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17世纪西欧社会的“猎巫”

作 者:

作者简介:
陆启宏,复旦大学历史系,上海 200433   陆启宏,复旦大学历史系讲师。

原文出处:
史学月刊

内容提要:

16~17世纪巫术案件在西欧大量出现,期间大量的巫师被投进监狱,其中很多人被烧死在火刑柱上。16~17世纪时的西欧进入了转型时期,当时的西欧社会正处于极度的无序之中,而对“猎巫”的研究可以加深我们对西欧社会转型问题的理解。


期刊代号:K5
分类名称:世界史
复印期号:2007 年 10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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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50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583-0214(2004)08-0064-08

      西欧社会的近代转型是个长时段的渐变过程,是由一系列的社会转折组成的。无论在经济、政治,还是文化方面,16~l7世纪时的西欧社会都经历了剧烈的动荡,甚至可以说当时的西欧社会正处于极度的无序之中,而“猎巫”的程度正可以度量这种社会无序的程度。

      在西欧历史上,对巫术的诉讼一直存在,而到了16~l7世纪,巫术诉讼演变成了对巫师大规模的搜捕。可以说,每个巫术案件都是社会整体或局部混乱的表征。当时西欧社会正处于混乱之中,这给所有阶层以巨大的冲击,他们必须找到某种途径排解这种不稳定,于是巫师成了替罪羊。

      16~17世纪西欧社会的“猎巫”有它的历史缘由,“猎巫”的发生也有一个历史发展的过程。

      按照一般的定义,巫术(witchcraft)是指用玄秘的方法导致他人不幸。中世纪时的西欧扩展了巫术的涵义,指“与魔鬼或精灵的交往”,这是以前的概念中所没有的。当时的魔鬼学专家们认为巫师是“与魔鬼交谈,向魔鬼讨教,或施演魔法的人”;“背弃上帝,沉迷于草药和毒药的人”;“谴责耶稣基督及其教义,投身于魔鬼的人。”[1](p66)因此,这些巫师是上帝的敌人,必须被处死。

      10世纪时的一份《主教教规》中就注意到了巫术,这份文件后来成为12世纪教会法规的一部分。其中写道:

      主教和他们的官员必须全力以赴,彻底从他们的教区根除魔鬼发明的巫术和罪恶的艺术,如果他们发现一个这种邪恶的男女信徒,就要马上从他们的教区把这些邪恶的信徒灰溜溜地驱除出去……[2](p61~22)

      但是,在14世纪之前,巫术并没有受到重视,教会仍把大量精力放在惩罚异端上。而到了15世纪初,就出现了一些阐述巫术的书籍,《蚁丘》(Formicarius)就是其中一本。《蚁丘》大致成书于1435年,作者是多明我派学者约翰尼斯·奈德(Johannes Nider,约1380~1438年)。《蚁丘》用对话体写成,涉及当时的一些巫术案件以及轶闻,譬如书中提到:伯尔尼的城主彼得(1392~1406年在位)在位期间烧死了大量的巫师;一名叫做斯特德兰(Stedelen)的男子供认自己是秘密团体的成员,并犯有杀婴的罪行。[2](p157)

      16世纪之前,西欧的巫术案件是相当少的,并没看形成类似于16、17世纪时大规模的猎巫狂潮,而且通常是作为政治斗争的工具。1317年教皇约翰二十二世处死了卡奥尔(Cahors)的主教休格·雷诺(Hugues Géraud),罪名是主教试图用毒药危害教皇的身体。英格兰的亨利五世在1419年控告他的继母企图用巫术谋害他;1441年他的儿子亨利六世用同样的罪名控告格洛斯特公爵夫人,因为她想用巫术谋害年轻的国王,以使她的丈夫、国王的叔叔格洛斯特公爵继承王位。[3](pv~vi)15世纪初,圣女贞德以巫术罪被处死,是典型的政治性巫术案例。

      掀开16~17世纪西欧社会“猎巫”序幕的是1484年教皇英诺森八世的一份名为《最为深沉忧虑的要求》的训谕(BULL Summis Desiderantes Affectibus)。这一训谕后来一直印在《女巫之锤》(The Malleus Maleficarum)一书的前面。训谕中提到:

      最近,我们十分悲痛地注意到:在上日耳曼的一些地区,诸多男女不顾拯救,弃绝信仰,反而将灵魂托付恶魔,并且通过咒语、符咒、魔法以及其他可憎的迷信和巫术,甚至通过冒犯及犯罪,使妇女不孕、牲畜不孳,使作物不生、果树不实。男人、女人、家畜、各类动物、果园、草地、牧场、粮食及一切地上所产之果实无不受其害。他们用残忍的精神和肉体的酷刑折磨人和牲畜,他们使男人不育、女人不孕、夫妻生活失调;此外,他们还用亵渎之言语否认洗礼时所获之信仰;在人类的敌人[魔鬼]的煽动下,他们不顾自己的灵魂,胆敢亵渎上帝之尊严,危害大众之生活,犯下如此众多可怕之罪行……这是本教廷之职责,扫除一切阻碍余之裁判官行使职责之障碍,谨防无辜信众遭异端邪说及其他恶行之毒害。出于宗教之热忱,上日耳曼之上述地区不能没有裁判官的职权,凭借教皇之权威,裁判官应在这些地区对犯有上述罪行之人行使纠正、监禁及惩处之责。[2](p178~179)

      起草训谕的是多明我派的两名神学家:亨里希·克莱摩(Heinrich Kramer)和雅各布·斯普伦格(Jacobus Sprenger)。他们同时也是《女巫之锤》的作者。这本发表于1486年的小册子一再重印,成为当时猎巫的重要指南。《女巫之锤》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讨论铲除巫师的必要性;第二部分讨论巫师的各种行径和消弭的方法;第三部分讨论审判巫师的司法程序。《女巫之锤》的作者认为,巫术是所有迷信、神秘的行为中最邪恶的,因为巫师弃绝对基督的信仰,委身于魔鬼(包括肉体和灵魂),为魔鬼提供未洗礼的婴儿,从事淫乱的行为等。[3](p12~21)作者力图在尘世中实行《圣经·出埃及记》里的那句名言:勿使一个巫师存活(《出埃及记》22:18)。

      之后出现了一系列诸如此类的作家和作品,其中值得一提的是让·博丹(Jean Bodin)。博丹是16世纪欧洲著名的法学家、历史学家、政论家、经济学家,甚至被认为是当时最理性和宽容的思想家之一。然而,正是这样一位学者,在他的著作中大声疾呼:“为了平息上帝的愤怒、获得神的祝福,为了增加对上帝之敬畏,为了保护人们免受一些人之毒害,为了保障善民之福祉,为了惩处这种人们可以想象的最可憎之罪行,必须对这些巫师毫不留情。”他甚至认为,在证据不足、胡乱推测的情况下,依然可以处死巫师。[2](p291)难怪后来年鉴学派的创始人吕西安·费弗尔称博丹在1580年发表了“当时最令人痛心的作品之一”[4](p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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