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英国宪政史研究的新理路

作 者:

作者简介:
孟广林:中国人民大学历史学院教授(北京 100872); M.阿莫诺:英国约克大学历史学系主任,教授 阿莫诺教授于1984年在牛津大学获得博士学位,是研究英国中世纪政治史的著名历史学家、《约克中世纪学刊》(York Medieval Press)的总主编,其主要代表作有:The Reign of Edward Ⅲ:Crown and Political Society in England,1327-1377(Yale University Press,1990; reprinted,Tempus,2000 and 2004); Political Life in Medieval England,1300-1450(Macmillan,1995); The Evolution of English Justice:Law,Politics and Society in the Fourteenth Century(Macmillan,1999)。

原文出处:
中国人民大学学报

内容提要:

中国人民大学孟广林教授与英国约克大学M.阿莫诺教授就如何研究中世纪英国宪政史进行了学术对话,在不少重要问题上达成了基本共识:应当肯定斯塔布斯及其“牛津学派”的杰出学术贡献,但也须克服其“宪政主义”历史观的局限性;要重视依据“政治社会”这一新概念,来深化对政治群体与政治冲突的研究;“王在法下”的确是当时流行的政治观念,但国王是否受到法律和议会的限制,则是由王权与王国政治群体之间的力量对比所决定的,所谓的“兰加斯特宪政主义”并不存在;在这一研究领域,新历史主义、中西历史比较等新方法都有重要的学术价值。


期刊代号:K5
分类名称:世界史
复印期号:2007 年 07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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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孟广林(以下简称孟):阿莫诺教授,很荣幸地与您讨论有关中古英国宪政史的学术问题。多年来,这一学术领域一直为当代史学家所瞩目。这是因为在西方,英国是第一个系统地建立近代西方民主政治制度和价值观念体系的国家。因此,人们在探讨西方近代民主、法治的历史源头时,常常倾向于发掘中世纪英国封建政治史中的宪政因素,诠释其中的所谓“日耳曼民主传统”,将1215年的大宪章视为自由、平等的“圣经”,进而夸大中世纪英国议会制度对王权的制约作用。而19世纪以著名史家斯塔布斯为代表的“牛津学派”,就是这一理路的开启者。他们据此所诠释出的宪政主义史学传统,对西方史学界产生了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一个多世纪以来,诸多有关中世纪英国宪政史的论著,都或多或少地带有牛津学派之学理的印痕。当然,也有不少学者不断地对这一学理进行挑战和修正,欲图从其宪政主义史学传统中破茧而出,寻觅新的研究理路。因此,我想知道您对斯塔布斯的学术理路及其成就的评价。

      M.阿莫诺(以下简称阿):斯塔布斯对中古英国宪政史的诠释,的确有不少是过时了,其学理模式已经是一种旧样式,他的一些解释,如认为贵族迫使约翰王签订大宪章代表的是全体人民的利益、兰加斯特的亨利所发动的推翻理查二世的事件是促使英国宪政制度变革的“革命”等等,都带有明显的主观臆测的色彩。但必须看到,斯塔布斯无愧为英国宪政史研究的伟大奠基者。他在 19世纪中期就投身于这一事业,他对文献资料的搜集、整理与解释,都是开拓性的与创造性的。当然,他的学理模式的确有着某些缺陷,如夸大英国的所谓“日耳曼民主传统”。

      但斯塔布斯对后来史学界的研究也产生了重要的正面影响。不少富有成就的史学家,都受过他的学术成就的熏陶。例如,图特在英国行政制度史研究方面的成就就是如此。图特在研究中注重阐发君主与贵族为控制王国的政府而斗争,特别是在14世纪为控制国王的内府而展开的斗争,就是受了斯氏有关观点的启发。[1]再如,威尔逊后来出版的四卷《中世纪英国宪政史》[2],也得益于斯氏的著作。威氏的这四卷本,既有自己的长篇阐述,也有相关的资料汇集。其中所采用的编年与记事相结合的方式,明显带有斯氏影响的痕迹。我们评价一位史学大师的学术地位,一方面要看到其存在的缺陷,不要机械地因袭其旧的研究理路,但更多的是应当以他在当时的建树作为标准,并从中吸取一些有价值的营养。

      孟:这些年来,您似乎一直以新的理路来进行探索,这不仅表现在您始终注重克服牛津学派的负面影响,而且表现在您试图拓展英国宪政史范畴的学术空间。您的《爱德华三世的统治:1327-1377年英国的君权和政治社会》一书即可为证。在该书中,您依据“政治社会”这一新的学术概念,来有机地、全景式地阐明14世纪英国的政治制度与政治生活。在此,我想请您具体地解释政治社会这一概念的含义,以及它对英国中世纪宪政史研究所产生的学术效应。

      阿:政治社会这个概念并不是我的发明,它是G.L哈里斯在《中世纪后期英国的政治社会和政府的成长》一文[3]中首先提出来的,一些学者逐渐采用,但研究的重点则不同。如S.佩林研究个郡的乡绅[4],而我则将视野扩大到社会各主要阶层。与包括牛津学派在内的原来的史家侧重于研究政治制度、政治思想、法律学说不同,这个概念的意旨在于从各种政治群体的政治倾向、政治活动、政治联系上来考量中古英国宪政史的发展演进,其所涵盖的内容也就更加宽泛与厚重。进行这样的研究,将从更深的层次上揭示王权与议会之关系的演变,揭示宪政制度发展的社会基础,应当说这是一种很有意义的新理路。实际上,这样的研究取向早在哈里斯之前就开始了。著名史学家K.B.麦克法兰对中古后期英国贵族的研究[5],将注意力集中在贵族内部的政治群体联系上,为研究14、15世纪英国社会政治结构的特征与演进开辟了新的路径,有关所谓的“假冒的封建制度”(Bastard Feudalism)①的学术问题的研讨从此逐渐展开。哈里斯受麦氏的影响很大。此外,后来的E.波威尔、R.霍诺克斯、C.卡蓬特、 S.拉班等史学家都是沿着麦氏的理路而展开研究的,在探讨中古英国特别是后期的社会政治结构上取得了骄人的成绩。[6]

      孟:这样看来,新一代的英国政治史家的确与其前辈有一个明显的不同,那就是从对中央权威、制度、学说的研究转向对地方政权、社会政治结构与政治群体的研究,这样的新理路的确是值得我们注意的。那么,您对政治社会的研究聚焦在哪些问题上呢?

      阿:14、15世纪的英国社会,在社会分层上已经显示出多级化的特征。一方面,传统的大贵族仍然拥有很大的权势,对君主政治的影响不可小视。另一方面,一个新的土地精英群体——乡绅开始崛起,对地方政治的影响逐渐明显。随着城市市民阶层的兴起,其代表在下议院中开始崭露头角。由此,我对政治社会的研究,主要是要考察这些阶层在政治活动中的相互联系与相关行为模式、思想倾向,以及它们对议会君主制下的地方政治的实际影响。其中,尤其关注贵族对其家臣、随从的“庇护”制。这些被庇护的中小贵族位于乡绅之上,他们接受贵族的金钱报酬,对主人效忠,提供包括服兵役在内的服务。这种私家的统属和依附关系,使得贵族在14、15世纪继续在政治上扮演重要角色,不仅有力地控制着地方政治,而且也有力地影响着中央的议会政治,并且不断地发动内战,最终演化成著名的“玫瑰战争”。实际上,这样的研究应能对所谓的“冒牌封建制度”及其政治影响作出深度诠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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