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义”思潮的盛行与古希腊城邦制度的确立

作 者:

作者简介:
郭长刚,王新玲,上海大学文学院,上海 200444   郭长刚(1964- ),男,山东人,上海大学文学院历史系教授;   王新玲(1980- ),女,山东临沂人,上海大学文学院硕士研究生。

原文出处:
上海大学学报:社科版

内容提要:

荷马时代之后所形成的希腊各邦,初时盛行的是“贵族政制”,在这种政制下,掌握政权的只是范围极其狭窄的世袭贵族阶层,他们本身并不能构成为公民集体,因而尚不能被称为城邦。但到了公元前七世纪,由于贵族与平民矛盾的加剧,古希腊社会出现了一股强劲的“正义”思潮,并进而引发了广泛的立法活动,正是这些活动使得希腊各邦社会下层的基本权利得到了保障,各邦才形成了公民集体,公民政治才最终得以确立,希腊各邦才成为真正意义上的城邦。


期刊代号:K5
分类名称:世界史
复印期号:2007 年 06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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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K1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6522(2007)02-0085-07

      在古希腊城邦制度起源问题上,国内学术界大都没有对古希腊国家的产生与城邦制度的确立进行明确的区分,似乎荷马时代之后古希腊国家一产生,便取“城邦”的形态。其实,在荷马时代之后,从国家重新产生到城邦制度的最终确立之间,还存在着一个相当长的“贵族政制”时期,而这一时期是不能不称作“城邦”的。只是到了公元前七世纪时,由于贵族与平民矛盾的加剧,古希腊社会形成了一股强劲的“正义”思潮,并随之出现了一系列的立法者,正是这些立法者的立法活动,使得古希腊的城邦制度最终确立了下来,希腊社会也由是变成了独特的城邦社会。

      一、贵族政制:古代希腊的前城邦形态

      荷马时代之后所重新产生的古希腊国家,王权普遍夭折,代之而起的是一种“贵族政制”(Aristocracy)。所谓贵族政制,是指由世袭贵族进行的统治,即政治权力和社会地位的获得是以出身为标准的,它的统治圈子非常狭窄,政权只掌握在少数的贵族家族手中。如在雅典,政权完全为一个叫做欧帕特里德(Eupatridae,意为出身高贵者)的世袭家族集团所控制,雅典最初的三个执政官以及后来新增设的六个司法执政官的人选都出自这一集团——这就是亚里士多德所说的“国家高级官吏之任用都以门第和财富为准”。[1] (P12)而在科林斯,当王权在公元前八世纪中叶(公元前747年)被废除后,政权便落入巴基斯家族手中。这一家族共由200个贵族之家组成,① 他们完全垄断了科林斯的政权,为了确保对政权的垄断,他们甚至还实行严格的族内婚制。关于这一点,希罗多德给我们留下了最好的说明:“统治者是少数人,即称为巴齐亚达伊(Bacchiadae)的少数人,他们执掌着城市的大权,而他们之间又是相互通婚的。”[2] (P246)巴基斯家族的这种狭隘的贵族统治一直维持了将近一百年,直到公元前657年被库普塞洛斯推翻为止。

      贵族政制的确立为古希腊城邦制度的形成创造了前提,它使得社会政治权力从一个人(王)手中转到了一部分人(贵族)手中,从而为权力的进一步公众化、社会化(亦即为城邦制度的形成)提供了可能性。但这也只是一种可能性而已,并不意味着城邦制度的确立,因此,不能称此时的古希腊国家为“城邦”。

      根据亚里士多德的定义,城邦是“若干公民的组合”,是“一个公民集团”,[3] (P30)因此,要确定一个社会是不是城邦,最主要的标志就是看它是否是一个公民社会,它的全体成员(成年男子)是否变成了公民。② 而所谓“公民”,用亚里士多德的话来说,就是“身份相同的”自由人,[3] (P131-132)他们有权参加城邦的“司法事务和治权机构”,包括充当公众法庭的审判员和公民大会的会员。[3] (P111)就是说,公民不仅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更具有参与政治的权利。[4] (P57)按照这样的标准,我们就会发现,贵族政制下的希腊各邦,是不可能被称为公民社会或城邦的,因为当时政权只掌握在少数世袭贵族手中,绝大部分的社会成员(成年男子)尚被排斥于国家政治之外,他们甚至还处于一种被奴役的状态。[5]

      或许有学者会这样认为,贵族政制下的希腊各小邦并不是不存在公民权和公民集团,只是它的范围较窄,尚只限于贵族阶层而已,还未扩及到平民阶层,古希腊历史后来的发展,如僭主统治、吕库古立法、梭伦改革等,才把公民权的范围给扩大了(而不是创立了)。这种假定看上去很有道理,但站不住脚。

      首先,“公民(πολιiíηζ)”是个集合概念,就是说,当这一观念刚刚产生的时候,它首先是指与外邦人相对立的本邦人,而不是本邦中一部分人与另一部分人之间的对立;而且,它还应该是指作为整体的本邦人(在古希腊是全体成年男子),而不可能只是一部分,不然的话,它将无法与作为整体的外邦人相对应。其实,这也正是πολιíηζ一词的本身含义。因为在古希腊文中,πολιíηζ(本就意味着“城邦的一员”或“一个本邦人”,亚里士多德也是在这前提下使用公民这一概念的。③ 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从古典时代对公民资格的审核中得到很好的说明。如,根据德摩斯梯尼的记载,一个名叫优克斯提奥斯(Euxitheos)的人,被他的村社(deme)成员拒绝接受为公民,④ 最后他不得不在法庭上证明自己的公民资格。他列举出了他在雅典的亲族关系、他所在的胞族,甚至还有他在阿提卡的祖坟,以证明他的祖籍本来是属于雅典的。(Demosthenes 57)这便说明,雅典公民最初首先必须是阿提卡本地人。

      基于上述的认识,我们认为,古希腊公民概念在刚形成的时候,不可能只包括极少数的贵族阶层在内,而应该是一个集合性的概念,包括了本邦的全体成年男子,也就是说,最初公民观念的形成与后来公民资格的厘定应该是两回事,只有在出现了“公民”这一观念后,才可能有具体的公民资格问题,即似乎不同的政治情况规定不同的公民资格标准。[3] (P127-128)那么,在贵族政制之前,希腊各邦的平民是否曾经一度拥有过公民权,而此后又失去了公民资格,因此这时候的希腊国家仍应被称为城邦呢?我们没有任何证据来证明这一设想,此其一。其二,古代希腊在国家刚形成的时候,大部分地区盛行的就是贵族政制,假如平民在此之前曾经有过平等权利,那只能是在前国家社会。鉴于此,我们认为,在早期贵族政制下,贵族与其他社会成员的对立不可能是公民与非公民之间的对立,而只能是一般意义上的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之间的对立,贵族自身也不可能以本邦公民的身份自居,而认为其他的社会成员是处于这一公民集团之外的。

      此外,我们还必须注意到古代希腊公民概念与近代公民概念之间的区别。近代以来,判断一个人是不是一个国家的公民,主要是看他是不是加入了该国的国籍,假如他拥有某国的国籍,那么他就是那个国家的公民。古代希腊则不同,如前所述,根据亚里士多德的定义,当时的公民是指“参加司法事务和治权机构的人们”,[3] (P111)即不仅要具有该国的国籍,更要拥有参与该国政治的权利。这就意味着,只有在一个国家的全体成年男子都获得了一定程度的政治参与权之后,才可能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公民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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