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从宏观角度审视世界历史,不难发现,人类经历两次解放的过程。人类的第一次解放,发生于自野蛮向文明的过渡,其核心内容在于个人摆脱血缘群体的束缚而走向地域的时代,个人不再是“整体的肢体”而成为完整意义的社会存在,是为文明化。人类的第二次解放,发生于自传统文明向现代社会的过渡,其核心内容在于个人作为社会的主体摆脱依附状态而走向自由的时代,是为现代化。 所谓的现代化即从传统文明向现代社会的过渡无疑是世界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中东地区的现代化则是世界现代化进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中东地区现代化的特定内涵在于封建主义的衰落、传统秩序的解体和资本主义的长足发展,传统的封建主义与新兴的资本主义之间的矛盾运动贯穿中东地区现代化的进程。西方的冲击固然构成深刻影响中东地区现代化进程的外部因素,而伊斯兰传统文明的特定历史背景从根本上决定着中东现代化进程之区别与其他诸多地区现代化进程的特殊道路。本文拟从分析伊斯兰传统文明的基本特征入手,结合西方冲击的国际环境,探讨中东现代化进程的历史轨迹,并就相关问题略陈管见。 一 伊斯兰传统文明形成于中世纪的特定社会环境,个体生产、自然经济、超经济的强制和广泛的依附状态以及思想的束缚构成伊斯兰传统文明的历史基础,伊斯兰教的诞生和阿拉伯人从野蛮向文明的演进则是深刻影响伊斯兰传统文明的重要因素。 伊斯兰传统文明的基本特征,首先表现为经济领域的国有倾向;国家土地所有制的长期存在,构成中东历史的突出现象。伊斯兰传统文明脱胎于阿拉伯半岛的野蛮状态,原始公有制的财产关系在前伊斯兰时代的阿拉伯半岛广泛存在,土地无论作为耕地抑或作为牧场皆由血缘群体成员共同支配。先知穆罕默德时代,阿拉伯半岛的土地关系发生深刻的变化。《古兰经》规定一切土地皆属安拉及其使者所有,进而阐述了国家土地所有制的经济原则。① 血缘群体诚然在大多数情况下依旧构成世袭占有土地的基本单位,而先知穆罕默德至少在理论上开始超越血缘群体的狭隘界限,获得支配土地的最高权力,作为“凌驾于所有这一切小的共同体之上的总和的统一体表现为更高的所有者或唯一的所有者”。② 《古兰经》阐述的国家土地所有制,根源于阿拉伯半岛的客观物质环境,是原始公有制的土地关系在文明时代的历史延续。先知穆罕默德时代依据《古兰经》的相关启示所征纳的天课,不仅具有宗教意义,而且是国家权力得以实现的重要形式,其实质在于宗教形式下租税的合一。“国家既作为土地所有者,同时又作为主权者而同直接生产者相对立”③。随着阿拉伯人的征服和穆斯林统治的建立,《古兰经》阐述的国家土地所有制成为中东地区的基本经济原则,“伊克塔”则是伊斯兰世界国家土地所有制的外在形式。“伊克塔”在阿拉伯语中本意为“整体地产之一部的赐封”,源于《古兰经》的相关启示,即国家土地所有制构成地产赐封的前提条件。哈里发时代,“伊克塔”逐渐演变为军事封邑,兼有国家土地与民间田产的双重性质,处于国有与私有之间的过渡状态。传统伊斯兰世界的封邑制度不同于中世纪基督教世界的封邑制度,其实质在于土地受益权的赐封而非土地所有权的赐封,受封者与封地之间往往表现为分离的状态,无权支配土地,仅以享用封地的岁入作为目的。“伊克塔”作为军事封邑的另一特点,是土地占有的非世袭性和非等级性。尼扎姆·穆勒克(1018—1092年)认为,军事“伊克塔”的连续占有时间应当限制在2—3年之内。“受封者必须清楚,他们对于耕种伊克塔的农民绝无统治权力可言,只能局限于征纳国家规定的产品份额。农民对其人身、财产和家庭享有自主权,受封者不得随意侵犯。因为,无论是国家还是臣民,都只属于苏丹”④。国有土地的经济制度与私人支配土地的经济现实之间的矛盾运动,贯穿中东封建社会的历史进程。“伊克塔”的频繁更换,诚然是国家控制受封者的有效手段,却无疑排斥着地权私人化与地产市场化的进程。 