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引言 继中止于2003年11月的IGBP核心研究计划—全球环境变化与陆地生态系统(GCTE)和2005年10月结束的由IGBP和IHDP联合发起的土地利用/覆被变化(LUCC)研究计划之后,IGBP和IHDP于2005年9月联合发起了全球土地研究计划(Global Land Project,GLP)[1]。GLP的主要研究目标是通过测度、模拟和认识社会—环境耦合的陆地系统(也即土地系统),以帮助解释地表过程的变化及其引起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后果。土地利用转型研究是一种整合社会和环境变化的时间尺度和历史背景的LUCC研究方法,属于GLP涉及的主要科学问题之列[1]。土地利用转型,即土地利用形态(一个区域在特定时期内由主要土地利用类型构成的结构,或指单一土地利用类型在高一级类型中所占的份额)在时间序列上的变化,是土地利用变化的表现形式之一[2,3]。通常情况下,社会经济发展影响土地利用形态,土地利用形态又反过来作用于社会经济的发展,社会经济发展与土地利用形态的这种相互作用、相互影响促成了土地利用转型。 短时期(几年或几十年)的土地利用变化,主要是人类的社会经济活动影响所致。因此,区域土地利用形态的变化基本上都能从与人类生产活动最为密切的耕地和城乡建设用地的变化上得到反映[4]。2000年国土资源部统计数据表明,全国的农村宅基地面积达1650万hm[2],占城乡建设总用地的67.3%。英国诺丁汉大学当代中国研究所的Sargeson博士在研究中国的农村建房时曾发问:为什么在中国人口稠密的农业高产区农民粗放地使用原本稀缺的耕地来建造住宅?为什么曾经为确保国家食物安全而立法保护耕地的中国政府却难以控制农村建房的扩张态势[5]? 近年来有关城市扩展导致耕地损失等方面的LUCC研究比比皆是[6,7],而对农村建房/居民点用地扩展的研究相对被忽视[8]。 中国正处在快速发展时期,随着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土地利用由粗放向集约的转变势在必行。随着城市化和小城镇建设的加快,今后各项建设对土地的需求日益增加,建设用地的供需矛盾将更加突出。与此同时,建设用地,尤其是农村建设用地闲置和低效利用现象也比较严重,目前我国许多省份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空心村”和闲置宅基地、空置住宅、“一户多宅”的现象。为了集约节约用地,实现“内涵挖潜出效益”,国土资源部于2005年底开始推行“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的试点工作,即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最终实现项目区内建设用地总量不增加,耕地面积不减少、质量不降低,用地布局更合理。目前我国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订的农村宅基地标准存在一定的问题,其结果将导致社会经济和自然条件相差不大的地方农村宅基地标准有较大的差别,不利于实现土地的集约利用[9]。建立健全农村宅基地用地定额标准,开展农村宅基地整理,是我国“十一五”期间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工作的重要内容[10]。 本文试图探讨中国农村宅基地转型研究的理论问题,为制订农村宅基地整理目标、模式及有关政策规章提供科学依据,进而促进中国的GLP研究及资源节约型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 2 中国农村宅基地建设的发展历程与趋势 英国著名地理学家Harvey在其著作《地理学中的解释》中提到,通往科学解释之路有归纳法和演绎法两种,其中以演绎法较为常用,即通过知觉经验了解真实世界结构的形象,在此基础上抽象出先验模型(形象的形式表示),随后借助先验模型的描画可以假设一种理论,再对照官能—感知数据并求助于一种后验模型(以另一种方式来表示包蕴在理论中的观念,如用数学符号的方式)对理论中的假说予以验证[11]。本文拟采用该方法来探讨中国农村宅基地转型的理论问题。在提出中国农村宅基地转型的理论框架之先,需要仔细分析特定时期内农村建房的影响因素及相应的管理政策。 改革开放前中国农村建房增长非常缓慢。一方面是由于中国实行传统的计划经济,中国农村人口大都在集体农场上劳作,并分享相差不大的劳动产出。尽管中国在自然资源条件及人力资源方面存在显著的区域差异[12,13],但那时区域农村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并不明显,较低的经济收入在一定程度上难以满足农民想改善自身住房条件的愿望。另一方面,类似“四世同堂”的传统观念,以及对宽敞或多套住房的渴求将会被看成“资本主义尾巴”,限制了农村住房的发展。 随着市场经济的引入,农民收入得到明显提高,希望拥有功能多样、舒适宽敞的住宅。人们的观念也发生了改变,“四世同堂”式的生活不再流行,许多青年人渴望拥有自己独立的住房。农村人口的增长、户型结构及相关经济活动的变化刺激了农村住房的增长[5]。期间,农村宅基地选址有从山上向山下推移,由行路不便区域向交通要道逼近,由偏僻地域向城镇郊区集中的趋向。家庭居住条件具有家庭规模小型化、多院落、新旧房屋更替周期短期化的特点。农村建房的扩张不可避免地导致耕地的流失[14,15]。为了保护耕地,各省都出台了有关农村建房的限制标准,但仍未能有效地控制农村建房发展过快的局势[9]。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在中国东部沿海发达的农村地区,有不少空置的农村住宅。空置的主要原因是房主拥有两套甚至多套住房,或进城打工后永久居住在城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空心村”和闲置宅基地、空置住宅和“一户多宅”现象的出现导致对土地资源的严重浪费。通常情况下,由于农村人口向城镇迁移而空闲的郊区农村宅基地将会变更为城镇或其他建设用地。郊外农村地区零散的空闲宅基地通常被转让给有此需要的村民。而成片的大量空闲农村宅基地将通过实施中央或地方投资的土地整理项目而被转变成耕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