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大革命时期的性别歧视和女权运动

作 者:

作者简介:
刘大明,湖南师范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副教授。长沙 410081

原文出处:
世界历史

内容提要:

本文探讨了法国大革命时期的性别歧视与女权运动的关系。性别歧视是一个反文明、反民主的毒瘤。法国大革命标榜“人权”,却反对妇女享有同等的权利,这直接引发了妇女为争取自身利益和解放的斗争。女权运动使名不见经传的法国妇女登上了历史的舞台,并在一定程度上行使了公民权利。但是,性别歧视的政策逐步升级使妇女的政治权利受到排斥,世界上第一次女权运动也最终夭折。


期刊代号:K5
分类名称:世界史
复印期号:2007 年 12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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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革命前的法国是一个男性的世界。在重大的历史事件中,除了“圣女贞德”和极少数较有作为的王后、宠妃之外,法国妇女总是默默无闻的。人们将她们视为异类,政治权利与她们无缘。但是,随着全国三级会议的召开和大革命的爆发,名不见经传的法国妇女也提出了自己的社会和政治要求,开始勇敢地向男性的世界发起挑战。

      一

      启蒙思想的传播和全国三级会议的召开促进了法国妇女的觉醒,这种觉醒在递交给全国三级会议的陈情书中表现出来。在大多数人既不会读、也不会写的社会背景条件下,大多数妇女只好委托陈情书的起草者们来表达她们的愿望,只有少数有知识的妇女亲自动手起草陈情书,直接表达对社会各种流弊的抱怨和自己的要求。

      在保留下来的陈情书中,有33份直接出自于第三等级的妇女之手。妇女的陈情书主要在两个方面提出了要求。首先是性别歧视问题,要求实现男女“平等”,即要求在各方面获得与男子同样的权利。一份署名“B.B.夫人”的陈情书写道:“妇女的准则是勤劳、服从和沉默,这确实是一种与无知的世纪相符的制度。今天,知识和理性已经证明了它的荒谬。妇女有理由要求获得选举权,因为她们和男人一样,承担缴纳王国赋税和履行雇佣合同的义务。……根据公正的原则,一个男人不能代表一个妇女,因为代表应该绝对拥有他所代表的人的同样利益:妇女只能由妇女来代表。”① 有一份自称为《法兰西妇女的陈情书》写道:“三级会议的组成,就概念来说,它既然能代表整个民族,也就应该代表我们。可是,民族一半以上的人口却被排斥在外。先生们,这是一个问题,而这一问题伤害的是我们这个性别。”② 第二是妇女的受教育权问题,受到启蒙教育思想熏陶的中上层妇女对女性教育不足的状况表现出极大的忧虑,她们将妇女在社会生活中的不幸归结于教育的不平等。有一份妇女的陈情书写道:“第三等级的妇女生来没有任何财产。她们的教育不是被人完全忽略就是非常欠缺。”③ 还有一份致国王的请愿书写道:“我们要求受到教育,要求获得工作,不是为了侵犯男性的威望,而只是为了受到尊重,为了使我们获得摆脱厄运的谋生的手段。”④ 妇女们呼吁在全国建立学校,使女性摆脱愚昧的状态。

      攻克巴士底狱后,旧的等级限制和传统观念意识受到了剧烈的冲击。妇女们亲身参与了革命的进程,她们为期待中的“民族再生”而感到鼓舞,她们要求“平等”的愿望也更加强烈。1789年8月,制宪议会通过了《人权宣言》,阐明了人的自然的、不可让与的和神圣的权利,使资产阶级的妇女从中看到了争取和实现权利“平等”的希望,她们在财产的继承权、受教育权、公民权等各方面都提出了自己的要求和建议。

      但是,性别歧视这个旧意识的毒瘤却仍然具有旺盛的生命力。《人权宣言》虽然宣布了公民的权利,但关于女性是否能享有公民权利和选举权的问题却在议会中引起了激烈的争论。在绝大部分议员看来,妇女是天生的弱者,她们缺乏主见、感情用事、性情多变,是“一种交换的对象,她本身就是一种财产”;妇女缺乏独立的身份和人格,只是“公民的老婆或一个国家的女居民”⑤,是社会和男性的保护对象;她们只能享有自然权利,而无能力参与公共政治事务。因此,议会明确地否认了妇女的选举权,甚至连“妇女没有理性的天赋,只有少数杰出的妇女能享有权利”⑥ 的妥协性提案也遭到了否决。

      根据西埃耶斯的理论:“一个国家的全体居民都应享有消极公民权:每个人的人身、财产、自由等等享有受保护的权利,但公共机构的建立却不是每个人都可以积极参与的,不是每个人都能成为积极公民。妇女——至少是在目前的状况下——儿童、外国人,还有那些对公共机构的建立毫无贡献的人,都不可能对公共事务施加任何积极的影响。每个人都能从社会得到好处,惟有赞助公共机构的人才能成为社会大企业的真正股东,惟有他们才是真正的积极公民,真正的社会成员。”⑦ 制宪议会于1789年12月22日通过了关于选举权的法律,将全体法国公民划分为“积极公民”和“消极公民”两类,只有积极公民才享有选举权。议会排除妇女的公民权的理论和行径受到妇女们的抨击和控诉:“你们扫除了一切陈腐的偏见,但是你们却保存了最古老、最普遍的偏见,它把王国的半数居民排除在显要岗位、尊严和荣誉之外,而且还剥夺了她们在你们之中平起平坐的权利!”⑧ 妇女的控诉在社会上获得了回响。1790年3月,公民布里让·博杜安在致制宪议会的一封信中提出了“家庭中的母亲们能够并且应该被称为女公民”⑨;1790年7月,孔多塞发表了《关于承认妇女公民权》的小册子,根据理性的原则指出男女生来具有同等权利。他写道:“很难证明妇女没有能力行使自己的权利。为什么在反复强调怀孕和身体短暂不适的同时,人们从来没有想到要剥夺在整个冬天都患有痛风和容易感冒的人的权利,他们能行使权利吗?有人说没有任何一个妇女在科学领域内作出重要的发现,没有在艺术、在文学领域中表现出才能等等。但由此产生的结论是:除了一个人数较少的、非常有教养的男性阶层外,妇女与其余的男性是完全平等的。既然公民权和承担公共职务的能力只局限于这个优势阶级,为什么人们排斥妇女,而不排斥那些比广大妇女低下的男性?”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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