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确立了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这既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区域经济、社会、生态环境可持续发展的战略选择[1]。为全面贯彻和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统筹考虑未来我国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将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按照主体功能定位调整完善区域政策和绩效评价,规范空间开发秩序,形成合理的空间开发结构”。科学发展观指导下的区域发展,必须是在全面布局与地方自主、整体产业规划与地方现实之间找到最佳的平衡点,并引导各地在各自的功能范围内发展,这种以主体功能区作为区域政策实施载体的区域规划思想,既是发展理念的飞跃,又为区域空间规划提出了新要求。 1 地理区划研究进展 地理区划是依照一定的参照及标准对地理区域空间进行划分[2],是地理学对区域分异规律理论认识的反映。我国相继开展了自然区划、农业区划、经济区划、生态功能区划等重大基础性工作[3],随着人们对区域分异规律、区域发展理念的认识深化以及区划方法和技术手段的现代化,地理区划的发展呈现出以下新的特点: 1.1 区划目的:由理论认识向综合决策转变 传统的区划目的多是为了认识地域的特征,认识某一地域在地域分异中的地位与作用,或者是为了探索区划理论与方法,提高区划技术。此类区划多是由科研人员编制。区划内容不求全,区划成果单一。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尤其是人们对区域发展的认识深化,区划目的开始转向为区域发展综合决策服务,特别是为塑造区域特色经济,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等提供科学的决策依据。 1.2 区划标准:由单要素向全要素转变 无论是自然区划、经济区划,还是农业区划、生态功能区划,都是以区域自然、经济或生态等某一要素为标准来认识地域分异特征,在区划过程中所考虑的综合性,只不过是自然、经济或生态某一方面的综合性,相对于整个区域生态经济系统而言,这种综合是不完全的。随着可持续发展理念普及,尤其是科学发展观的确立,人们认识到区域发展并不仅仅是经济、生态或社会等某一方面的持续发展,而是由经济、社会、生态、文化、技术、制度等要素构成的区域系统的整体演进。因此,地理区划不能只考虑某一要素,而应该综合考虑区域系统的各组成要素,以保证区划的完全综合性。 1.3 区划方法:由一般定量向综合集成转变 在区划研究中,借鉴数学、物理学、化学、生态学、经济学、社会学等学科的研究方法,为地域分异规律、各类区划界线的确定等提供新的分析方法,促使对地域复杂系统的研究由一般定量分析转向综合集成。同时GIS、RS、GPS以及计算机等现代技术手段的逐步应用,使地理区划从野外调查、信息收集与处理、计算模型、方案成图等向现代化转变,从而为区划演化、地理结构与功能、地域分异规律等的研究提供了先进的手段,提高了研究精度。 2 地域主体功能区划的理论探讨 地域主体功能区划是指在对不同区域的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等要素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以自然环境要素、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生态系统特征以及人类活动形式的空间分异为依据,划分出具有某种特定主体功能的地域空间单元。该类区划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服务于特定功能类型区因地制宜的发展和合理空间格局的构建,明确产业合理规模和布局,引导各种功能要素的合理流动,逐步形成主体功能清晰、发展导向明确、开发秩序规范,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的区域发展格局。 2.1 理论依据:科学发展观 地域主体功能区划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理论基础,即在确定地域主体功能时,要遵循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新理念,全面发展是一般发展与特殊发展的统一,是个体有独特性的全面发展;协调发展就是通过科学筹划、兼顾各方,促进系统整体功能向最优方向发展;可持续发展要求既要体现长远利益与当前利益的统一,也要体现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和谐统一[4]。 科学发展观落实到地域主体功能区划上,核心目标是要明确区域的主导优势功能。首先应弄清其在较高等级空间系统中的所承担的主要功能与作用。区域在较高等级系统中所执行的相对单一的功能与其自身的整体性、综合性并不矛盾,而是在客观上反映出了较高等级系统中存在的空间差异;其次,应在自然区划、农业区划、经济区划和生态功能区划等专项区划的基础上,从自然、经济、社会、生态等区域生态经济要素高度综合的角度,分析特定空间单元的资源环境基础、开发潜力、利用成本以及经济社会基础、增长动力、发展收益,以确定该空间单元的综合承载能力和发展方向,进而划分出不同功能类型区。可见,地域主体功能区划不仅体现了自然过程与人文过程相互影响和作用的高度综合性,而且反映了空间限制与发展趋向的一致性,人口、资源、环境与经济社会发展的空间协同性。 2.2 区划原则:高度综合性与主体功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