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图分类号:K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0—5579(2007)01—0016—06 “一定的赋税行为或财政活动,总有一定的思想给予指导。这种思想经过一定的重复、贯彻和修正,便逐渐外化为理论,成为实践活动所遵循的基本依据。这种理论可有层次之分,其中,经过累世传承而贯穿整个社会,并反映这个社会赋税基本特征和基本精神的那个层次,我们称之为赋税基本理论”。① 按照这个标准,笔者认为国王财政自理原则(The King Shall Live of His Own)是英国中古赋税基本理论的重要内容,因为它限定国王的征税权,是国王征收赋税必须遵守的原则,并且该原则贯穿诺曼征服后的中古英国社会,反映了该时期英王缺乏完整征税权的赋税特征和赋税精神。 征收新的赋税意味着各社会集团利益的重新调整会引起社会波动,统治者不轻易采取变革赋税的措施,这使赋税制度滞后于社会经济发展。从这一意义上讲,尽管史学家都将都铎王朝视为近代国家的开端,但其赋税制度仍处于中世纪晚期阶段,其赋税理论还带有中古的烙印。 都铎王朝时期,王权强大。一些学者依据都铎王朝中后期税收出现的某些变化,提出此时国王已经突破国王财政自理原则限制的观念。笔者在国内外学者相关研究的基础上,对这一问题做实证考察,认为都铎国王仍然遵守着财政自理原则,并希望这种实证考察能为建立较高层次的理论提供史料依据②。 一 国王财政自理原则是指拥有王室领地的国王应主要靠其领地收入以及封建法所允许的其他收入维持自己的生活。这一原则要求英国王室财政收入划分为王室正常收入和议会授权的税收两种,还要求国王必须依靠王室正常收入来维持王室政府的常规运行,而议会授权的税收只能在战争等特殊情况下,且须经一定范围内的“代议机构”协商后才能征收。因此,国王财政自理原则在法理上将国王作为王室领地的领主和全国至高无上的封建君主所享有的私人财政与其作为国家首脑所控制的公共财政分离开来。 关于国王财政自理原则确立的时间,沃尔夫认为,该原则的文字出现在14世纪[1](p.17)。但“话语是观念的外在表现,所以一般说来,观念的形成要早于话语的出现”[2](p.134),据此,笔者判定,早在14世纪以前,“国王财政自理原则”的观念就应该形成了。它的历史可以追溯到诺曼征服时期。威廉确立的征收全民性税收,必须经“贵族大会议”授权的原则,就是“国王财政自理”意识存在的有力证据。这种意识存在的另一个有力证据是《大宪章》。因为大宪章只是“确定了古老的权利或者那些被认为属于古老权利的东西”[3](p.134),否认这一原则的存在,就无法解释《大宪章》中“非封建法规定的收入必须经全国一致同意”条款确立的依据③。实际上,国王财政自理原则是地道的封君封臣制度的产物,贯穿于整个中世纪的英格兰,只是到了14世纪,因国王频繁使用伙食征发与劳役权(Purveyance)④,议会为了与国王抗衡,才将先前限制国王敛财的斗争方法理论化了而已。而且到了15世纪“国王财政自理原则观念在社会中已经根深蒂固”[4](p.16)。“亨利四世和亨利六世时期,国王财政自理原则成为议会对抗国王征税的口号(Slogan)。”[5](p.5) 1472年的议会上,爱德华四世宣布严格遵守国王财政自理原则,不向臣民征收过多的赋税,增加他们的负担。 虽然在传统社会里,由于国王同时拥有公、私两个身份,不可能在严格意义上区分国家财政收支中的公与私,但在整个中世纪,国王必须经过与一定范围内的代议机构协商才能征收王室领地及封建法允许范围以外税收的原则,在传统社会里最大限度地限制了国王“以公谋私”。 笔者认为,作为一种观念的外在表现,在中世纪,国王财政自理原则本质含义就是不经议会同意,国王无权向全体民众随意征收赋税。那么,如果国王没有突破国王财政自理原则,也就是指国王须经议会授权才能征税的传统没有发生本质变化。 二 一些史学家认为,到了都铎中后期,王室已经突破了中世纪国王靠自己过活的税收原则。埃尔顿就认为,“1543年以前,征税都是为了特殊战争的需要,而此后,征税的理由则改为维持王室的正常需要,也就是说王室摆脱了国王财政自理原则的束缚”[6](p.1174)。他们认为王室摆脱了国王财政自理原则的理由主要有以下两点:第一,在王室征税说明书(Preamble)中,维持政府运转成为征税的理由之一;第二,议会税收被用于王室正常支出。但是仔细推究起来,以上两点理由都有值得商榷之处。 首先,第一个理由不充分。虽然在税收说明书中出现了“维护国王形象、偿还国王债务”等词句,但它们只是申请税收的理由之一,而“国防防卫、战争威胁、爱尔兰开支仍是征税必不可少的理由”[6](p.1185)。可见,都铎中后期,征税的理由虽然出现了一些变化,但这并不能说明征税就只为了维持王室的正常支出。仅凭征税说明书中个别词句的变化,不足以得出都铎中后期国王已经突破国王财政自理原则限制的结论。 第二个理由也不很充分。仅靠议会税用于王室正常支出的一些个案,也不能证明国王已经突破“国王财政自理原则”。这需要考察这些议会税在王室正常支出中的去向。 在一些征收补助金说明书中即有明确表示,征税是为了替王室偿还债务,但这些债务的源头则是战争。例如,1514—1515年征收的补助金是用于偿还国王在1512—1513年战争中所欠的债务;1534年征收的补助金是为了偿还1532—1533年的战争债务[6](p.1196)。另如,据阿尔索普的研究,“爱德华六世时期,一共收到直接税355892磅,其中只有189802镑(占56.5%)的税款被用于战争和国防,其余税款都被用于国王的正常开支。伊丽莎白一世时期,1572—1573年的世俗和教士交纳的税收共72640镑,其中用于国防及相关的开支占50.8%,用于行政的开支为11929镑,占16.4%,其余23798镑(占32.8%)都被用于偿还国王的债务”[7](p.23、p.26)。