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恩格斯思想的第一种转变是指马克思恩格斯从革命民主主义向共产主义、从唯心主义向唯物主义的转变。这次转变开始于1842年《莱茵报》时期的文章,完成于1845—1846年,《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和《德意志意识形态》是完成这一转变的标志性著作。第二种转变是指马克思主义形成以后,马克思恩格斯著作中的某些概念和原理,随着时代的改变、实践的发展、科技的进步、形势的变化所发生的改变。我国理论界对第一种转变研究较多,但存在不同看法,在有些问题上分歧较大,本文仅就分歧较大的问题谈些看法。我国理论界对第二种转变虽然在不少论著中有所涉及,但十分零散,而且大都没有自觉地把它作为马克思恩格斯思想的一种转变来看待,本文拟对这一转变中的一些重大问题谈些自己的看法,最后指明我所说的“两种转变”与有些学者所说的“两次转变”的区别。 理论界在第一种转变问题上的分歧,主要表现在对完成转变的时间和标志性著作的不同看法上。有的学者认为这一转变完成于1843年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有的学者认为完成于1843—1844年写作的刊登于《德法年鉴》上的文章和书信,有的学者认为完成于《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有的学者认为完成于1845—1846年写作的《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和《德意志意识形态》。我赞同最后一种观点。下面仅就《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和《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为什么不是完成这种转变的标志谈谈自己的看法。 关于马克思的《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一书是否完成了第一种转变,分歧的焦点在于,马克思在该书中所说的“不是国家决定家庭和市民社会,而是家庭和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论断,是否已经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 在1859年写的《〈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马克思在回顾历史唯物主义的形成过程时,把“市民社会”解释成为“物质的生活关系”,从而认为自己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及其导言中,关于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思想,已经是后来形成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历史唯物主义基本原理。[1](P32,33)恩格斯在1885年写的《关于共产主义者同盟的历史》一文中,在回顾他与马克思合作创立和阐发历史唯物主义的过程时,也有与马克思相同的说法。[2](P196)我国理论界和前苏联理论界的很多人,大都根据马克思恩格斯的回顾,认为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一书中关于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思想,已经是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原理了。我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也曾持这种流行的观点,但当我反复阅读《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一书时,却找不到证据支持这一观点。在我看来,这部著作中的关于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思想,与历史唯物主义关于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基本原理还有不小的距离。这部著作只是开辟了通向历史唯物主义的道路,却尚未达到历史唯物主义的高度。理由如下: 第一,马克思在这部著作中所说的市民社会决定国家,是仅就资本主义社会而言的,没有普适性。马克思认为,在中世纪,市民社会的等级和政治意义上的等级是同一的,因为市民社会就是政治社会,二者没有分离,因此也就谈不上谁决定谁。只有在“现代社会”即资本主义社会,政治社会才从市民社会中分离出来,才表现为市民社会决定国家,即“国家是从作为家庭和市民社会的成员而存在的这种群体中产生出来的”。[3](P334、252)这是马克思当时讲的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思想的基本含义,这里根本没有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意思。 第二,马克思当时仍然没有摆脱用事物本身的思想说明事物的唯心主义观点。马克思批判黑格尔的哲学时指出:“在这里具有哲学意义的不是事物本身的逻辑,而是逻辑本身的事物。不是用逻辑来论证国家,而是用国家来论证逻辑。”[3](P263)在国家观上,马克思谴责黑格尔是用抽象的思想、理性说明国家的本质,而不是用国家自身的思想、概念说明国家的本质”。[3](P167)这就是说,马克思当时认为,黑格尔在国家观问题上的错误,仅仅在于他是用抽象的思想、理性说明国家的本质,而不是“用国家自身的思想、概念说明国家的本质”。这仍然是用事物本身的思想说明事物的唯心主义观点,尚未完全离开黑格尔理性唯心主义的基本前提,根本看不出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意思。 第三,马克思当时是用费尔巴哈的人本主义观点说明国家、家庭、市民社会等政治组织和社会组织的本质的,把这些组织都看做是人的本质的表现。[3](P292)马克思认为,黑格尔的错误在于“不是从现实的人引申出国家,反倒是必须从国家引申出现实的人。因此,黑格尔不去表明国家是人格的最高表现,是人的最高的社会现实,反而把单一的经验的人、经验的人格推崇为国家的最高现实”。马克思进而认为,人永远是国家、家庭、市民社会等“一切社会组织的本质,但是这些组织也表现为人的现实普遍性,因而也就是一切人所共有的”。[3](P293)这里根本没有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意思。 第四,马克思当时对“市民社会”的理解还是非常模糊的。他的基本观点是市民社会属于私人活动领域,国家则属于公共活动领域。而作为市民社会的私人活动领域,不仅包括“物质的生活关系”,而且还包括宗教活动(当时马克思把宗教活动看作私人活动)、长子继承权等。他把私有财产算作市民社会领域,但他对私有财产的认识亦有不正确之处,如他把宫廷官职、国家主权、封建特权等也看作私有财产,甚至把精神看作僧侣的私有财产。[3](P381)所以他当时关于市民社会决定国家的思想,尚未达到或基本上没有达到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历史唯物主义高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