伊斯兰传统文明的基本特征,还表现为非穆斯林臣民,即吉玛人的自治地位和孤立状态。吉玛人的概念,源于先知穆罕默德时代阿拉伯半岛的圣战实践。《古兰经》严格区分多神崇拜的阿拉伯人与一神信仰的犹太人和基督徒,将前者称作“以物配主的人”,而将后者称作“有经典的人”;“以物配主的人”只能在皈依与死亡之间做出选择,“有经典的人”则可通过缴纳贡税作为条件换取穆斯林的保护。所谓的吉玛人特指在穆斯林的统治下通过订立契约的形式接受保护的非穆斯林臣民,是所谓的“有经典的人”之宗教概念在现实领域的逻辑延伸。先知穆罕默德去世后,哈里发国家征服阿拉伯半岛以外的广大区域,非穆斯林臣民数量剧增,犹太人和基督徒无疑处于被保护者的地位,琐罗亚斯德教徒亦被纳入吉玛人的行列。《古兰经》规定,“你们(即穆斯林)只可信任你们的教友”,至于所谓“有经典的人”,“无论在哪里出现,都要陷于卑微之中,除非借安拉的和约与众人的和约不能安居”。⑤ 哈里发国家援引《古兰经》的相关启示,承认吉玛人原有宗教的合法地位,进而赋予吉玛人广泛的自治权利,同时禁止吉玛人出任官职,将吉玛人排斥于政界和征战领域之外,导致吉玛人颇受歧视的社会地位。吉玛人固然在民事和司法领域处于相对自治的状态,沿袭各自原有的法律和习俗,但是,吉玛人如果涉及与穆斯林之间的诉讼,必须依据伊斯兰教法予以裁决;穆斯林法庭在裁决时,往往拒绝接受吉玛人的誓言和所提供的证据。《古兰经》承认奴隶存在的合法地位,而吉玛人却不得拥有穆斯林作为奴隶。穆斯林男子可以娶吉玛人中的女子为妻,反之则被禁止。吉玛人尽管享有保留原有宗教信仰的权利,其宗教活动却常受种种限制。奥斯曼帝国的统治者沿袭哈里发时代形成的吉玛人制度,实行所谓的米勒特制度。基督徒和犹太人在缴纳人丁税的条件下,享有一定程度的自治权利,处于二等臣民的地位。穆斯林与基督徒、犹太人的居住空间错综交织,分别遵从各自的宗教法律,操各自的传统语言,恪守各自的生活习俗,隶属于各自的宗教首领,相安无事。与中世纪的基督教世界相比,奥斯曼帝国奉行宗教宽容的政策,允许异教信仰的合法存在。然而,奥斯曼帝国坚持伊斯兰教统治的传统原则,穆斯林贵族垄断国家权力,非穆斯林不得担任政府官职,不得从军征战,不得分享国家权力。诸多宗教社团俨然是奥斯曼帝国境内的国中之国,诸多宗教的文化传统在奥斯曼帝国长期延续,进而导致奥斯曼帝国社会结构之浓厚的多元色彩。 中东地区素有专制主义的政治传统,小农经济与灌溉农业的结合以及普遍的封闭状态是中东专制主义长期存在的物质基础。从阿拉伯人的哈里发国家到土耳其人的奥斯曼帝国,专制主义构成中东地区政治生活的核心内容。阿拔斯时代,哈里发俨然是国家权力的化身和伊斯兰世界的最高统治者,宫廷则是政治生活的核心所在。巴格达金碧辉煌的圆形宫殿不仅堪称伊斯兰建筑的杰作,而且象征着哈里发与臣民之间的森严界限。阿拔斯王朝的创建者阿布·阿拔斯当政期间,刽子手杀人时用来垫地的皮革在伊斯兰史上首次铺放在哈里发的御座旁边,成为御座不可或缺的附属物。“突然的处决和随意的刑罚,提高了哈里发的威严”⑥。曼苏尔首创使用御号称呼哈里发的先例,并为其后历代哈里发长期沿用。在奥斯曼帝国,伊斯坦布尔的苏丹自诩为“信士的长官”和阿拔斯哈里发的继承人,拥有军政财税和生杀予夺的绝对权力;保卫伊斯兰世界、统率穆斯林对基督教世界发动圣战和捍卫伊斯兰教法,是苏丹的首要职责。与此同时,伊斯兰世界的传统理论强调君权神授和君权至上的政治原则,强调君主的统治权力和臣民的从属地位;统治者是其臣民的牧人,他将为自己的行为和臣民的行为对安拉负责,而选择统治者和惩罚统治者的权力只属于安拉。“信士的长官!安拉赋予你(治理温麦的)重任,(这件事的)报酬将是最大的报酬,惩罚也将是最严厉的惩罚。”⑦ 至于臣民享有的权利,在伊斯兰世界的传统政治理论中则缺乏明确的阐述。所谓臣民终止顺从统治者和反抗统治者的规定往往只是理论上的虚构和道义上的制约,现实意义微乎其微,而忠君思想则是传统伊斯兰政治理论的实质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