实践基础上谈和谐,还是认为今天和谐的开始与发展需要对过去的历史成功作某种否定?正是基于这样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笔者主张和谐社会哲学基础的选择要从矛盾论预定到发展自身的逻辑,和谐社会的哲学基础具体说来是从“发展的红利”到“效率的函数”,和谐社会的实现路径要导入经济演化理论和实践架构理论。


期刊代号:B1
分类名称:哲学原理
复印期号:2008 年 0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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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B03/C91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9841(2007)06-0076-06

      从以阶级斗争为纲到重视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再到提出构建和谐社会,是中国共产党执政理念与执政能力历史性飞跃的重大标识。自从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来,哲学界开始了研究和谐社会的哲学基础和实现路径问题。的确,对和谐社会的哲学基础和实现路径的认识与判断,关系着我们如何从现实条件出发推进和谐社会的构建。笔者认为,这个问题的正确解决需要从总体上否定“教科书哲学”的任何新的现实问题的哲学基础都是预定现成的研究范式,用马克思主义的实践唯物主义作指导,通过经济问题哲学思维解决的研究范式中去寻找答案。

      一、和谐社会哲学基础的选择:从矛盾论预定到发展自身的逻辑

      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2007年6月25日,在中央党校省部级干部进修班发表了重要讲话。胡锦涛同志讲话的主题是“四个坚定不移”,即:坚定不移地坚持解放思想;坚定不移地推进改革开放;坚定不移地落实科学发展,社会和谐;坚定不移地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而奋斗。以胡锦涛同志讲话的“四个坚定不移”为主题,联系十届人大五次会议闭幕后温家宝总理在答记者问中明确强调的坚持以市场经济为目标的改革开放不动摇的观点,其反映出来的政治主张与实践逻辑是:在坚持改革开放与市场经济相结合中促进发展,在这种发展中实现和谐社会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

      也就是说,胡锦涛同志的讲话要求我们从改革开放和发展以市场经济为主要内容的实践规律中去寻找构建和谐社会的哲学基础与实现路径。

      试问,我们现有的关于构建和谐社会的哲学基础与实现路径的观点,是从对改革开放和发展的实践规律中得出的吗?不是。

      目前关于构建和谐社会的哲学基础占主导地位的是“教科书哲学”的现成的矛盾论和公平的伦理观。有人说,从哲学意义上讲,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本身是一个矛盾的统一体,因为没有矛盾则无和谐可言。我们党提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理念是立足于现实社会的矛盾,对其内涵的科学把握也同样需要建立在矛盾基础上。还有人说,公平引领和谐社会构建。公平正义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之一,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关键环节。

      那么,“教科书哲学”的矛盾论真的能够成为构建和谐社会现成的、预定的或先验的哲学基础吗?笔者认为不能。主要理由有两个:

      其一,如果以矛盾论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哲学基础,容易误导对和谐社会的实践基础与条件作出错误判断。如果以矛盾论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哲学基础,那么,在实践中一定要引导人们去追问我们遇到了哪些矛盾影响了和谐?得出的结论必然是要马上解决这些矛盾才能构建和谐社会。如果再结合“公平引领和谐社会构建”的观点,进而必然会认为是改革开放、市场经济实践中必然出现的 (当然也有人为加重方面)各种发展不平衡、当时条件下难以完全避免的发展“代价”,用伦理观看都是“不公平”、都是不和谐矛盾的因素与影响了和谐社会构建的矛盾。如果沿着这种矛盾论加公平价值观的所谓哲学基础搞下去,会形成什么严重后果?就是把邓小平同志开创的改革开放实践、十四大以来市场经济的实践统统作为今天的不和谐矛盾、影响了和谐社会构建的东西。这不是把构建和谐社会的实践要求与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成功实践对立起来了么?可见,如果用矛盾论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哲学基础,理论上将产生把和谐社会的哲学基础从矛盾论让渡为人道主义的误区;在实践上将误导人们从现象上找“不和谐因素”,产生否定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的理论、路线、方针和政策及其实践的严重后果。这种哲学基础上引导出来的理论结论与实践逻辑与胡锦涛同志的“6·25讲话”精神是不相符合的。所以,笔者认为,不能再以矛盾论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所谓“哲学基础”,要用马克思主义的实践唯物主义作指导、通过经济哲学的研究范式,从改革开放和发展的实践规律中去寻找构建和谐社会的哲学基础与实现路径。

      其二,和谐社会的研究对象与矛盾论的理论视域或张力不吻合。也就是说,用矛盾论无法研究和谐社会构建所涉及的对象与问题。众所周知,矛盾论的理论视域是以事物的直接相关性即对立统一所结成的统一体为“域界”的。毛泽东同志在《矛盾论》中就开宗明义地指出:“事物的矛盾法则,即对立统一的法则。”[1] 至于事物之间的矛盾系统关系毛泽东同志要求我们排除主观片面性与僵化,并引用了列宁的话,研究一切方面、特别是媒介。这从矛盾理论上讲就是以个性为基础的共性、以特殊性为基础的普遍性[1]。仔细分析,我们今天构建和谐社会的对象与问题,未必都是、甚至主要的不是处在统一体中的关系。比如,地区差距、以城乡二元为主要内容的人们收入差距,这些问题的主客体因素不是直接的统一体关系,或许正因为他们未能按市场经济的国内与国际市场一体化(可视为经济统一体)的要求,才有这些差距、矛盾、不和谐。不是吗?地区差距与城乡差距,都是以它们之间的市场经济基础上的统一性不足,西部和农村受计划经济和自然经济体制有形无形束缚的仍然较大,才会产生与东部沿海、城市的这些差距与不和谐。笔者认为,中国今天的不和谐的诸多矛盾、问题并不是矛盾论意义上的统一体关系,怎么用矛盾论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哲学基础呢?还有,构建和谐社会的经济体制也要采用市场效率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相分离的模式,市场讲效率、而保障讲公平,它们的建构原则基础与运行机制都不能混为一谈,它们之间也不能简单套用矛盾论来分析。

      由此看来,矛盾论不能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主要哲学基础。当然,笔者也不否认,在分析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具体问题时,可以运用一些“新矛盾论”(用差异性与同一性的关系置换了同一性与斗争性关系)的观点作为认识问题的辅助工具。

      提出所谓“公平引领和谐社会构建”,实际上是主张把公平正义作为和谐社会的基础,这其实是不妥当的。因为,在现代社会利益多元化格局下,对什么是公平正义的理解与标准差异极大,以此为基础构建和谐社会可能造成更大的和谐困难系数。有人可能会问,难道和谐社会不需要公平正义吗?不是。现代和谐社会的公平正义的具体内容和标准其实不能独立生成与存在,所谓“公平正义”,在现代社会不过是各利益集团的博弈后的妥协点,及其对这些利益妥协生活的现实的认可心理与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讲,把公平正义作为和谐社会的哲学基础之一,理论上是不严谨、实践上是没有多少实际效果与好处的。

      二、和谐社会的哲学基础:从“发展的红利”到“效率的函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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